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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事業經營法務碩士在職學位學程 蔡英欣所指導 陳慧真的 我國對於開放銀行監管制度之研究 (2020),提出玉山銀行 個人資料 查詢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開放銀行、開放API、Open Banking、Open API、消費者資料權、TSP業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德瑞所指導 鄭文良的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2019),提出因為有 行動支付、手機支付、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的重點而找出了 玉山銀行 個人資料 查詢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玉山銀行 個人資料 查詢,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我國對於開放銀行監管制度之研究

為了解決玉山銀行 個人資料 查詢的問題,作者陳慧真 這樣論述:

隨著各國金融科技快速發展,開放銀行推進亦是各國持續發展重點之一,雖然對於開放銀行定義及發展目的不盡相同,有些國家以「落實消費者賦權」為推動主因,有些國家則以「促進金融競爭力與創新力」為目標,進而出現各種開放銀行發展政策。本文以我國開放銀行監管制度為研究對象,過程中以文獻回顧法之方式研究採行不同模式之國家的開放銀行法制背景與監管方式並檢視現行成效,包含採行法律強制模式之英國、澳洲,以及採行自願自律模式之新加坡、香港,另外亦有市場驅動模式,雖本文基於篇幅與時間考量未深入研究,惟不論何種模式皆有其各自之優缺點,同時也面臨不同挑戰。最後,以比較研究法之方式,將前述各國資料彙整、分析與比較後,回頭檢視

我國目前由各產業各自訂定相關規範作法之合適性,並參考主管機關發布之「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亦可見政府對於開放資料之重視。本論文聚焦於我國開放銀行之監管法制,全世界之開放銀行概念與施行主要係起源於歐盟及英國,其考量缺乏金融市場長期缺乏競爭態勢因此積極推動,而澳洲則是以更為整體、全面且國家級的策略來落實消費者資料使用權並推進資料開放,我國則於2018年開始進行國內外開放銀行發展之研究後,確立採行新加坡及香港之自願自律模式,以分階段方式提供服務,後於2019年正式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開放銀行第一階段業務之自律規範與資安規範;又隔年2020年核定第二階段之相關規範,時程上看似積極且緊湊,惟經細部檢視後,

可發現自第二階段開辦以來,其成效明顯不如第一階段,其中可能遇到不利於持續進行之議題,包含開辦程序繁雜、TSP業者合作機制等,因此,本文試就相關議題進行梳理歸納後,並將前述其他國家可能遇到的問題為借鏡,提出改善我國開放銀行現行法制之建議方向。我國推動開放銀行之初始目的與定位為何?對於各方角色提供或使用開放銀行服務之誘因及動機為何?是否有需要訂定規範作為服務遵循與依歸之必要性?亦為本文於研究過程中欲找尋之答案,而本論文僅為部分階段之研究結論,惟仍有許多議題然尚有討論空間,筆者未來將持續關注開放銀行,甚是開放資料之相關發展,作為本研究領域長期探討的課題。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玉山銀行 個人資料 查詢的問題,作者鄭文良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隨著科技的進步與電子商務的發達,近年來支付方式與制度起了巨大的變化,過去的支付工具離不開現金、金融卡與信用卡,如今因手機已經成為現代人日常必需品,將手機作為錢包的新形態支付工具如雨後春筍般興起。而手機支付的核心概念是「虛擬」,將貨幣與卡片虛擬化、電子化,再透過手機本身的硬體或軟體安裝進行支付行為,除了免去零錢的兌換與存放外,在交易系統上也比POS機更為簡易並已發展成為更方便的支付環境。在法源基礎上,我國並無直接規範行動支付的專法,而是針對設立行動支付的各種支付機構加以訂定法規。如此一來,雖然透過手機進行交易皆可稱之為行動支付,但因支付機構的類型不同,在設立標準、執行權限上都反映出差異

性。我國現有的行動支付業者可分為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一般業者(以電子禮券形式推行)等三類,電子支付有最高的權限,但卻同時須負擔相對應的較高要求與門檻;從用戶角度來看,可能只差在轉帳金額上限與可否儲值的操作規範,但對於業者而言,成為電子支付業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5億元,其暫時收受款項的存放與利用皆受限制,同時亦有完整的、類似於金融機構的用戶權益保護、安全控管、洗錢防制義務等。藉由介紹、比較與分析我國與美國、歐盟、中國大陸之行動支付規範差異,本研究認為台灣之管制密度較各國為高,且充分區分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作法在他國中亦較為少見,這可能會更加凸顯介於其間的模糊地帶,進而造成混淆甚至存有

法律漏洞。本研究最後總結前述之觀察與分析,並對我國行動支付相關法制與業者執行層面提出建議供決策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