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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飛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也說明:保證額度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如因業務關係從事背書保證. 者,除前述限額規定外,亦不得超過該公司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業務往來金額之總.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三民所出版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林誠二所指導 陳明煥的 我國法人代表人職務保證之研究 (2013),提出背書保證限額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保證、民法第753條之1、法人代表人、職務保證。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EMBA) 許崇源、林宛瑩所指導 鄒美琪的 從公司治理觀點剖析力霸集團弊案 (2008),提出因為有 集團企業、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股權結構的重點而找出了 背書保證限額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則補充: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 ... 但仍應訂定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並應明定資金貸與期限。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背書保證限額,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商事法:公司法、票據法(12版)

為了解決背書保證限額的問題,作者潘秀菊,劉承愚,蔡淑娟,陳龍昇 這樣論述:

  本書由來自學界及實務界的四位優秀學者,分別就各所擅長領域,援引重要學理及法院實務見解,以淺易文字及具體案例,精心撰寫而成。內容涵蓋公司法、票據法兩大領域,可協助讀者輕易地掌握公司法、票據法精義。     其中公司法之特色為提供大綱圖表、自我測試題、案例、國家考試試題與說明、實務爭議與主管機關見解。

我國法人代表人職務保證之研究

為了解決背書保證限額的問題,作者陳明煥 這樣論述:

本文研究主旨係針對增訂民法第 753 條之 1 文義不明、適用上之疑義作出合理之解釋,透過分析保證契約之性質、種類、成立及消滅,接著簡介本文主要討論之「法人代表人職務保證契約」,定義為「法人之代表人因職務關係為法人作保證人」之保證契約;以及說明修法前、後,實務及學說上對於此類保證契約是否曾有「對卸任後所生之債務不負責」之見解。且就修法提案時保證契約是否應有期間上限(消滅期限)之規定,提出想法。第四章則就個案中所生之問題,或修法未增訂、未詳細規定之部分,加以分析作出本文之見解。此外,在人保、物保並存時,如何定分擔額,並見於第四章。第五章則為結論,為整篇論文所提及之爭議作總結,並更進一步提出本文

最終之建議,以期能對保證契約相關之疑義加以解決。結論部分,關於本次增訂民法第753 條之 1 文義不明之部分 ,歸納出修法增訂民法第 753 條之 1,法條內未提及有關「規範主體」之適用範圍、「職務關係」為何,以及「任職期間」如何認定起迄點。另關於本次增訂民法第 753 條之 1 有疏漏之處,本文認為請求權時效 15 年可考慮立法縮短,溯及既往─未搭配增訂民法債編施行法,未來應增訂之,董監職務保證契約之有效期間應有上限。

商事法

為了解決背書保證限額的問題,作者吳博文 這樣論述:

  本書內容涵蓋最新修法資料、實務見解及學者意見,以及商事法中重要法律概念之名詞釋義,如公司法之「黃金表決權」、「複數表決權」、「累積投票制」、「深石原則」或報載所稱之「肥貓條款」、「大同條款」、「SOGO條款」等,方便讀者瞭解商事法特有之名詞。   本書特色     本書於編排方式上,特色如下:     一、公司法:公司法於107年大幅修正,本書對於該次修正條文及內容均予以標示,有助於讀者於閱讀內文時即可掌握修法內容。     二、票據法:為幫助讀者釐清票據各種關係及票據概念,多有例示說明,並以圖表解說,使讀者易於瞭解、準備與記憶。     三、保險

法:保險法於100年至109年多次修正,故針對近年重要修法依年份就修正條文及內容予以標示,俾利讀者學習。     四、海商法:對於重要觀念採比較論述,並闡明立法理由及精神。109年最高法院大法庭台大上字第980號裁定亦收錄在內,掌握最新實務見解。

從公司治理觀點剖析力霸集團弊案

為了解決背書保證限額的問題,作者鄒美琪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力霸集團為個案研究對象,從決策及資源分配掌控者觀點定義該集團企業之最終控制者,首先分析力霸集團企業之董監結構及股權結構,並針對該集團之公司治理機制說明對內部控制議題及財務舞弊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力霸集團企業之最終控制者王又曾家族係透過交叉持股及掌握董事會席次控制權等控制途徑掌控集團企業,其集團內七家公開發行以上公司的平均直接持股率、股份控制權、盈餘分配權分別為7.72%、28.92%、6.81%,但平均席次控制權則高達95.33%,股份控制權(席次控制權)與盈餘分配權偏離差之平均值則達22.11%(88.52%)。力霸集團企業席次控制權與盈餘分配權嚴重偏離之個案研究發現,符合經營者

之經營誘因不足,而財富侵佔動機較強之學術假設。此外,該集團企業亦嚴重違反內部控制制度中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作業、資訊與溝通,以及監督機制等主要原則,造成投資人權益的重大損失。最後,本研究針對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治理機制、會計師責任,以及金融監理功能四層面,提出討論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