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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傳大學 犯罪防治學系兩岸與犯罪防治碩士在職專班 蔡俊章、黃麒然所指導 劉家豪的 警察受理報案遭民眾投訴因素分析之研究-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為例 (2021),提出移民署檢舉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受理報案、警察滿意度、警察、顧客導向、警察投訴。

而第二篇論文中央警察大學 警察政策研究所 王俊元所指導 何珮雯的 課責途徑認知、人格特質與警察人員貪腐容忍度之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課責途徑認知、人格特質、貪腐容忍度、警察人員的重點而找出了 移民署檢舉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移民署檢舉,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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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移民署身為主管機關,卻未嚴格執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的許可辦法,自99年開始,平均核准率都超過96%,大陸人士來台如入無人之境,連立委親自檢舉的案子,也都不了了之,遑論是民眾檢舉案件,移民署責任是管制,不是放任大陸人士來台從事違法行為。
2. 役政署對於役男分配,未能善盡管控分配之責,各機關不善用人力就只想申請替代役的心態,加上役政署不管控,造成警察替代役的比例過高,但卻無法有效發揮功能的現象,人員要如何控管、分配及處理都必須依照規定,而不是讓替代役男去掃地、搬垃圾和打雜,浪費人力資源。

警察受理報案遭民眾投訴因素分析之研究-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為例

為了解決移民署檢舉的問題,作者劉家豪 這樣論述:

警察角色從以往針對治安面執法,逐漸轉向以顧客導向為主之性質;第一線處理員警代表著國家公權力之延伸,對於警察執勤,多數民眾係以高道德標準看待,執法標準更高於一般行政機關程度;本研究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員警為研究範圍,以基層員警、派出所單位主管、督察單位作為訪談研究對象,並將訪談結果彙整後,從中分析員警受理報案遭投訴之成因,並對現況提出改善建議,進而提升民眾滿意度。本研究受訪談員警,多數自評定期常年訓練(含學科、術科) 大多是抱持正面肯定的回答,認為常年訓練的制度對員警提升執法品質有正向幫助以社會控制理論的「信念」要素舉例,當定期訓練及宣教員警受理案件程序,及溝通應對技巧,能強化員警的「信

念」,並遵守警察受理報案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其違反規定行為就會減少;然是否發揮功效,關鍵在於授課人員,對於授課內容有無依據實務執法面有所更新,而非制式化法令宣教。從深度訪談研究發現,員警均了解受理報案須依據標準作業流程,無論是各項案件,包含尚難界定為民事糾紛的案件,員警均須開立受(處)理報案聯單;然而實務面上,有少部分員警因未耐心聆聽了解報案人需求,致與報案民眾發生爭執。本研究以日常活動理論假設,單位各級幹部身分(正、副所長、巡佐、小隊長)為抑制者,基層員警若未能滿足報案人需求,而幹部又未能及時出面處理,抑制效果可能減損,進而使員警遭民眾投訴。經彙整訪談發現,樹林分局單位主管在提及處理民眾紛爭

議題,共同關鍵詞(分局開會,會檢討員警投訴案件數),此顯示以開會檢討方式,確實會造成單位主管的壓力,迫使他們更加積極內部管理,主動介入員警與報案民眾的糾紛,於民眾反映意見,尚未正式成案時,能立即處理,有效舒緩投訴民眾情緒,並達到反映問題給主管的目的,而非經民眾投訴成案後,須經警察機關公文簽呈多日往返,距案發多日後,方收到查處結果。以理性選擇理論而言,以「成本面向」來說,員警如果為了準時退勤,遇民眾報案時,未能全盤了解報案需求,僅開立報案聯單交付予民眾後,便請其離開,未耐心傾聽,積極溝通,以達到節省時間受理案件之成本;針對員警受(處)理報案解決方式及自評滿意度部分,多數員警共同詞均為: 「耐心傾

