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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發布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盧守謙,陳承聖寫的 圖解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2版) 和盧守謙,陳承聖的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5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五南 和五南所出版 。

國立中央大學 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陳英鈐所指導 陳雅筑的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司法救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之原因案件為例 (2017),提出法規命令發布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計畫裁量、確認訴訟、自我執行規範、規範審查、釋字第742號。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張道義所指導 吳進成的 論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 (2016),提出因為有 令、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法律保留原則、公告、行政命令、法規命令的重點而找出了 法規命令發布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法規命令發布,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圖解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2版)

為了解決法規命令發布的問題,作者盧守謙,陳承聖 這樣論述:

  1. EasyPass,完整不漏   依考選部命題大綱編排,考題不漏網。     2. 圖文解說,易以吸收   條文圖表式闡述,使讀者易掌握。     3 歷屆考題,完整豐富   近9年設備師及設備士歷屆試題,進行完整精解。     4. 本職博士,實務理論   累積30年火場經驗,實務理論佳。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的司法救濟:以司法院釋字第742號之原因案件為例

為了解決法規命令發布的問題,作者陳雅筑 這樣論述:

有關都市計畫變更的爭議,以往實務上皆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156號將個案變更認定是行政處分而得提起行政爭訟;反之,通盤檢討變更則屬法規命令而無法單獨對其提起行政爭訟,此種解釋造成因為通盤檢討變更,而限制土地使用方式之人民無法對此提出救濟,進而導致人民與行政機關之間衝突不斷。對此,司法院大法官於第742號解釋將通盤檢討中具體項目以個案判斷的方式,認定當具有行政處分性質時得以違法行政處分方式加以救濟,此種解釋方式是否真能解決本原因案件救濟爭議問題?抑或只是徒增實務困擾?而學說上是否有不同的解決方式,乃為本研究之討論中心。本研究以釋字第742號原因案件之判決出發,評析該類型案件在實務運作上所遇到的救

濟困境以及爭議,並簡評釋字第742號解釋以及後續的草案內容所產生的問題。之後進一步介紹學說上其他見解,其中針對此種直接產生限制人民權利的法規命令,學說上有認為得透過確認訴訟制度加以救濟,本文認為對於具直接限制人民權利性質的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爭議相當具有參考價值,因此於文中加以介紹。學說上以及少數實務認為,對於直接形成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法規命令,可以透過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存否,並附帶審查該法規命令,此種見解應可以有效解決通盤檢討變更之救濟爭議,也不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故本研究即以此概念實際操作本號解釋之原因案件,希望可以提供實務另一個面向的想法。

圖解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5版)

為了解決法規命令發布的問題,作者盧守謙,陳承聖 這樣論述:

  1. 分類引導 輕鬆入門   本書分6章,以條文序列編排,並依法規名稱分總則、消防設計、消防安全設備、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消防設計及消防安全設備、附則之條文作圖解,最後將上揭之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題作解析。      2. 條文併解釋函 圖文解說   各章節內文與相關消防署解釋函予以整合,進行圖文解說,使讀者輕鬆上手,並於最後一章收錄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題;以供上課教材及考試用書,使準備應考讀者了解重點所在,於未來考場上能無往不利。     3. 納入日本 最新知識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法規源自日本,本書編輯上也將其原文資料大量納入,並詳細闡釋,使讀者併以得知國內與日本法規上之異

同所在。     4. 30年火場經驗 消防本職博士   累積30年火場經驗,以消防本職博士,來進行實務與法規理論之解析,消除學習盲點,並精心彙編相關圖表,以力求一本優質之消防書籍。

論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

為了解決法規命令發布的問題,作者吳進成 這樣論述:

本於法律保留原則,得經立法授權由主管機關以公文程式之公告或令(非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七個命令)訂定,其規範內容具有行政上特殊需求、社會或經濟發展需要、變動頻繁或急迫性,或專門技術性質,雖對外發生法效果,且反覆施行,但因內容簡單,毋需以法規條文形式定之,或複雜繁瑣,必須彙集成冊,未能以法規條文形式定之者,稱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行政命令於我國行政法上有舉足輕重,足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其重要性不可言諭。國家因應時代的變遷,訂定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為行政程序法所未規定的事項,可能涉及法律漏洞。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係行政機關以公告或令發布,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之七個命令有別

,且為同法所未規定名稱,其公告係公文程式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公文程式之類型。公告或令所規範之內容以觀,其性質仍可為行政處分、事實行為或行政規則等。因之,公告或令常與行政處分、行政規則,甚至可為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常有所混淆,實不易區辨。又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之公告或令,攸關人民之權利義務,其與一般法規命令相同,需踐行預告程序、送立法院查照及刊登行政院公報。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五四條之規定,行政機關辦理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程序時,應將該草案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應踐行預告程序者,不以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列七種名稱之法規命令為限;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明確

授權,以前開法條所定七種以外之名稱。例如,公告或令,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務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不論是否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均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法規命令」,從而其發布前仍應踐行本法規定之預告程序,將草案刊登於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