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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服務令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壽康余惠萍寫的 香港教育法:學生紀律、刑法及刑事程序篇 和莫逸風,劉舜文,天野,唐展翹的 好德:四個球迷對德國足球的狂熱與痴戀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中國澳門特區博彩業與社會發展 - 第 xii 頁 - Google 圖書結果也說明:... 147 社區化} 147 低齒令化) 148 隱性化} 149 博彩業對青少年的影響 149 重物質利益輕理想 _ 149 輟學與生涯規劃' 150 促成犯罪行為) 151 澳門賭博防治服務情況 _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印象文字InPress 和知出版所出版 。

國立清華大學 社會學研究所 吳介民所指導 施懿倫的 從協調到衝突:香港政治運動的原型與變異 (2019),提出社會服務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劇碼、守法主義、直接行動、反中突襲抗爭、行動理念、政治與社會運動、中港關係。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陳國慶的 易刑處分之研究-以我國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為中心 (2015),提出因為有 易刑處分、易服社會勞動、短期自由刑的重點而找出了 社會服務令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378章《社會服務令條例》則補充:作出社會服務令的權力. (1). 凡14歲或以上的人被裁定犯了可判罰監禁的罪行,就該罪行判處該人的法庭可作出命令,規定該人在命令有效期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無薪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社會服務令,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香港教育法:學生紀律、刑法及刑事程序篇

為了解決社會服務令的問題,作者林壽康余惠萍 這樣論述:

  .刑事罪行是甚麼?疏忽能構成刑責嗎?   .萬一學生涉嫌犯案被捕,其家人及師長可如何介入?   .未成年學生歸少年法庭管轄,這法庭的運作有甚麼獨特之處?家長、校長及教師又能否參與?   .當學生在判刑階段,校方能提供甚麼協助?   .校規是否須受制於法律?若與法律發生衝突,校規還有效嗎?   .學校有權力對學生搜身嗎?又是否可查閱手機資料?假如學生不肯就範,學校會有甚麼法律風險?   .倘若學生觸犯刑事罪行,在法庭未有定罪之前,校方能否把學生停學?   .當遇到匿名投訴時,校方應如何處理而避免對投訴人產生不公?   .校內紀律程序與刑事訴訟出現不同的結論時該怎辦?     二○一九年夏秋,

香港社會經歷了「反修例運動」的洗禮,不少學子選擇走在反修例運動的前沿,寧靜的校園生態也起了巨大的變化。本書為「香港教育法系列」的第四本,以學生紀律為主軸,探討學生紀律的權力基礎,以及在學校落實所產生的種種問題。這議題又跟刑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所以要先闡述刑法要則及刑事程序等課題;而除了校園一般常見的罪行外,本書亦觸及暴動、非法集結、蓄意傷人、刑事毀壞等罪行,務求幫助教育工作者在各方面給學生提供更貼地的援助,正切合教育界今天的迫切需要。     「香港教育法系列」是目前惟一關於香港教育法的華文原創系列書,向本地教育工作者及法律從業員,介紹與本地教育處境相關的法律原則和案例。此外,作者盼望能透過一

系列的出版,引導教育工作者認識我們一套行之有效的普通法法制,從而理性地辨識彼此的權責,好讓大家齊心協力來守護和建設一個開明的公民社會。   本系列特色   .目前惟一針對香港教育法的華文原創系列書,作者兼具法律及教育雙重專業背景,深度掌握業界狀況。   .針對香港本地教育處境,讓教育工作者認識並掌握與他們的日常工作有密切關係的法律知識。   .從具體案例帶出法律原則及其背後的思維,學術性與可讀性兼備。   .採用夾敍夾議寫作方式,力求把法律知識在教育界普及化;即使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人,也可以很快掌握相關原則和箇中爭議。   .提供案例索引,方便使用者查閱和深入研究。   作者簡介 林壽

康   前執業大律師,亦曾任職中學教師。曾任大專教授,主講香港法律;兼任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學院客座副教授,任教中小學教育文憑班法律課。近年專注於「香港教育法系列」寫作計劃,已出版的有《香港教育法:教師註冊及僱傭合約篇》、《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增訂版)》及《香港教育法:終止僱傭及解僱訴訟篇》。   余惠萍   香港中文大學教育博士,資深中學教師,曾長期參與教協會及教育專業人員操守議會工作。現為中文大學教育學院專業顧問及導師,致力在教育專業推行法律教育。近年專注於「香港教育法系列」寫作計劃,已出版的有《香港教育法:教師註冊及僱傭合約篇》、《香港教育法:疏忽侵權篇(增訂版)》及《香港教育法:終