聽,積極溝通及告知相關法令及標準作業程序」;少數員警回答:「不喜歡與民眾講話,避免浪費時間,僅會告知標準作業程序或直接開案受理,並堅持立場依法行政、警察的底線在哪,那你民眾也要退讓」等語。比較上述2種不同方式回答,及調閱遭民眾投訴頻率,可明顯發現,前述2者雖均有告知報案民眾「標準作業程序」,但以「耐心傾聽」方式處理的員警,自評民眾對其執法滿意度,均為滿意,且較僅告知「標準作業程序或直接開案受理者」被投訴頻率明顯較低。可以確定的是員警與報案民眾倘能傾聽,積極溝通,而非制式回答標準程序,除了能減少民眾檢舉的次數,更能增加工作成就感。以社會控制理論而言,家人、親友為重要社會鍵,參考「端正警察風紀實施

規定」第43及44條略以「列為教育、關懷輔導對象之直屬主管擔任教育、關懷輔導人,給予教育、關懷輔導、勸導或規誡。必要時得請適當人員協助。適當人員得包括其家人、親友或其他適當人員。」實際做法可由家人、親友從旁築起抑制因子,以勸戒改善工作態度、倘係心理方面出現疾病,可轉介心理諮商,使員警逐步導向正軌。以日常活動理論而言,單位各級幹部在員警與民眾發生爭執為遏止發生抑制者,以各警察機關外勤單位為例,除值宿所外,每日24小時均有員警值勤;然非每個時段均有幹部在場,故可能有員警與民眾發生爭執時,卻未有幹部在場情形,故員警自律遵守相關規定係為重要關鍵。綜上所述,本研究將訪談內容分析後,得到結論為「民眾與受理

報案員警發生衝突時,單位各級幹部應即時介入處理」、「員警訓練內容須依據實務執法面有所更新,而非制式化法令宣教」、「員警倘能傾聽民眾報案需求,能減少民眾投訴次數」、「建構考核員警與減少遭民眾投訴有效介入措施」。根據本研究之分析,建議單位幹部遇民眾表達不滿時,能有精進處理作為,而警察常年訓練亦屬十分重要,多數員警均認為常訓有助於職場工作,爰應將常訓內容定期更新,加入近期案例,以符合大環境的變動,並加強員警與民眾溝通技巧。最後,建議警察機關應多加宣教有關外聘人員輔導機制,並遵行保密原則,補強改善員警心理輔導機制制度之不足。

課責途徑認知、人格特質與警察人員貪腐容忍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移民署檢舉的問題,作者何珮雯 這樣論述:

本研究旨在探討課責途徑認知、人格特質徑與警察貪腐容忍度之影響關係,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相關建議,以提供有關單位擬定政策之參考。本研究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研究範圍,各分局之派出所之警察人員為研究對象,其次,依據相關文獻與實務經驗提出「課責途徑認知、人格特質與警察人員貪腐容忍度之研究問卷」,再以統計軟體 SPSS 進行資料的處理及分析,運用的資料分析方法包括描述性統計分析、因素分析、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獨立樣本t檢定及迴歸分析。本研究之主要結論為:一、課責途徑認知與貪腐容忍度呈現統計顯著之負相關。二、警大正期與警專正期畢業之警察人員,貪腐容忍度較低。三、「30歲以下」與「51歲~60歲」之警

察人員,貪腐容忍度較低。四、愈不重人情之警察人員,貪腐容忍度愈低。五、心理韌性愈強之警察人員,貪腐容忍度愈低。根據前述研究結論,本研究之主要建議為:一、強化層級課責與法律課責對警察人員之控制機制。二、加強警察人員之執法能力,以期作出合法、合理之專業執法裁量。三、建議將「人情認知」與「心理韌性」列入初期警察人員篩選、培訓之參考。四、強化警察人員的心理素質與建構合理之人情認知。五、單位主官應加強關懷31-50歲之警察人員,以減少貪腐發生之機會。六、年特班之教育訓練應加入貪腐相關課程。七、改善單位封閉風氣,完備檢舉流程及其保密配套措施,提高其檢舉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