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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退貨消保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陳宣宏寫的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分享網路交易糾紛處理 - 網路購物板 | Dcard也說明:#分享網路交易糾紛處理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 · 首頁-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 【網購商品有瑕疵,但店家拒賠?!】 · [心得] 消保法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楊宏暉所指導 陳惠敏的 跨境消費爭議之研究 (2021),提出網路購物退貨消保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線上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跨境消費、網際網路。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呂彥彬所指導 邱郁淳的 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合理例外事由之研究 -以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與德國民法為借鏡 (2020),提出因為有 合理例外事由、無條件解除權、消費者保護法、通訊交易的重點而找出了 網路購物退貨消保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退貨糾紛多,消費者購物前應三思! - 嘉義縣政府則補充:嘉義縣政府表示,有關消保法對於消費者得於7日內辦理退貨規定,多數消費者會誤認 ... 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網路購物退貨消保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超實用:解決日常消費糾紛的21個祕訣

為了解決網路購物退貨消保法的問題,作者陳宣宏 這樣論述:

  從民生用品到會員合約   從國內消費到海外刷卡   消費關係萬花筒,遇到問題不用驚   老派貓給你擺平消費糾紛的21招   (附錄提供相關書狀、消費糾紛調解、訴訟祕訣) 聯名推薦   杜怡靜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     向明恩副教授(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   陳顗安檢察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張珮琦律師(廣華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陳君瑋律師(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曾學立律師(崇錦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李秉信主治醫師(國軍花蓮總醫院身心醫學科)      賴鴻毅醫師(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家庭醫學科)

    吳聰佑藥師(高雄醫學大學)   陳嘉謦(「花嘴廚房」餐廳烘培主廚)        蘇泉仲(Sidebar執行總監)   蔡博尉(駐澳資深軟體工程師)         Henry(信用卡點數哩程頂尖玩家)     賴鴻毅醫師:看完這本書,我發現,原來法律跟人體一樣是活的!   杜怡靜教授:消保法重要觀念融入生動有趣的小故事,並加入新興消費問題,完整呈現,是一本實用好書。  

網路購物退貨消保法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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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訂購美食宅配送貨到家很方便,但消基會最近調查10大宅配美食的網站資訊後發現業者訂有多項不合理、甚至是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消基會就提醒各店家,除了注重產品的口味之外,也要留意相關的法令規範,才能保障自身與消費者的權益。

只要動動手指,點選電腦上的畫面,不用出門各式各樣的美食也能宅配到家!但消基會日前抽查網路票選10大宅配美食風雲店家,結果發現只有3家業者有完整揭露經營者的基本資料,其他像是宅配美食第一名的阿舍乾麵、東海的雞腳凍,提拉米蘇蛋糕店等7家業者的資料都不完全,萬一出了問題消費者可能求償無門。

另外,消基會也發現,有4家業者訂出各種不利消費者的條款,像是提拉米蘇蛋糕店就規定,如果發現貨物有損壞或短少一定要當天電話告知,到隔天才告知就無法處理,但事實上這樣的條約已經與消保法相抵觸。

消基會說,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屬於特種買賣,7天內可以不具任何理由要求退貨。另外有些店家要求貨到付款索取手續費,也相當不合理。因為就算民眾到實體店面刷卡購物,信用卡的手續費也是由業者負擔。消基會希望業者能留意相關的法令規範,重視消費者權益。"

跨境消費爭議之研究

為了解決網路購物退貨消保法的問題,作者陳惠敏 這樣論述: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行動上網、線上支付、社群軟體等各項技術日益精進,且由於網路具備不受時間與空間限制之特性,透過虛擬之網路進行交易日漸成為主流之消費趨勢。在網路快速改變諸多事物固有面貌之際,交易所生爭議例如:契約有效性、履約爭議、資訊揭露、售後服務、網路詐欺、個資保護、納稅與否等相關問題即伴隨而至。惟因網際網路虛擬、跨國界等等之特性,紛爭處理上已不似國內消費爭議如此單純,原先立於實體社會基礎上所制定之各種規範,能否套用於虛擬之網路空間?如何適當且適時地預防並消弭透過電子商務所生之跨境消費相關糾紛? 本文就各國訴訟或訴訟外處理跨境消費爭議所適用之機制必須考量或審酌之要件及適用之情

形作一統合介紹,綜合分析各種途徑之優與劣,得出線上訴訟外爭端解決機制(ODR)因具備程序彈性、當事人自主、迅速且便宜等等之特性,可以節省往來交通、通信時間及費用之支出,在爭端解決所需之時程上更趨迅速之結論。惟目前我國因欠缺長期有效之推廣、與我國簽有合作協議之國家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有限及ODR所做成之決定不具拘束力等等問題,施行之狀況尚不普及,本文亦於最後結論,提出相關建議,讓ODR機制得以有效利用,使消費者權益可以迅速獲得完整之保障。

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合理例外事由之研究 -以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與德國民法為借鏡

為了解決網路購物退貨消保法的問題,作者邱郁淳 這樣論述:

科技日新月異,於交易模式上亦受到重大影響,由傳統實體店面交易至透過通訊軟體或電子媒體等方式進行交易日漸盛行,消費者得不受時地限制便能悠遊穿梭於各種類型之無實體商鋪,隨心所欲進行交易。於企業經營者而言,不僅可以節省成本支出,更可操作多樣的行銷手法,增加營業收入。然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存有經濟上與資訊上之不平等,前者明顯占有交易上優勢。於此,我國於民國83年便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以達保護消費者之目的。其中,為免消費者因欠缺資訊或迫於心理壓力,於本法中第18條以下設有特種交易之規定,針對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為規範。應注意者係,於同法第19條第1項賦予特種交易消費者享有無條件解除權,即得不附理由及

負擔逕行脫免契約拘束,乃契約嚴守原則之例外。惟同項但書授權行政機關訂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臚列七項得排除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之事項,衡平企業經營者之利益,已達合理之交易風險分配,然衍生諸多適用爭議。本文將以歐盟消費者權利指令(2011/83/EU)與德國民法為中心,由整體規範形式至實質具體事由,進行全面性觀察與比較,希冀以比較法為借鏡,健全我國現行法律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