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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曾宛如所指導 譚凱聲的 我國自動化投資顧問法制之改革—以英國法為借鏡 (2019),提出因為有 自動化投資顧問、金融科技、監理沙盒、理財機器人、普惠金融的重點而找出了 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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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https://www.7car.tw/articles/read/56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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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採購發包機制之風險管控成效-以臺北市公立學校工程採購為例

為了解決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的問題,作者陳膺 這樣論述:

學校單位總務工作繁忙,辦理工程採購之事務組長、總務主任大都不具專業工程背景,常因此在辦理採購過程中,產生文件疏漏或誤用法條而造成招標異議、履約爭議不斷,甚至演變成行政爭訟案件,同時歷年來採購弊案層出不窮,也因此辦理採購在許多人眼裡是避之唯恐不及的一項業務。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在柯文哲市長上任後於104年4月掛牌成立為一臨時任務編組,其任務與目的在於代辦非工程專業機關500萬以上採購招標,希冀能降低採購錯誤態樣與廠商提起申訴或爭議等風險。本研究依據整合性風險管理理論,企圖透過風險管理程序與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營運風險與契約風險等四大風險類型,及相關背景脈絡與影響因素,來回答本研究以下三項

問題:(一)學校自行辦理工程採購與透過發包中心代辦招標之工程採購,其採購各階段存在哪些風險?發生的原因是甚麼?其影響層面為何?(二)學校承辦採購人員是否能夠認知到這些風險?針對所認知的風險如何進行風險分析?在進行風險評估後如何管控或處置?(三)透過發包中心代辦招標之工程採購案,相較於自行辦理工程採購是否能有效降低採購各階段風險發生的可能?或是減少損失程度或範圍?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法,藉由訪談曾經委託發包中心代辦工程採購招標案之事務組長或總務主任,以及工務局與發包中心高階主管,即以洽辦機關與發包中心兩方作為訪談對象,藉以勾勒出發包中心代辦工程招標採購案之風險管控成效。而重要研究發現:其一為學校人

員辦理工程採購因不具專業常產生風險;第二,工程採購之風險類型以履約階段最為複雜;第三,工程採購之風險處置主要為降低風險次為風險分擔;第四,發包中心代辦採購其風險管控效益主要為招標階段;第五,履約階段風險管控學校時常力有未逮。

我國自動化投資顧問法制之改革—以英國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臺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的問題,作者譚凱聲 這樣論述:

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Automated Investment Services)的出現打破過往財富管理僅限於資產高淨值消費者的結構,同時亦為市場中所有參與者帶來一個新的選擇。然而新興技術的出現,難免與傳統環境產生衝突,尤其在受高度監理的金融服務產業,是否適用現行法規即是一大爭議,該以何種形式實踐於市場甚或市場是否需要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更是產、官、學界所需共同探討的議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主管機關站在維護投資人權益之立場,是否能在監理業者行為的同時顧及人民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需求,以及鼓勵業者經營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創新、自由發展之權利,實有疑問。再者,新興金融科技服務該如何監理

(以及監理尺度之拿捏)與該服務之效益與風險,對於主管機關、業者以及消費者而言都存在太多未知數,此時,主管機關作為領導者所扮演之角色顯得格外重要。觀諸我國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於2017年發展至今,使用人數與資產管理規模甚微,監理規範亦是僅針對同業公會內部約束之自律規範,故建構一套完善法制架構且找尋到利於普通大眾使用的服務模式即為本文研究之重點。 觀察英國為促進金融科技之發展,在法規層面以原則性規範取代繁瑣的細部規定,在符合上位條件下業者得依據市場以及自身需求發展多樣化的商業模式。在政策層面鼓勵外資與技術進入扶持國內金融科技業者,亦啟動多項金融創新計畫,如設立監理機關與業者共同合作且風險可控的金融

監理沙盒制度、針對自動化投顧服務成立專為扶持提供服務之業者測試演算法並給予監理回饋的專責小組。從上述做法中可以看出,英國監理機關與業者間不全然是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係,而是透過相互合作的模式平衡保障投資人之權益與創新服務之發展。 本文認為我國對於自動化投顧服務之監理可效仿英國模式。其一,金管會僅作原則性立法,細部規範交由業者自行依其需求為之。其二,金管會之態度應轉向與業者互相合作而非站在上位監理者之角色強制要求業者必須遵守嚴格限制,具體作法比如降低申請創新實驗之門檻與減輕業者所需承擔之義務。其三,鑑於普惠金融之目標以及我國人民有使用財富管理之需求,金管會應當設立專責單位扶持經營或有意經營自動

化投顧服務之業者發展。其四,完善使用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消費者之投資人保護措施。最後,本文希望能重新審視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監理主體,甚至探討是否重構監理模式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