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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 陳其南、周志宏所指導 廖凰玎的 古蹟保存的文化權利 (2019),提出總管理處英文縮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文化法、古蹟、文化權利、財產權、文化資產保存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海洋事務研究所 李政諦、周秋隆所指導 楊姿敏的 海洋發展指標在馬祖永續發展政策的應用 (2012),提出因為有 整合性海岸管理、「壓力-狀態-回應」架構、永續發展指標的重點而找出了 總管理處英文縮寫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總管理處英文縮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古蹟保存的文化權利

為了解決總管理處英文縮寫的問題,作者廖凰玎 這樣論述:

根據國際法律文件,文化權利不斷被強調是人權之一,與其它人權一樣,具有普遍的、不可分割以及相互依存的特質。這些涉及文化權利的法律規範文件,經由法律詮釋成為建構國際文化法規範體系化的養分。其中「人人有權參與文化生活」的文化權利,不僅被重視,也被更關注如何被落實於國內立法。 本論文研究人民對古蹟此文化資產之文化權利,試圖將這文化權利實證法化。長期以來,在性質和定位的看法,一般都僅視古蹟保存的參與是被鼓勵,一種對文化事務的公共參與,但非法律上權利之一。但本文研究發現,那是忽視「有權參與文化生活」在法規範的意義和價值。經由整理分析國際文化法規範並結合最新文化權利理論發展趨勢,我們需翻轉舊觀

點,應該為「有權參與」古蹟保存提供法律上權利保障。接軌國際文化法規範,於國內立法來落實保護這文化權利。 國內的《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有關的法制度,應被審視是否接軌國際文化權利法規範,轉向文化參與和權利結合的立法,將人民之古蹟保存的參與地位,提升到法律上的一種「權利」來保障。包括積極的訴訟權利在內,建置受法規範保護的利益和地位的文化權利。 本論文的研究,乃基於文化民主的價值和理念,從「人民的文化主體性」出發,主張人民對古蹟享有法律上的文化權利。論述古蹟保存參與者的定位。提出古蹟之文化權利的文化理論與法理論基礎,建立法體系保護這文化權利可享有如同其人權的基本權利保障制度。並且發展出「文化

權利」與「公共利益」、「財產權」等三者應存有著「制衡與衡平」之關係,進一步對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制提出修法建議。

海洋發展指標在馬祖永續發展政策的應用

為了解決總管理處英文縮寫的問題,作者楊姿敏 這樣論述:

本研究以馬祖為研究標的,採用質性研究,探討分析1.馬祖地區環境與現況。2.馬祖地區離島建設基金、綜合建設計畫與法規,相關於環境、經濟、社會等三方面之表現。3.由「壓力-狀態-回應」概念架構之行政院研考會海洋發展指標評估馬祖地區的可行性。4.Olesen整合性海岸管理政策迴圈評估馬祖地區。目的在了解國家尺度的海洋指標是否適於區域或地方?藉由比較我國海洋指標與他國的海洋指標作為馬祖永續發展之應用。 研究發現馬祖之海洋環境汙染與漁業資源衰竭主要原因來自大陸,雖有求償方式卻無依據。馬祖經濟仰賴中央,人力資源下降,未來發展方向為觀光,其瓶頸在交通,運輸癥結在機場起降,但計畫卻以海運居多。離島基金

越來越難取得,「馬祖博弈」是當地居民尋求經濟自主的無聲吶喊。兩岸軍事衝突時期「福利經濟」的作為與解除戰地政務後過半數人仍就業於公家機關,雖有源自元朝的土地未登記問題,但無衍生的貧富不均問題。社會面臨性別失衡、男生婚配不易、人口老化、少子化、醫療照顧不足等問題,在申請登錄世界遺產可加入「戰爭與福利」議題,由女性經營小商店除可再次呈現戰地風貌也可吸引女性常住馬祖。 依專家意見及以「資訊公開」與「文書整併」為落實度的指標適用性判定,指標無普世性,將不同尺度的海洋發展指標同時測量國家與地方前須先評估討論並注意計算方式。透過我國海洋發展指標為議題比較國際間整合性海岸管理進程,僅能做包裹式的比較,此

與歐盟調查相同。指標設計需加入利益關係者,定義清楚、考慮權重並注意指標間的相互影響。評分依據得自公開的網站可增加信度與政策透明度。大範圍的指標可以看出國家整體發展,小範圍的指標適於測關鍵性議題。要指定權責單位並定期實測指標才能觀察永續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