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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 上級機關核准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國武寫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和王國武的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翰蘆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 陳鎮洲所指導 吳美秀的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影響因子之探討 (2021),提出最有利標 上級機關核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工程品質。

而第二篇論文中華大學 土木與工程資訊學系(所) 余文德所指導 王國武的 以價格效能分析模式(P/PAM)建立異質性採購決標、競標之決策分析 (2010),提出因為有 異質採購、決標、選商、競標策略、利潤最大化、最有利標的重點而找出了 最有利標 上級機關核准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最有利標 上級機關核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為了解決最有利標 上級機關核准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價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是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方人員,面對問題或有疑慮能夠有效率的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

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經驗之出版,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影響因子之探討

為了解決最有利標 上級機關核准的問題,作者吳美秀 這樣論述:

政府推動公共工程建設藉以提振經濟促進就業,並改善大眾的生活環境品質,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對施政績效的觀感及支持度有重大的影響,興辦公共工程能否達到預期目標與效益,首繫於施工品質之良窳。本研究探索公共工程於招標決標階段影響施工品質的重要因子,作為機關規劃採購策略之參考,並期於施工前提供預警,在施工階段加強管理監督,以確保公共工程之施工品質。本研究以全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2016年至2020年查核5,000萬元以上標案5,841件為研究樣本,運用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相關分析與多元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實證分析,研究結果顯示:(1)決標方式之選擇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有不同的影響,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施

工品質優於評分及格最低標與最低標;(2)非建築工程之施工品質優於建築工程;(3)統包工程與招標次數對施工品質的影響未達顯著;(4)投標家數與決標金額對施工品質有顯著正向影響;(5)預算標比對施工品質呈顯著負向影響。從實證結果進一步提出施政意見,建議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優先採用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取消最有利標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之規定以簡化行政流程;規範評分及格最低標參與價格標之廠商家數比例;提高廠商投標意願減少流標情形;規劃適當標案規模以維持較佳施工品質;編列合理預算避免資源配置不當之疑慮。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

為了解決最有利標 上級機關核准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實際負責政府採購標案的專家著書   ★參與政府機關採購必備的實戰用書   ★專為實際界參照與教科書使用而寫的第一本好書   為了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用以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訂有極繁細的規定,其中「決標」這一環,更是採購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如能做好決標前的規劃,機關標的之品質或廠商供售之能力,均可有效提升。   本書以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訂有底價之採購(內含異質最低標、評選最低標)」、「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等決標原則,從法律、實務及學術觀點,詳盡探討各適用條件,並輔以案例、判例解說,俾能提供機關據以在採購標的性質上做妥善規劃,以使標的決標品

質及價格上能與廠商取得共識,進而達到雙贏結果。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行政院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委員、中央政府及北市府採購申訴審議會諮委,亦擔任過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擁有30年的採購工作經驗,曾納編「政府採購法」草擬人員。本書為其多年的實務經驗輔以理論觀點,適合機關辦理政府採購的公務人員,以及參與政府機關投標的企業人士參照使用,更適合相關系所做為教科書使用,是國內極少數有第一線實務經驗者所撰寫的《政府採購決標實務》專書。

以價格效能分析模式(P/PAM)建立異質性採購決標、競標之決策分析

為了解決最有利標 上級機關核准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機關對決標方式選擇,必須面臨市場多樣化的條件。傳統最低價決標之方式,僅以價格高低挑選廠商,而忽略標的之異質性條件,常無法達到最佳採購之目的。故應依據採購標的性質妥善規劃、選擇對於買賣雙方有利的決標方式,使機關獲得與廠商付出能夠相當,達到雙贏之結果。過去有關最有利決標方法之研究多偏重於程序性與技術性事項之規範。至於決標方式決定、異質選商評估、廠商參與競標策略(定價)等採購重要的事項,卻較少討論。尤其是採購法實施後,明定採購異質性為適用最有利標之要件,然採購法中並未明確定義異質性之量測方法。此一缺失不但使得採購人員在選擇決標方式時,必須面對圖利廠商的風險,更使得最有利標之立法美意無法得到有效發揮

。此外,過去文獻中有關廠商之競標定價理論,雖有成本基礎模式與市場基礎模式之提出,然而其適用範圍僅限於最低標決標模式。由於目前文獻中尚無最有利標之定價理論,致使廠商在參與最有利標投標時難以做出正確之投標決策。為了解決上述課題,本研究以經濟學之效用函數為基礎,並參酌文獻中有關效能與價格關係,建構一套結合價格(Price)與效能(Performance)之異質採購分析方法,稱為「價格效能分析模式(P/PAM)」。在P/PAM基礎下建立機關決標方式選擇之決策模式、選商評估以及廠商參與競標之定價決策模式。機關之選商與廠商之競標,皆可在P/PAM模式基礎下進行分析,成為一個完整的決標模式。最後以營建專案常

見之財物採購及統包工程採購等五個應用案例,說明P/PAM模式於實務上之可行性,並針對實務應用之相關課題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