止僱傭及解僱訴訟篇》。   序言 縮寫表 案例索引   第一部 刑法基本原則   第一章 刑法要則簡介 1.1 緒言 1.2 甚麼是刑事罪行? 1.3 刑事罪行與民事糾紛的區別 1.4 舉證責任(Persuasive Burden of Proof) 1.4.1 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1.4.2 提證責任(Evidential Burden) 1.5 舉證標準(Standard of Proof) 1.5.1 「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1.5.2 「相對可能性的衡量」(On the Bal

ance of Probabilities)   第二章 刑事罪行 2.1 刑事罪行的定義 2.2 絕對法律責任罪行(Absolute Liability Offences) 2.3 「犯罪行為」(actus reus) 2.3.1 不行動(Omission) 2.3.2 合約責任 2.3.3 自願承擔照顧責任 2.3.4 親屬或親密關係 2.3.5 自製危險帶來的責任 2.3.6 明文法例責任 2.4 「 行為罪行」和「後果罪行」(Conduct Crime and Result Crime) 2.5 因果關係(Causation) 2.5.1 「事實成因」(Factual Causatio

n) 2.5.2 「法理成因」(Legal Causation) 2.5.3 「凌駕性原因」(novus actus interveniens) 2.6 行為的自主性(Voluntariness) 2.7 「 精神健全的無意識行為」(Sane Automatism) 2.8 「 精神失常的無意識行為」(Insane Automatism) 2.9 「無意識行為」抗辯的限制 2.10 犯罪心態(mens rea) 2.10.1 蓄意(Intention) 2.10.2 直接意圖(Direct Intent) 2.10.3 間接意圖(Oblique Intent) 2.10.4 罔顧(Reckle

ssness) 2.10.5 嚴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 2.10.6 知情(Knowledge) 2.10.7 不誠實(Dishonesty)   第三章 刑事罪責(Criminal Liability) 3.1 緒言 3.2 犯罪能力(Capacity) 3.2.1 「無犯罪能力」原則(doli incapax) 3.2.2 《少年犯條例》(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 3.2.3 法律改革(Law Reform)   第二部 刑事訴訟程序   第四章 刑事檢控(Criminal Prosecution) 4.1 刑事程序 4.2 拘捕落案(

Arrest and Booking) 4.3 「 警司警誡」(Caution by Police Superintendent) 4.4 「警誡供詞」(Cautioned Statement) 4.4.1 警誡的意思 4.5 檢控政策(Prosecution Policy)   第五章 刑事訴訟程序(Criminal Proceedings) 5.1 緒言 5.2 少年法庭(Juvenile Court) 5.3 司法管轄權(Jurisdiction) 5.4 程序(Procedure) 5.5 過堂(Arraignment) 5.5.1 提堂(For Mention) 5.5.2 答辯(F

or Plea) 5.6 「意向不清的答辯」(Equivocal Plea) 5.7 「牛頓聆訊」(Newton Hearing) 5.8 不在場證據(Alibi Evidence) 5.9 保釋(Bail)   第六章 刑事審訊(Criminal Trial) 6.1 緒言 6.2 公平審訊(Fair Trial) 6.3 主審法官的角色 6.3.1 不偏不倚(Impartiality) 6.3.2 傳媒報導(Media Report) 6.4 法庭警誡(Bind-over) 6.5 控罪答辯(Plea) 6.6 開案陳詞(Opening) 6.7 同意案情(Agreed Facts) 6.

