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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幫助犯處罰提供人頭帳戶行為之研究

為了解決網路郵局非約定轉帳申請的問題,作者林協億 這樣論述:

人頭帳戶的出現,增加了和各種財產犯罪型態有關連性之犯罪偵查的困難,不論是從提供或是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各種犯罪行為之取款途徑觀察,從學理上的推演,人頭帳戶得以形成犯罪之本質而應受到刑法的非難或制裁是可以接受的,只是目前學理上及實務上對於人頭帳戶的處理態度,只停留在應否成立幫助犯的問題上,鮮少有對於人頭帳戶應否另設處罰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提出見解與推理,實屬憾事。現代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權力之行使,必須在形式上合乎法律保留原則,在實質上合乎比例原則,以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實為民主法治國家施政於憲法層次上之指導原則。由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執行俱屬國家司法權之重要項目,且刑

法之制定與施行將限制甚而剝奪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從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執行均不得悖於法治國原則。刑法第ㄧ條罪刑法定原則(Gesetzlichkeitsprinzip),是現代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刑法基石,為具有普世人權特性的共通原則,其核心內涵即「無法律即無犯罪,無法律即無刑罰」,亦即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均須以法律明確加以規定,法律未設明文規定加以處罰之行為即無犯罪與刑罰之可言。由於罪刑法定原則可以確保人民不致於受到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以外之處罰,具有保障人權之功能,故為具有憲法層次之原則而成為法治國原則的內涵。 提供人頭帳戶,以目前司法實務之操作,多半以幫助犯論罪處罰,姑

且不論對與錯,此涉及到犯罪參與類型之規範,因此要瞭解人頭帳戶的屬性,就必須要先認識犯罪(共犯)參與的問題,如果在刑法的構成要件目錄中,找不到可以處罰的根據,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即無加以處罰之必要。在刑法分則的構成要件設計上,主要是以直接單獨正犯為其規範之核心,故而在正犯的認定上,有較明確的標準可資遵循,但在共犯的認定上則顯得模糊許多,雖然我國在實務運用上也發展出若干的區分標準,但由於共犯在刑法分則規範中,並未如同正犯一般勾畫出清楚的輪廓,使得共犯在犯罪參與的成立與處罰的基礎認定上,不是那麼確定而常常動輒得咎。追根究底,不論是在學說及實務上,我們並未發展出一套概念清楚而符合刑法論理的共犯理論

,以致於我們在區分正犯與共犯時,必須先挑出哪些是正犯,剩下來的就通通歸類到共犯,這樣的區分方法常常無法解決日益翻新的犯罪問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人頭帳戶的問題。 本文的研究範圍,首先要釐清人頭帳戶的基本概念,從目前金融監理機關對於人頭帳戶的相關處理作業規範及作為,到現行司法實務判決,瞭解現行實務運作下對於人頭帳戶所採取的處理方式,討論相關判決所指向的各種犯罪構成要件,是否真的充實或符合刑法分則構成要件目錄的規範?再從犯罪參與體系的共犯概念導出幫助犯的法律概念,綜合歸納各種研究結論並據以得出人頭帳戶如欲以幫助犯相繩的前提要件,近一步評論司法實務判決的妥適性,以作為爾後修法之建議。為此,謹

將本文研究的各章主題臚列於下:第一章:闡明本文研究之動機、目的、方法、範圍及其架構。第二章:定義「人頭帳戶」的基本概念,及目前金融機構對於申請開戶所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排除疑似「人頭戶」的開戶,並列出金融監理機關對於防杜「人頭帳戶」及警示帳戶所訂定的相關行政規範及其法源依據,以檢討我國防制「人頭帳戶」的機制與法制是否合宜。第三章:針對現今司法實務判決對於「人頭帳戶」的處理見解,大致區分為:1.以洗錢防制法之正犯論罪科處者。2.以洗錢防制法之幫助犯論罪科處者。3.以刑法幫助詐欺取財罪論罪科處者。4.以刑法幫助恐嚇取財罪論罪科處者等,以小結的方式提出,目前司法實務普遍採用以○○罪的幫助犯來作

為「人頭帳戶」的論罪處罰,是否合於犯罪參與體系中共犯概念的論理法則,還是有值得修改的空間。第四章:本章所要處理的是幫助犯的上位概念,即犯罪參與體系理論的概況和共犯概念,在刑法中作為評價對象的行為事實,其最基本的型態,是由一個行為人為一行為侵害一客體實現一構成要件為基礎的行為事實,但一個行為事實的存在,亦有可能由多數行為人共同作用加工而成,此即刑法參與論所要討論的問題。從犯罪參與的基礎概念,延伸到正犯與共犯的區分與概說及其各種學說見解,探討共犯的處罰基礎與非特定類型的共犯型態,最後討論研究共犯所面臨的難題。第五章:在處理完犯罪參與理論後,接下來就是處理幫助犯的法律概念及其學說見解,此部分的學說爭

議不大,從幫助犯的屬性到其成立要件的討論,再到幫助行為本身與正犯行為既遂結果間的因果關係,末節提出跟幫助犯有關的其他法律概念並做出本章的小結。處理本章的主要目的,除了將共犯概念延伸到幫助犯的概念,以呼應本文所要探討的人頭帳戶問題的理論根據之外,並希望藉由一系列的理論學說探討,得出下一個章節的核心價值,即人頭帳戶若以幫助犯相繩須具備哪些前提要件。第六章:藉由前兩章犯罪參與理論概念的探討與幫助犯法律概念的框架,依照所企求的目的與進度,接著探討提供人頭帳戶之所以得以幫助犯處罰的前提要件,與形成這些要件背後的理論基礎,並深入探討人頭帳戶本身的不法內涵及其處罰的形成基礎,最後做出本章的小結。第七章:將對

於司法實務的處理方式給予實質內容上的建議,並提出對於刑法分則構成要件目錄應重新思考的意見,法律問題的處理本來就必須考量其規範對象事實上的特質,因此不能只透過規範解釋來解決所要探討的問題,法學方法論上通常以「事務本質」(Natur der Sache)為其探討的論題,本文嘗試以共犯概念中之幫助犯的法律概念作為探討的核心,期望在論理及學說所界定的範圍內,在思考的脈絡上由內而外,由上而下,藉由犯罪的參與而延伸至幫助犯的理論規範,最後再評價人頭帳戶這樣的行為事實是否符合幫助犯的法律概念,得出結論並做出修法的參考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