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繼承登記拍賣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未辦理繼承登記拍賣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林育智寫的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和黃振國的 房地合一稅申報.節稅規劃一手掌握(三版)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土地法「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法制之研究也說明:政府有鑒於未辦繼承登記之案件數量龐大,已嚴重的影響地籍、稅籍之正確與政府之 ... 修訂為列冊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即移請國有財產署辦理公開標售。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一品 和永然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陳榮隆所指導 劉哲睿的 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 以《土地法》第73條之1為中心 (2021),提出未辦理繼承登記拍賣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優先承買權、物權、《土地法》第73條之1、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

而第二篇論文嶺東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黃承啟所指導 游智凱的 不動產強制執行之拍賣-論變價分割共有土地拍賣程序與優先承買權的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債權、執行名義、優先承買權、拍賣程序、變價分割的重點而找出了 未辦理繼承登記拍賣的解答。

最後網站未辦繼承會被罰款,要怎麼辦? – 安心專業貸款代書則補充:繼承人中一人,可以至地政事務所向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就不會因延遲而被罰款。政府先列管,15年後才會拍賣。拍賣所得金額,保管10年,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未辦理繼承登記拍賣,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實務 不動產(利用)法典-2023國考.實務法律工具書(一品)(15版)

為了解決未辦理繼承登記拍賣的問題,作者林育智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1.欲直接報考公務人員高考、地方政府三等與四等特考、不動產經紀人地政相關科目的讀者。   2.未來有加入公職報效國家的熱血同胞們。   使用功效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確實吸收最新訊息不漏接!   改版差異   更新法規。 本書特色   法規修正‧全國最新   完整收錄最新制定或修正之法規,讓讀者方便查閱記憶。列舉如下:   □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111.05.23)   □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111.05.13)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111.05.12)   □建築法(111.05.1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11.05.11)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111.05.0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1.04.20修正草案)   □都市計畫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土地變更處理原則(111.04.13)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111.04.07)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3.17)   □產業創新條例(111.02.18)   □農業用地作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111.02.15)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111.02.10)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111.02.10)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

細則(111.01.28)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111.01.13)   □住宅法施行細則(110.12.30)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110.12.28)   □稅捐稽徵法(110.12.17)   □行政訴訟法(110.12.08)   □民事訴訟法(110.12.08)   □土地法(110.12.0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110.11.23)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110.10.15)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110.09.28)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110.09.23)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110.07.15)   □

土地登記規則(110.07.13)   □土地稅法(110.06.23)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2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110.06.21)

優先承買權之研究 - 以《土地法》第73條之1為中心

為了解決未辦理繼承登記拍賣的問題,作者劉哲睿 這樣論述: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研究,已有很多法界的人士對其他《土地法》暨其他相關法條做相當之探討以及研究(如《土地法》第34之1條、104條、107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民法第426條之2等…)有所研究,但是對於《土地法》第73條之1的研究仍鮮少去探討,故本論文將針對系爭規定在實務上所衍生之爭議進行相關探討。於本論文前段部分先闡明何為優先承買權,其後再針對優先承買權之性質為何(物權性質及/或債權性質)做一部分的闡述,並將不同性質之優先承買權所產生之不同法律效果作概括說明。進而,本論文將再針對《土地法》第73條之1其中第3項規定(「依第2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30日,繼

承、合法使用、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其次序有其先買權。但先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之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先買權視為放棄。」)的法律構成要件進行說明,再以司法實務上已經於判決中發生的爭議為對象,說明本條在解釋適用時可能的問題,並從其中提出數點於實務上所發生之爭議作探討。其後,本論文將再以這些問題為基礎,除了討論本條的存廢問題之外,並提出「列冊管理時間建議縮短」、「優先承買權之範圍建議應及於公開標售之不動產全部」以及「優先承買權之優先次序建議以對於土地之權利比率大小定之」等修法建議,最後提出結論。

房地合一稅申報.節稅規劃一手掌握(三版)

為了解決未辦理繼承登記拍賣的問題,作者黃振國 這樣論述:

  要搞定房地合一新制,首先要搞定申報書!但怎麼填?怎麼看?節稅奧秘為何?本書按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之一般實例、自住房地優惠、重購案件、非自願因素交易、交易自建或合建房屋五類例舉填寫範例,先就各欄位說明填寫要領,再舉案例示範如何填寫實際申報書,並輔以節稅要領說明。本書就是面對房地合一新制的最佳利器,申報、節稅規劃全盤掌握!  

不動產強制執行之拍賣-論變價分割共有土地拍賣程序與優先承買權的探討

為了解決未辦理繼承登記拍賣的問題,作者游智凱 這樣論述:

債權人為實現債權,取得執行名義後,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私法上之義務,對債務人之財產加以執行,藉以實現債權人之債權,可見強制執行之重要性,又因執行標的物之不同,執行程序亦不相同,不外乎查封、扣押、換價、滿足、分配及強制管理等,而其中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有關優先承買權之問題,因現行法律規範未臻完善,屢屢產生爭議。近年來,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之法律座談會所提案之法律問題,涉及優先承買權及變價分割共有土地之拍賣程序問題者,屢屢在執行實務上產生爭議,自有予以合併研究之實益。本文擬就不動產優先承買權、變價分割共有土地之拍賣程序與一般金錢債權之共有物拍賣程序予以分析討論,並就

拍賣程序發生競合時應如何處理,變價分割優先承買權如何行使始為宜,提出探討,研究其解決分法,並提出修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