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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大學 交通工程與管理所 李克聰所指導 謝伯鴻的 電子商務應用於國道客運業之可行性分析 (2004),提出統聯客運線上訂票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模糊層級分析法、模糊德菲法、電子商務、國道客運業。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黃茂榮所指導 王筆毅的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執行業務與董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以公司法之相關規定為中心 (2003),提出因為有 公司法、董事會、董事、損害賠償責任、股東代表訴訟、業務執行的重點而找出了 統聯客運線上訂票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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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應用於國道客運業之可行性分析

為了解決統聯客運線上訂票的問題,作者謝伯鴻 這樣論述:

隨著電腦科技的日漸發展以及網際網路的快速普及之下,企業間興起一股電子化的風潮,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也隨之快速興起。電子商務指的是一種現代化的商業行為方式,目的在因應公司組織及業者的需求,達到不僅降低成本,又能增進商品及服務品質,加強服務提供效率的目的。但是由於電子商務的應用範圍相當廣泛,目前於交通相關產業已發展成熟的電子商務平臺大多應用於物流業及航空業;換言之,電子商務主要的著眼點在於貨物的配送流程,反之與客運業之相關議題除了航空運輸業外,在鐵路運輸業及國道客運業兩者目前大多只提供網路資訊查詢功能,而在完整之電子商務應用平台方面則鮮少有相關研究。國道客運是肩負南

北交通的主要角色,但目前國道客運卻因為旅客之尖離峰問題,使得車輛的調度、人員之排班時常會受之影響。為了使整體營運達到最佳化,於是將電子商務之構想導入國道運輸業,期能利用電子商務之優勢使國道運輸業在新式科技及新管理技術之應用下可以突破既有之限制,並進一步解決交通所衍生之社會問題。目前鐵、公路運輸業者在時勢所趨之下,亦開始著手規劃電子化之經營方式,目前業者僅提供使用者一個新穎且方便之網路訂、購票方式,但電子訂票系統卻僅只是電子商務最初的一環而已,亦是最重要且為必備的前端介面,若未能將所獲得之使用者購票資訊加以彙整,進而善用的話,將無法充分利用電子商務之技術獲得完整且正確的營運資訊。檢討目前客運業者

未將電子商務之優勢與公司之營運策略加以整合,而使得電子商務之效益將無法獲得完全發揮。有鑑於此,本研究參考其他產業應用電子商務之相關研究文獻及現行實例,同時一併將各項現行之網路、通訊、安全等技術納入考量,經由文獻回顧歸納相關評估準則後,透過主要模糊德爾菲法(Fuzzy Delphi Method,FDM)與主成分分析(Principal component analysis)篩選出專家群體決策之評估準則,再運用模糊層級分析法(Fuzzy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FAHP)求得各評估準則之權重值並加以排序,以瞭解再將電子商務應用於國道客運業之關鍵因素,進一步評估出電子

商務於國道客運業之可行與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執行業務與董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以公司法之相關規定為中心

為了解決統聯客運線上訂票的問題,作者王筆毅 這樣論述:

本文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與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此外亦就本文之架構提出一般性的說明。第二章為董事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執行機關之構成員,欲瞭解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如何執行,必須先對業務執行機關構成員之董事加以研究,故第二章首先就與董事相關之重要問題與學說爭議加以檢討,包括董事之選任與解任及董事之類型。第三章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之執行業務,探討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於現行法下如何執行,包括董事會作為業務執行機關,業務執行之意義、限制,逾越業務執行權限時的法律狀態,董事會執行業務之流程及常務董事會的功能與定位。第四章為董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若董事執行業務使他人發生損害時,董事依相關規

定即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要以損害所在之相對人、機關或侵權及一般性或特殊性構成要件等為標準,嘗試就現行公司法上董事損害責任之規定加以整理,並就相關學說、實務見解加以檢討。第五章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發動機制,亦即少數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相關問題。在相關制度應朝美制改革的國內共識的背景之下,本文由德國法相關制度之比較,提出另一種不同制度設計的可能性,並參考德國法規定與美國法相關制度所產生的問題,指出未來若欲引進美制時或許可能可以稍作調整的部分。第六章為結論與展望。說明研究過程的發現與對將來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