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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函格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建緯,楊朝傑,林仁政寫的 西螺福興宮「好義從風」匾研究 和李建緯,楊朝傑,柯光任,吳盈君的 西螺福興宮「莫不尊親」匾研究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請益] 民眾可以發函嗎? - 看板PublicServan也說明:請問一般民眾可以用函的方式寫申請書、陳情書...嗎? ... 推jcll:啥格式都嘛有還有用稿紙寫的萬言書勒. ... opm:當然可以發函,格式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豐饒文化 和豐饒文化所出版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資訊工程學系 張雅惠所指導 柯泰豐的 以類神經網路預測市區人孔溢淹狀況之研究 (2019),提出民眾發函格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類神經網路、長短期記憶模型、溢淹預測。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眾發函格式的解答。

最後網站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 - 總務處- 義守大學則補充:依據行政院110年8月13日院授發資字第1101501477號函辦理。 義守大學執行「深化與普及政府文件標準格式(CNS-15251)實施計畫」(110-112年)情形說明。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眾發函格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西螺福興宮「好義從風」匾研究

為了解決民眾發函格式的問題,作者李建緯,楊朝傑,林仁政 這樣論述:

  「好義從風」匾是西螺福興宮的傳世文物,於2015年9月15日登錄(現改為指定)公告為雲林縣「一般古物」,後於2019年7月4日指定公告為國家「重要古物」(文授資局物字第10830070461號),成為了雲林縣第一件國家指定具文資身份之古物,意義非凡。     本書《西螺福興宮「好義從風」匾研究》,為由雲林縣政府文化處委託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研究所教授李建緯執行「雲林縣一般古物『西螺福興宮好義從風匾、太平媽南投陶香爐』調查研究計畫」之成果之一。2021年西螺福興宮受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的支持,將調查研究的重要成果重新編輯,並於2022年4月進行出版。     『好義從風』匾懸掛於西螺福興宮內,

為清道光年間存藏迄今之古物,由清廷北路協副將葉長春褒揚西螺、布嶼保義勇助官平定『張丙事件』之贈匾,褔興宮為西螺保、布嶼東保民眾所共同奉祀之公廟,故此匾具有彰顯本地居民集體榮譽之意,反映出福興宮與兩地民眾於西螺溪(今濁水溪下游)南岸地區的特殊地位,並表現西螺地方社會集體之記憶。

以類神經網路預測市區人孔溢淹狀況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眾發函格式的問題,作者柯泰豐 這樣論述:

當大雨來臨時,市區常常會突然淹水,本論文研究如何預測某人孔是否會溢淹,讓民眾可以提前知道路況。我們提出利用市區當下的人孔水位高度和雨量等,並且搭配類神經網路和長短期記憶模型來進行預測。本論文提出以下五種架構:架構一是結合過去三小時的雨量、水位高度、上游人孔的水位高度等資料,經由多層感知機來預測人孔溢淹狀況或水位高度。架構二的輸入資料跟架構一相同,但是改用長短期記憶模型來預測結果。架構三是先預測下一個時間點的雨量,再結合其餘的資料利用多層感知機來預測結果。架構四與架構三類似,差別在於先預測下一個時間點的水位高度並將其作為特徵值。架構五則是綜合架構四和五,將下一個時間點的雨量和水位高度皆做為特徵

值。我們完成上述五種架構的實作,並於實驗階段進行誤差值和精準度等的評估,結果發現以長短期記憶模型表現最好,且位於不同區域的人孔也會有不同的預測結果。

西螺福興宮「莫不尊親」匾研究

為了解決民眾發函格式的問題,作者李建緯,楊朝傑,柯光任,吳盈君 這樣論述:

  雲林縣西螺福興宮藏有6案25件法定古物,分別為國家重要古物:「好義從風匾」(文授資局物字第10830070461號)及雲林縣一般古物:「太平媽南投陶香爐」(府文資二字第1047408514A 號)、「莫不尊親匾」(府文資二字第1053802888B號)、「翹首供桌」(府文資二字第1053802888C 號)、「鎮殿觀音佛祖暨脇侍善才蓮女」(府文資二字第1083811549B號)、「十八羅漢群像」(府文資二字第1083811549C號)等。     本書《西螺福興宮「莫不尊親」匾研究》,為2021年西螺福興宮規劃將典藏之重要古物、一般古物研究成果,進行系統性出版專書之一,本系列專書亦受文

化部文化資產局的支持,並於2022年4月進行出版。     普遍來說,文物具「歷史、藝術與科學」三方面的價值。匾額正是一種提供集體記憶、顯而易見的歷史文本,特別是寺廟中的官方贈匾,足以讓信徒們的集體記憶,得以具體化、視覺化與客體化。匾額本身除了具有某種集體性,更由於它們經常是由政治人物或地方重要人士所贈,因此本身含有濃度極高的政治意涵,不僅反映了社群之間的互動事件,更成為某種政治或社會性的象徵符號。具體來說,臺灣民間經常以官方所賜之匾為榮,視為提升自身地位的一種殊榮。因此,匾額的政治性與正統性,再現(represent)了廟方和官方之間的文化資本(cultural capital)。而且,匾額

本身所具有的政治意涵和集體記憶的面向,往往是一體兩面的。     如本書「莫不尊親」匾即是體現了族群、經濟如何被彰顯在物質文化上,以及承載日治初期的太平媽化解災殃、拯救西螺街民的歷史傳說。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民眾發函格式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