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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3.2.2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作業流程 ...也說明:但須注意議價程序仍不能免. 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 內容。 (四)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 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翰蘆所出版 。

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龔怡分的 政府採購法決標程序之研究 (2017),提出準用最有利標 訂 底價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決標程序、底價、最低標、最有利標、複數決標。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央大學 資訊管理學系在職專班 周惠文所指導 馬千茵的 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資訊服務委外案之過程探究-以B公司為例 (2016),提出因為有 準用最有利標、資訊服務委外、議價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準用最有利標 訂 底價的解答。

最後網站第四章最有利標作業錯誤型態探討則補充:表4.1 適用最有利標及準用最有利標之作業方式不同點.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二條「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以不. 訂底價為原則;其訂有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準用最有利標 訂 底價,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為了解決準用最有利標 訂 底價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價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是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方人員,面對問題或有疑慮能夠有效率的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

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經驗之出版,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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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30)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文化部成立及業務整合進度」專案報告質詢文建會主委龍應台。林佳龍委員針對「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委託投資管理計畫」招標案提出質疑,認為這個標案其實是一齣精心設計、並為特定新創公司量身訂做的採購大戲,得標的12家創投公司按「最有利標」的複數決標之規定,決標價格均相同,標案的決策前端過程顯有值得深究之處。林佳龍委員並提案成立「夢想家專案調閱小組」,但在國民黨立委及文建會反對下,改以林佳龍委員親自到文建會調閱文件為決議。

林佳龍委員提出質詢,指前任盛志仁主委下台之後現在因「夢想家」受調查,「夢想家」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又來一個「夢想12家」,在龍主委宣示要以「文化公民權」來帶領台灣的文化,全民都質疑文化資源的挹注為什麼是夢想家加這12家而不是你家、我家、或是全家,林佳龍委員指出這是檢驗龍主委是否說一套做一套最好的指標。

林佳龍委員提出質疑,在文創基金的設計上,由政府出資70%民間出資30%,竟然由出資多的交由出資少的來經營,還要付給創投的管理費用以及淨利20%,其中有些創投公司左手投資自己的節目,右手掌控政府挹注的資金,明顯球員兼裁判,林佳龍委員質問龍主委整個文創基金有沒有值得檢討改進之處。龍主委表示,文創基金的設計不是在她的任內定案,目前在嘗試的階段其中並沒有規避法令或弊案的部分,但其中細微設計尤其是在支持政策的部分之後會不斷地的檢討。

林佳龍委員提醒龍主委,文創基金恐怕是為特定新創公司量身訂做的採購大戲,經過高人指點與設計在資格標中開後門,讓新創之創投管理公司可以通過資格審查,進入『準用最有利標』的『複數決標』,在『準用最有利標』的營運計畫書中,並不需提出『管理費』之價格,所以12家決選廠商的決標價格就以『底價金額』775,999,992除以12,都等於64,666,666,這個決標價格將分10年,以實際投資金額之2%撥付完成。林佳龍委員提醒龍主委,這個過程很難找出採購程序上的瑕疵,但事實上是經過精心設計的。

看更多請至官網 http://www.citylove.org.tw/parliament/37-edcu/358-12-.html

政府採購法決標程序之研究

為了解決準用最有利標 訂 底價的問題,作者龔怡分 這樣論述:

政府各機關於營繕工程、購置訂製財務及勞務等業務,於專門法規制定前,皆係依據多項行政規則為其採購行政作業之主要規範。惟政府採購制度之良窳,影響公共工程品質最切,政府為求國內公共工程之完善,建立一完整政府採購制度更形迫切與重要。政府採購法於民國87年5月27日施行,其中除維持最低標之得標原則外,並創設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之決標制度。有別於傳統之最低標決標,最有利標並非以價格之因素為唯一考量,是強調廠商技術、財力、信譽、管理、預算、履約等條件,需經由評選審核作業通過,並獲評審會多數決議後,取得執行合約。但,評選作業規定、過程與結果之公正性亦頗受外界質疑。工程會爰自95年起已採取多項改革措施。本文自決

標之法制沿革開始論述,盼使讀者瞭解本文之根基,後續決標之實務程序就政府採購過程之作業順序臚列簡介,以文獻探討研究方式,就近年來的案例進行探討,並就決標程序之內容與相關問題點出,從理論面逐步推進至實務面,期給予讀者更為清晰之政府採購決標程序之樣貌,就後續可行性之作為,於本文之末提出作者之結論,期使實務問題得到解決方案。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

為了解決準用最有利標 訂 底價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實際負責政府採購標案的專家著書   ★參與政府機關採購必備的實戰用書   ★專為實際界參照與教科書使用而寫的第一本好書   為了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用以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訂有極繁細的規定,其中「決標」這一環,更是採購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如能做好決標前的規劃,機關標的之品質或廠商供售之能力,均可有效提升。   本書以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訂有底價之採購(內含異質最低標、評選最低標)」、「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等決標原則,從法律、實務及學術觀點,詳盡探討各適用條件,並輔以案例、判例解說,俾能提供機關據以在採購標的性質上做妥善規劃,以使標的決標品

質及價格上能與廠商取得共識,進而達到雙贏結果。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行政院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委員、中央政府及北市府採購申訴審議會諮委,亦擔任過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擁有30年的採購工作經驗,曾納編「政府採購法」草擬人員。本書為其多年的實務經驗輔以理論觀點,適合機關辦理政府採購的公務人員,以及參與政府機關投標的企業人士參照使用,更適合相關系所做為教科書使用,是國內極少數有第一線實務經驗者所撰寫的《政府採購決標實務》專書。

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資訊服務委外案之過程探究-以B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準用最有利標 訂 底價的問題,作者馬千茵 這樣論述:

近年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持續推動鼓勵機關以最有利標辦理資訊服務委外案,透過對投標廠商之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價格或商業條款等條件作綜合考量後,評選出最優質廠商。本研究以準用最有利標為研究範圍,整合並釐清以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資訊服務委外案流程面之法令規定、實務操作與運作情形,期望對辦理資訊服務委外之機關與承辦人員有所助益。爰經由參與觀察及文獻應用將準用最有利標作業流程歸納出4個作業階段,分別為計畫申購階段、準備招標階段、招標階段及決標訂約階段。為確實掌握採購進度並避免遺漏,將實務作業流程歸納製成流程圖,並逐一探討各項工作項目之內涵,以利控管各階段、各工作項目與產出文件之先後次

序與完整性。另外,藉由工程會公布之錯誤行為態樣釐清整個作業流程之中的關鍵工作項目分別為擬訂招標文件、召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審定招標文件與評選優勝廠商、以及價格審議。然而,準用最有利標之議價程序尚有待改善,本研究建議準用最有利標比照適用最有利標之協商機制,與廠商於平等之地位協商修正其規格或報價,或者維持現行作法,但在與廠商議價時,底價應予公開,廠商有權評估後再決定是否依底價承作,即使決定放棄不承作,也不致造成雙方的損失。為因應工程會持續修訂相關法令規定、文件範本及錯誤行為態樣,並加強對採購進度之控管,本研究建議建立一套結合法令規定與實務操作的採購流程管理系統,將採購過程視為一個專案來管理,流程圖有

助於控管各階段、各工作項目之進行,承辦人員依循著工作項目執行,就不必擔心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作或有所疏漏,承辦主管亦可透過流程圖瞭解進度狀況,如此才能確保採購作業得兼顧防弊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