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績制勞基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業績制勞基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unknow寫的 當前勞動法與企業實務之對話 和陳宗賢的 精緻團隊的80則關鍵問答:這是一本具有百萬價值的人資管理手冊 討論所有企業都想化解的挑戰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公司發放業績獎金,算是工資嗎? - 懷安法律事務所也說明:雖然勞基法第2條第3款對工資已有定義,指員工因為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包含工資、薪金、按期給與的獎金津貼以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另外,勞基法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聯聖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 謝棋楠所指導 李詩韻的 我國三節獎金與年終獎金工資屬性之研究 (2021),提出業績制勞基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工資、勞資爭議、勞動基準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邱羽凡所指導 黃子珊的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於解僱保護法制中發展之研究 — 以我國法院判決之分析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解僱、資遣、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安置義務、安置、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的重點而找出了 業績制勞基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金飯碗的裂痕-雇主可以預扣員工的工資嗎?則補充:這項制度的目的是希望銀行銷售商品的酬金制度不能讓業務員只以業績為目標,而 ... 或許會有熟知法令的讀者認為,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而言,這樣是否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業績制勞基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當前勞動法與企業實務之對話

為了解決業績制勞基法的問題,作者unknow 這樣論述:

  隨著勞動事件法之通過,勞動法相關爭議在實務上之運作以及在法院之訴訟樣貌,預計將出現重大的變化。勞動事件之調解程序以及相關爭議的舉證責任變化,將使勞資爭議的處理從提前在調解階段就必須引入勞動法理論以及法院針對相類似案件之判斷基準,甚至在勞資爭議尚未出現之前,實務企業之人資法務在制定相關勞資政策時,就有需要提前以勞動法理和法院之標準來制定相關制度,以避免後續出現相關訴訟時,遭遇到不利。對於實務企業和勞動法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士來說,如何在這波改革中,做好準備以因應法律施行後預期出現的各種挑戰,應屬近年首要之務。   本書擬針對當前之特定重要議題,邀集學者、律師和企業人資法務進

行焦點對話,同時結合理論、司法實務、以及企業實務之真實挑戰與樣貌。透過即時的法律和判決基準整理,和實務進行直接的對談,檢視現行法理論或者是法院判斷標準,在實際運作上遭遇何種挑戰,有無實施上的困難,以及相關的建議。 希望可以透過本書,促進學界、法院和企業勞資實務之對話和溝通,並且達到互相了解、精進之效果。  

我國三節獎金與年終獎金工資屬性之研究

為了解決業績制勞基法的問題,作者李詩韻 這樣論述:

企業績效掛帥,雇主巧立各種給付名目以低底薪高獎金之複雜薪資結構,期透過獎金或福利的名目混淆該給與之法律屬性,尤其我國商業慣行之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給與,均無非是企業規避相關工資法令規範以降低勞動成本,蓋因獎金之法律性質是否為工資或恩惠性給與之認定,與勞工是否具有該獎金之請求權及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基礎有緊要連動關係,影響勞工權益甚鉅,因此,對於獎金法律性質之認定原則?乃至於工資的判斷標準,有必要予以釐清。依據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的定義「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可知獎金亦得為工資屬性之

給與,此與勞基法第29條依盈餘為要件分配之年終獎金,即使勞雇間有契約約定,仍屬恩惠性給與之本質不同,由此觀察下,在勞基法下以獎金為名之給與其法律性質有二元化之區別。本文擬透過歸納相關文獻資料、近十年司法判決,及訪談勞資爭議調解人、勞工行政人員及工會代表等,並運用問卷調查事業單位人資與勞工等方式蒐集相關資料,另輔以美國獎金認定原則為參考,嘗試探討分析後整理出一認定原則供參。而我國商業界慣行發給的三節及年終獎金,雖原則上認定為恩惠性給與,但在特定條件下,應依據個案事實認定之,如勞雇間以契約、工作規則、公告、承諾、企業習慣、團體協約或獎金發放辦法等約定者,雖不必然屬於工資,但若依該約定之本質符合勞動

對價或經常性給與之工資意義者,其性質應屬工資,且不得逕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規定排除,反之,則為恩惠性給與。

精緻團隊的80則關鍵問答:這是一本具有百萬價值的人資管理手冊 討論所有企業都想化解的挑戰

為了解決業績制勞基法的問題,作者陳宗賢 這樣論述:

  企業經營,多少都會遇到想不通的困擾、跨不過的瓶頸、解不了的難題;或者對於這些困擾、瓶頸、難題,有了對策,卻不確定是不是上上策。     別煩惱!本書作者將他多年來在經營輔導中與課堂上常被問到的人力資源相關問題,該如何有效化解,整理成經營決策的80則KM(Knowledge Management)。     有了它,經營決策者可以少走彎路,少犯錯誤,更精進於經營效益的提升。   有了它,當別人還在束手無策,你可以快速突破超越領先!     也誠摯提醒:   搭配《為什麼我不缺人?》,效果更佳!先把人資管理的「選用育評留」五大機制整建起來,80%的煩惱就迎刃而解,剩下20%的煩惱,只要用對

對策,就海闊天空。   好評推薦     經營者需要的往往不是一大套理論或一堆書冊。看了很多書,聽了很多課,關鍵時刻派上用場的往往就是那幾句關鍵的話。那幾句關鍵的話內含了多年來實證的經驗和理論印證的心得,最有共鳴,也最有提策之效。80則問答,對需要關鍵提示的CEO來說,如同是隨身攜帶的決策幕僚。——聯聖致鼎管顧集團執行長陳致瑋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於解僱保護法制中發展之研究 — 以我國法院判決之分析為中心

為了解決業績制勞基法的問題,作者黃子珊 這樣論述:

我國法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等規範所定事由,限制雇主解僱權之行使。另外,在我國學界與法院實務中,亦發展出有關終止勞動契約之理論與解僱保護之原理原則,其中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我國解僱保護法制中,最重要之一環,該原則要求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前,必須先採取勞基法上保護勞工之規定,亦即其他對勞工權益侵害較輕微之手段,除非已經別無選擇,於不得已之情況下,雇主始得終止勞動契約。由於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解僱事由條文中含有「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要件,故安置勞工至適當工作普遍被視為雇主應採取之一種迴避解僱之手段。在法院判決中該要件被廣泛討論,尤其是在不同解僱事由上之適用、適用之範圍與審查標準等問題。

本文以「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之要件為核心,進行法院判決之實證研究。另外,本文也對企業界進行質性訪談研究,藉此瞭解企業實務落實安置之流程與操作方式,並且比較法院見解與企業運作之差距,作為未來司法實務或企業法遵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