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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黃清溪所指導 莊如茵的 資產證券化法制之研究-以不動產抵押債權為中心 (2004),提出裕 融 車貸提前 結 清 違約金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資產證券化、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轉手架構、擔保負債架構、抵押證券、特殊目的信託、特殊目的公司、破產隔離、真實買賣、虛偽移轉、實質合併。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裕 融 車貸提前 結 清 違約金,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資產證券化法制之研究-以不動產抵押債權為中心

為了解決裕 融 車貸提前 結 清 違約金的問題,作者莊如茵 這樣論述:

資產證券化成為我國近年來新興的金融商品,透過將資產群組的重新包裝及重組,單位化、小額化成證券形式,藉由證券市場的流通予不特定投資人以達到募集資金的目的。資產持有人(稱為創始機構)得在債權清償期屆至前先行回收資金,併同時促進資產的流動性。我國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通過公佈「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共七章計一百十九條,主要是針對具有一定現金流量的資產進行證券化實相關的架構為明文。金融資產證券化係以發展國民經濟,透過證券化提高金融資產之流動性,並保障投資為立法目的,因此從證券化標的選擇,到證券化並保障投資人的權益,均是立法重點。從我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的章節得知,共分有總則、特殊目的信託、特殊目的公

司、信用評等、信用增強、監督、罰責及附則,針對證券化的架構過程到投資人的保護規定均一一詳明。本文針對金融資產證券化當中的一類型—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為討論重點,主要是有鑒於抵押權已行之有年,多數國人亦經由設定抵押權獲得資金的來源,但是銀行持有附抵押權的債權,卻形成持有低流動率的資產,在債權清償期未屆至時,形成了銀行的資產流動停滯。針對該缺點,若配合證券化制度,低流動率的資產將形成得以先行藉由證券的發行獲得資金的回收,銀行的資金流動亦大幅提高。在證券化的過程中,「破產隔離」是一大目標,藉由特殊目的信託及特殊目的公司的架構,創始機構得將資產移轉於負債表之外,使該資產池中的資產不受到創始機構的債權人權

利主張以及避免創始機構的破產風險,相對於此,投資人於投資時,得單純針對資產的價值及風險為評估,不需考量創始機構本身的財務結構及信用風險。本文先以證券化的架構流程為中心,針對當中的參與人及所具有的功能為分析,以建立資產證券化的結構完整性。因為資產證券化源起於美國,我國條文的內容又多以日本法為基礎,因此接下來則針對各國不同的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化的不同類型為分析,以對照我國與他國相異之處,同時針對我國所無的類型嘗試為介紹。最後則針對在各國及我國實務上可能面臨的問題,如真實買賣的認定、虛偽移轉、如何判斷實質合併以及涉及將來債權時的實務困境為一分析。金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實屬處於萌芽階段,國人對於此項金融

商品仍抱持觀望審慎態度,再加上我國的證券化產品僅限於受益權憑證及資產基礎證券,因此離市場運作成熟度及接受度仍有大幅努力空間。藉由本論文的提出,希望能釐清金融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概念,並期許我國資本市場經由此新興金融商品的加入,能夠更加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