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賠償案例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著作權賠償案例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曾勝珍,嚴惠妙寫的 圖解專利法(四版) 和曾勝珍的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合理索赔 - 北京法院网也說明: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诉讼 ... 法院判赔的2000元与原告索要的2万元相差较大,而且此案例打破了诉讼费均由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陳建安的 電商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以商標商品瑕疵為例 (2021),提出著作權賠償案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電商平台、網路購物。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蔡華凱所指導 吳麗媛的 國際私法上之營業秘密侵害 (2021),提出因為有 營業秘密、國際裁判管轄、準據法、布魯塞爾公約、ALI、CLIP、法理說、國際裁判管轄之定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著作權賠償案例的解答。

最後網站校園常見智慧財產權問題 -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則補充: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七、著作權法第88條所標舉的民事賠償責任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著作權賠償案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專利法(四版)

為了解決著作權賠償案例的問題,作者曾勝珍,嚴惠妙 這樣論述: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以有形資產衡量國家財富的標準已逐漸勢微,國家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其中又屬「專利權」最能代表一個國家或機構創新研發的能量,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互益的遊戲規則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其最終目的在於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本書藉由圖文並列,表列陳述的方式侃侃敘述專利法內容與其規範,內容精簡解說清楚,無論是初學者或準備國家考試甚至學術研究人員,都有閱讀的價值。

著作權賠償案例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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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台業者之法律責任-以商標商品瑕疵為例

為了解決著作權賠償案例的問題,作者陳建安 這樣論述:

上網購買商品或服務,這動作已是現代人生活的日常步驟。網購平台業者藉由提供買方與賣方一個交易空間,提升交易者之間的搜尋或媒合速度,並以評價等信賴機制增加交易成功率;網購平台業者也從中獲取手續費、上架費等收益,不僅有助於經濟發展,也建購電子商務的模式與消費環境。電子商務提供消費者方便的購物環境,但也造成消費者保護問題,如交易安全、隱私權保護、網路詐欺及跨國界的消費爭議處理等等。又由於電子商務具有全球化、技術密集、快速變遷及匿名性的特性,以致所衍生的消費者保護議題,遠較其他交易型態複雜,台灣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必須共同合作面對。我國行政院為提供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與其他交易型態相同的保護,因此訂

定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綱領。然而,此綱領僅為指導原則或一種精神的宣示,並無實質上的法律效益。我國沒有電子商務的獨立專法,而是透過現有的法律及制度謀求解決,且基於電子商務的技術與特性,另制定電子簽章法以符合電子交易的需求。不過,台灣目前對於網購平台業者也還沒有專法管理或課予責任義務。在現今電商發達的時代,釐清平台業者與買賣雙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已顯得迫切需要。尤其在實務上,平台業者都在其服務條款中聲明:「不介入買賣雙方的實質交易內容,亦不對賣方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若雙方對於商品或服務有爭議,平台也僅協助雙方進行溝通協調,平台本身不對其中一方負擔任何責任。」等語,如果當買方向賣方求償無門

時,又該如何保障買方的權益,此時則出現法律保障上的漏洞。

圖解智慧財產權(四版)

為了解決著作權賠償案例的問題,作者曾勝珍 這樣論述: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國力強盛與否的指標,取決於對智慧財產的創造、保護、管理與應用之綜合表現,智慧財產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之權益總稱,本書詳實說明我國智慧財產基礎理論與實務,配合圖解深入淺出說明以下內容:一、將均衡創作者的權利與使用者之社會公共利益,讓創作能因共享而綿延不斷,增進人類文化之發展的著作權法。二、透過完善的法規授予專利權保護,建立制度鼓勵創造與發明,調和私益保護與公共利益,刺激經濟或產業之發展的專利法。三、賦予商標與標章權人專屬及排他的權利,藉以保障消費者利益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商標法。

國際私法上之營業秘密侵害

為了解決著作權賠償案例的問題,作者吳麗媛 這樣論述:

隨著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商業競爭在全球化下催化,如此激烈之競爭下,營業秘密乃各企業多年嘔心瀝血產出的結晶,更是作為商場常勝軍之關鍵。營業秘密小則影響企業之興衰,大至涉及一國之經濟繁榮,再加之全球化下國際私法上之營業秘密侵害屢見不鮮,不可不慎。故本文以國際私法上營業秘密侵害可能產生之法律問題為核心,先分析實體法上營業秘密之特性及與民法等其他法領域之交錯問題後,再分析當發生之人、事、地、物有一含有涉外因素時,其國際裁判管轄與準據法應如何決定。 首應對營業秘密之性質為定性,亦即探討營業秘密為權利或利益之性質爭議是否影響如何認定國際裁判管轄權及準據法?本文認為為更完善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架構,對

於營業秘密之性質爭議應認定為權利,惟營業秘密之性質爭議不影響國際裁判管轄權之認定及準據法。 關於涉外營業秘密之國際裁判管轄之認定,本文採法理說下,並參考受國際矚目的2008年美國ALI原則及2011年歐洲CLIP原則之相關規範,涉外營業秘密不論為侵害事件或確認權利存否事件,皆為非專屬管轄,而其中尤其容易涉及侵權行為地及契約債務履行地管轄之認定。進而本文分析得出,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實施地主要有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使用及洩漏營業秘密之地有管轄權。另外,常見的營業秘密契約爭議係違反保密契約,依據特徵性履行理論,性質為單務契約之保密契約中唯一負有給付義務(保密義務)之人的給付,即為特徵給付,而負擔保

密義務之員工之慣常居住地即推定為關係最密切之地,具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關於準據法之認定,就涉外侵害營業秘密事件應定性為侵權行為事件,而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所規範之關係最切地的法律,如被告於涉外營業秘密侵權事件中為營業秘密無效性之抗辯,則應定性係權利本身的問題而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2條採保護國法。 最後本文以梁孟松一案為範例,套用本文架構之國際私法上營業秘密侵害之處理流程,得出我國法院應如何處理之結論,並期許本文得以為實務提供一套針對營業秘密涉外案件之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