8 「案中案」的處理(Voir Dire) 6.9 控方證人作供(Prosecution's Case) 6.10 被告人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 6.11 緘默權(Right to Silence) 6.12 辯方作供(Defence's Case) 6.12.1 兒童和少年犯人或證人作供 6.13 結案陳詞(Closing Submissions) 6.14 裁決(Verdict)   第七章 判刑原則(Sentencing Principles) 7.1 緒言 7.2 減刑陳詞(Mitigation Plea) 7.3 初犯(Clear Record) 7.4 協助

警方(Assistance to Police) 7.5 悔意(Remorse) 7.6 判刑原則(Sentencing Principles) 7.7 違反誠信(Breach of Trust) 7.8 加刑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 7.9 量刑準則(Sentencing Tariff) 7.10 背景及其他報告(Background and Other Reports) 7.10.1 報告內容   第八章 刑罰種類(Sentencing Options) 8.1 緒言 8.2 無條件釋放(Absolute Discharge) 8.3 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

l Discharge) 8.4 其他刑罰 8.5 即時監禁(Imprisonment) 8.6 監禁緩刑令(Suspended Sentence Order) 8.7 感化令(Probation Order) 8.8 罰款(Fine) 8.9 社會服務令(Community Service Order) 8.10 感化院令(Reformatory School Order) 8.11 教導所令(Training Centre Order) 8.12 勞教中心令(Detention Centre Order) 8.13 更生中心令(Rehabilitation Centre Order) 8.

14 照顧及保護令(Care and Protection Order) 8.15 戒毒所令(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Centre Order) 8.16 賠償令(Compensation Order) 8.17 訟費(Costs) 8.18 覆核(Review) 8.19 上訴(Appeal) 8.20 重審(Retrial)   第三部 常見刑事罪行   第九章 學校今日常見的刑事罪行(Criminal Offences Commonly Faced by Schools Today) 9.1 緒言 9.2 《公安條例》(Public Order Ordinanc

e) 9.2.1 暴動(Riot) 9.2.2 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 9.3 《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9.3.1 汽油彈(Petrol Bomb) 9.3.2 縱火(Arson) 9.3.3 刑事毀壞(Criminal Damage) 9.3.4 不誠實取用電腦(Obtain Access to Computer with Dishonest or Criminal Intent) 9.3.5 性罪行(Sexual Offences) 9.3.6 虛假文書(False Instrument) 9.4 《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9.4.1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Wounding with Intent to Occasion Grievous Bodily Harm) 9.4.2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Wounding or Inflict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9.4.3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9.4.4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9.5 《盜竊條例》(Theft Ordinance) 9.5.1 盜竊犯罪行為 9.5.2 盜竊

犯罪心態 9.5.3 刑罰   第四部 學生紀律   第十章 學生紀律法理基礎(Student Discipline — Legal Basis) 10.1 緒言 10.2 學校管教學生的權力基礎(Legal Sources of Disciplinary Power) 10.3 普通法立場 10.3.1 「擬家長」(in loco parentis) 10.3.2 隱含權力(Implied Authority) 10.3.3 照顧責任(Duty of Care) 10.4 明文法例(Statute) 10.4.1 《教育條例》第58(1)條 10.4.2 第58(1)條的問題 10.4.3

調查權力   第十一章 學生紀律實務(Student Discipline — Practice) 11.1 學生紀律權力範圍 11.2 校規(School Rules) 11.3 「校外法權」(Extra-school Jurisdiction) 11.4 《學校行政手冊》(School Administration Guide) 11.5 《基本法》(The Basic Law) 11.6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Hong Kong Bill of Rights Ordinance) 11.7 校規詮釋(Construction of School Rules) 11.8 校規內容(Cont

ents of School Rules) 11.8.1 校服 11.8.2 飾物髮型 11.8.3 口罩(Face Mask) 11.9 搜查(Search) 11.9.1 搜查財物 11.9.2 搜查手機、電腦 11.9.3 搜查貯物櫃 11.10 搜身(Body Search)   第十二章 學生紀律程序(Student Discipline Procedure) 12.1 緒言 12.2 自然公正原則(Rules of Natural Justice) 12.3 舉證責任及標準(Burden and Standard of Proof) 12.4 盤問證人(Cross Examinat

ion) 12.5 提供理由(Duty to Give Reason) 12.6 匿名投訴(Anonymous Complaint) 12.7 懲罰(Penalty) 12.7.1 原則 12.7.2 名譽權(Right to Reputation) 12.7.3 留堂(Detention) 12.7.4 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 12.7.5 停學(Suspension) 12.7.6 開除學籍(Expulsion) 12.7.7 上訴(Appeal) 12.8 學校紀律處分程序和刑事審訊的衝突 12.9 法律改革 12.10 英國法例 12.11 英國教育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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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協調到衝突:香港政治運動的原型與變異

