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本資本額市值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國立臺灣大學 會計與管理決策組 李書行所指導 林錦鵬的 員工分紅配股法令設限效果之評估▁▁以IC設計業為例▁▁ (2006),提出股本資本額市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海洋法律研究所 陳荔彤所指導 盧昭慶的 閉鎖性公司股東地位與其股份轉讓之研究 (2006),提出因為有 閉鎖性公司、揭穿公司面紗原則、股東書面協議、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少數股東、股份移轉限制、股份鑑價的重點而找出了 股本資本額市值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股本資本額市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員工分紅配股法令設限效果之評估▁▁以IC設計業為例▁▁

為了解決股本資本額市值的問題,作者林錦鵬 這樣論述:

金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導正國內上市上櫃公司大量發放員工分紅配股損害股東權益過鉅的問題,乃在外資壓力下,於民國93 年12月9日修法公佈,並於民國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限制員工分紅配股的股票股利加現金股息部份,其依市價計算的總額,不得高於本期稅後純益的50%,或可分配盈餘的50%。(於民國95年分配民國94年盈餘時開始適用)本文將探討此舉對於高股價又高員工分紅配股的IC(Integrated Circuit)設計公司的員工和經營者是否有達到預期的約束員工分紅過當以及避免股本被不當稀釋的抑制效果。分析結果顯示,上述的法令設限,對於處於成熟階段而又具相當規模之世界級的高股價、高員工

分紅配股的上市IC設計公司而言,如現階段的聯發科(2003年到2006年)(P.38到P.42;表5-2 到表5-5),是幾乎看不到任何負面的衝擊,其員工分紅配股的比例仍居高不下。而有趣的是,政府此舉對於該類型的公司竟然也沒有達到預期的約束員工分紅過當以及避免股本被不當稀釋的效果;然而對處於快速成長期且公司資本額較小之IC設計公司而言,就像現在的類比科、立錡和原相及1999到2002年的聯發科一樣(P.42 到P.62 表5-6到 5-17),就可能對公司造成具體而又負面的衝擊,因員工分紅配股的比例會受到壓抑。至於股本被不當稀釋的問題,對該階段的IC設計公司而言,竟然不顯著。所以說,政府此次的

法令設限辦法對於處於成熟階段之高股價又高員工分紅配股的IC設計公司的員工和經營者不但沒有達到預期的約束員工分紅配股過當以及避免股本被不當稀釋的抑制效果。反而對處於快速成長期而又股本較小的IC設計公司造成壓抑作用,形成不公平的產業競爭環境。建議的法令設限之比例原則應當以員工的股票股利不高於同年度配發予股東的股票股利之原則下,取一個合理的百分比為依歸;同樣的,員工配發的現金也以不高於股東的現金之條件下,取一個合理的百分比。這樣才能真正達到預期的約束員工分紅過當以及避免股本被不當稀釋的抑制效果,同時也才能反應並兼顧到員工、經營者與股東等三方面間的真正合理所得與分配,且不至於對正在快速成長的優質公司的

營運帶來負面而又不公平的衝擊。至於員工與股東就股票股利與現金之間的合理分配比例應設定為何?則不在本論文的探討範圍之列。

閉鎖性公司股東地位與其股份轉讓之研究

為了解決股本資本額市值的問題,作者盧昭慶 這樣論述:

我國經濟社會之公司企業型態以有限公司為最多,其次為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股份有限公司最能吸收一般投資人之資金,以最少之資本支配最大之企業,且今日之大企業均以股份有限公司之形式為之,甚至出現規模可與一國預算相提並論之集團。然而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額大多偏低,資本結構與有限公司相似。這些中小企業就其規模及開放性與資本額甚鉅之股份有限公司明顯不同,在現行公司法之下卻受相同規範,其妥適性有待商榷。法律既為社會生活規範,則難謂得不謀求因應之道,以為適當解決。本論共計六章,研究範圍限於閉鎖性公司法制之介紹與彰顯其重要性,並以美國法之相關規範為中心。首先闡明閉鎖性公司之基本概念,其次針對股東書面協議制度之描

述,以意義、成立方法、性質、效力等各點切入,並以美國重要公司法制之各州規定檢視。再者詳述股東表決權行使之特殊類型-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股東表決權信託。於公司所有與經營合一之原則下,股東身兼經營者之情形難謂罕見。惟仍會產生未實際參與經營公司之股東,即所稱之「少數股東」(minority shareholder)。對於少數股東因無法介入公司經營之方向,公司法應訂定一套制度,使少數股東其權利遭受控制股東侵害時,在欠缺交易市場轉讓其股份之情形下,得強制公司收回其投資,以保障其股東權益。又少數股東於轉讓其股份時,亦受到一定之轉讓限制。最後,在確定股份得轉讓後,最重要的就是要決定股份轉讓價格之計算。基於以

上之討論,期盼藉由比較法制之方式,引進適合我國適用之法律制度,作為我國之修法參考。就閉鎖性公司另設規定,使符合法定條件之小型企業得選擇適合其生存發展之組織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