證交所營業細則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證交所營業細則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開遠寫的 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5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林明鏘所指導 文大中的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法律地位:以行政法觀點檢討其與發行公司或證券商之法律關係 (2015),提出證交所營業細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證交所、櫃買中心、公法遁入私法、管制國家、組織性質、正當法律程序、公平程序、行政契約、行政救濟、仲裁。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財富與稅務管理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柏青所指導 陳品雯的 生物資產農業產品的會計稅務準則 (2014),提出因為有 生物資產、農業產品、國際會計準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證交所營業細則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證交所營業細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交易法理論與實務(5版)

為了解決證交所營業細則的問題,作者李開遠 這樣論述:

  目前正值我國大力推動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規劃發展台灣成為亞太區域金融中心,證券交易為其不可或缺之一環,為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全發展,保障投資大眾及責成相關業者適法經營,俾利國家整體經濟發展,實有賴證券相關規範之制定,證券交易法規係規範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之基本法規,其與證券市場秩序之維持,關係至深且鉅,各國無不制定周延、透明及公正之證券交易規範,我國亦朝此目標努力,對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規不斷加以研析修正,以配合國家整體經濟發展之所需。   透過股票投資之學習與操作,可讓我們更廣泛、更深入地學習與了解國內外政治、經濟、金融及產業等各類知識之廣度與深度;在某種意義上,

股票之走勢可謂係國內政治、經濟之晴雨表,因之,股票投資除可獲取利潤外,尚是另一種求知學習的途徑,作者期盼諸位讀者在閱畢本書後,皆能體會本書之重點,不只是證券管理法規之介紹,而是正確股票投資觀念之建立,衷心期盼各位讀者皆能體會理性之投資行為比正確之行情預測更為重要,亦祝福各位讀者作一個快樂之業餘投資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法律地位:以行政法觀點檢討其與發行公司或證券商之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證交所營業細則的問題,作者文大中 這樣論述:

  本論文的研究目標係探討臺灣證券交易市場組織之法律地位,以及其與發行公司及證券商之法律關係,希望在我國證券交易法追求公益保障之前提下,兼顧臺灣證券交易市場參與者之私人權益,以達到公益與私益之平衡,並避免公法遁入私法之情形發生。而本論文的研究方法大致包含證券交易所制度分析整理、司法實務見解分析整理、比較法分析研究、國內文獻分析研究,以及歸納、演繹及利益衡量等不同方式。  為探求前揭目的,本論文第貳章著重於耙梳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實然面貌,亦即整理臺灣證券交易所之籌設背景、組織與營運現況、任務範圍、管制手段等內容,且藉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實際功能與意義的整理,本論文認為現行制度下,究應以私法契約關係或

公權力上下隸屬關係理解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法律地位,並不明確。  是因臺灣證券交易所之法律地位並非明確,本論文第參章即從國內相關實務見解與學說討論出發,並擴及臺灣證券交易法繼受之美國法制度,希望能對臺灣證券交易所之設計理念與爭議所在有全面性瞭解。又在此基礎上,本論文復重新檢討臺灣證券交易所以私部門組織形式承擔管制任務之意義,並認為證券交易所應係屬國家管制證券交易市場之重要單元,且組織定性上,臺灣證交所與櫃買中心均以定性為私法組織,較為適宜。  再者,因臺灣證券交易所具有以私部門組織形式承擔國家管制任務之特徵,故本論文更進一步討論,臺灣證券交易所與受管制之發行公司或證券商之法律關係為何,以及臺灣證券

交易所之管制行為是否應受公法規範拘束等問題。而本論文結論上認為,基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係在履行國家給付行政與秩序行政等任務之理解,應得以行政契約之角度重行建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與發行公司或證券商之法律關係。又在行政契約之觀點下,臺灣證券交易所與發行公司或證券商之法律關係中,亦應一併注意修正式雙階理論、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行為形式併用禁止原則、一行為不二罰、行政契約締結後法令變更,以及行政契約紛爭解決途徑等議題。  最後,本論文第伍章除總結、歸納前揭結論外,本論文亦對現行證券交易法提出若干修法建議,包括刪除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制度模式、刪除或修正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十年存續期間之規定、明文確認證券交易法之受託行

使公權力地位、針對證券商之使用市場契約及發行公司之上市(櫃)契約於證券交易法中增訂行政契約之相關規範,以及刪除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間之強制仲裁規定。

生物資產農業產品的會計稅務準則

為了解決證交所營業細則的問題,作者陳品雯 這樣論述:

農業在經濟中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農業活動係對植物和動物之生物轉化過程做管理,以供生物資產轉換為農業產品或額外的生物資產。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的國際會計準則第41號(IAS41)規範農業會計處理模式,將生物資產分類為消耗性與生產性。IAS41特色在於生物資產在財務報導日,即應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來衡量,並認列綜合損益。 本論文探討國際會計準則在農業活動處理與報導,分析台灣稅務法制有關生物資產及農業產品之規定。蒐集台灣上市櫃公司資料作為研究案例,檢視其導入IFRSs後財務報告有關生物資產調整項目及資訊揭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