為了解決社會服務令的問題,作者施懿倫 這樣論述:

這本論文從行動劇碼研究傳統出發來探討香港過去30多年政治行動的變遷經驗,藉此探問兩個Charles Tilly鉅視解釋觀點無法回答的問題。首先,為什麼香港社會的政治行動在1980年代維持到2000年代初期,得以穩定地維持二十多年,即便中間經歷過快速去工業化與金融化,且政權轉移、國家控制方式及強度等結構變遷?然而,其次,到了2010年代前後,在去工業化與政體轉型後十來年,香港的政治劇碼的創新才開始出現,且在非常短的時間內,政治行動的創新不斷且延續成為劇碼的組成部份,為什麼?這兩個問題關注的分別是政治行動的延遲變動與短期內的快速變遷,但Tilly的觀點缺乏對時間性跟行動者理念變動的討論。因此,我

引介William Sewell Jr.對於事件與行動者理念等的討論,並指出,劇碼的變遷是基於不同行動者——特別是先行與晚發的行動者——在事件內與事件之間的互動與競爭才得以促成,否則會緩慢地變動,甚至幾乎不變。在免於戰爭的情況下就結束殖民地統治,是香港殖民地社會的獨特轉型經驗。在這樣的情況下,1980年代開始協調與高度法律化的轉型過程不但促成香港法律威權政體的確立,同時催生香港政治運動的原型——高度守法主義的政治劇碼。法律威權主義和守法主義的行動者雖在90年代一度有合作並推動改革,但這個良性互動在90年代末以後並不多見,隨著中國對香港在政治與經濟上的集權化統治變得愈發困難。在這個背景下,運動圈

內部的互動交流帶來新穎的抗爭理念,理念的擴散促成新興的行動模式的萌芽。在體制矛盾未解的情況下,新興行動與先行的政治運動之間的競爭性進一步強化,也因而促成了劇碼的快速演化。我分別以直接行動與反中突襲抗爭來描繪這個行動變遷的過程,如何從溫和地、與統治者協調的行動,走向與北京對抗、甚至帶有暴力的衝突行動。

好德:四個球迷對德國足球的狂熱與痴戀

為了解決社會服務令的問題,作者莫逸風,劉舜文,天野,唐展翹 這樣論述:

  四個熱血德國球迷,在互不相干的平行線上遇到德國足球,從此更與生活無可劃割:   * 一個出版工作者,支持德國隊20多年,藉這次對德國足球的書寫,重溫足球對於自己人生的影響;   * 一個足球評述員,為愛隊而在「中坑」之齡學習德文,隻身遠赴德國採訪球星;   * 一個土生土長70後,祖父及父親三代人同為「德國躉」,德國足球藏品多得不能細數;   * 一個大專女生,更因意大利曾於世界盃擊敗德國,從此一生不吃意大利粉……   似曾相識的狂熱與痴戀,無論是否德國球迷,都必定能從中找到自己的影子!

易刑處分之研究-以我國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為中心

為了解決社會服務令的問題,作者陳國慶 這樣論述:

我國為落實寛嚴並進的刑事政策,推動以人為本的易刑處分替代措施,使微罪受刑人能兼顧家庭、學業與工作,不與社會脫節,並避免因貧富差距擴大而造成短期自由刑執行的不公平現象,將原本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轉向,希望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而隨著金融風暴席捲全球,犯罪率與失業率衝擊臺灣治安安定性,政府為了因應經濟危機,同時解決監獄收容爆滿的問題,法務部也因監獄超額收容嚴重、增建監獄困難及短期自由刑入監人數屢創新高之困境下,於2009年提出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作為折衷之解決方案。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為社區處遇的一種,也是我國易刑處分的一種,係仿效歐美盛行已久的「社區服務」制度,社區服務係要求犯罪人在社區提

供一定時數之工作與服務,來回饋社區,補償社區因其犯罪所生的損害,替代入監執行,因此於刑法當中增訂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雖然社會勞動制度紓解監獄擁擠壓力的問題,節省社會國家的財政負擔,也同時減少犯罪所衍生的其他問題。惟此制度在立法上及實踐上是否周全、執行層面是否有問題,皆有待討論,本文嘗試對施行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提出檢討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