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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翰蘆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黃啟禎博士、李惠宗博士所指導 鍾政頡的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解決機制之研究 (2010),提出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得通案報上級機關核准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解決機制、政府採購法、契約變更。

而第二篇論文中華大學 土木與工程資訊學系(所) 余文德所指導 王國武的 以價格效能分析模式(P/PAM)建立異質性採購決標、競標之決策分析 (2010),提出因為有 異質採購、決標、選商、競標策略、利潤最大化、最有利標的重點而找出了 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得通案報上級機關核准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得通案報上級機關核准,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為了解決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得通案報上級機關核准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價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是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方人員,面對問題或有疑慮能夠有效率的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

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經驗之出版,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解決機制之研究

為了解決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得通案報上級機關核准的問題,作者鍾政頡 這樣論述:

工程法律因為承認實務已運作之方式,使得與其他法科呈現明顯不同的面貌。又自民國87年5月27日制定公布政府採購法,隨即以大量行政命令諸如行政函釋、授權命令以及傳真函之手段,建構實務運作機制之法源。大量汲引外國法制雖有其與國際接軌的法政策目的,惟在法律解釋與適用上,亦產生了雙方當事人對內容的認知上衝突與主張相反的爭議。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本文以訴訟權為發端,論述工程爭議解決機制始於訴訟,並且訴訟制度有最終解決機制之定位;另外,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所建置之調解機制是否健全?是否仍存有修正之必要?。實務上為能紓解案件進入調解,各採購機關之上級單位紛紛指示成立自已的調處或協處機制,此相關機制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原則之要求,諸如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是否有未經由法律明定,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亦或根本非屬上述範圍,而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本論文結構分為五章,茲略述如下:第一章為序論,係研究動機及研究問題之提出,並就研究方法及研究範圍為說明及界定,最後對目前已有類似論文主題加以回顧及介紹,並指出本論文寫作之方向。第二章為爭訟機制之理論基礎,先就爭訟機制之理論基礎加以說明,問題之釐清,必先瞭解整個採購制度

運作之狀況。進而介紹政府採購制度之沿革與現今之概況,並整理學說及實務之見解,最後對公共工程契約之性質與工程爭議類型加以論述。第三章為政府採購爭議解決機制類型,先就我國爭議解決機制類型之內容加以說明,就實務上各類爭議解決機制如調解、訴訟、仲裁、調處及協處之意義、特性及整理分析實務之見解,並於適當處提出本文之看法;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對於外國相似爭訟機制之認識,亦有助於我國制度之改善,是以本章亦針對外國代表性之制度如ADR與FIDIC之爭議解決機制加以介紹,以作為對我國之爭議解決機制架構上之參考及反思。第四章為我國政府採購爭議法制面之檢討,主要係承續前章之論述,綜合性地對我國政府採購爭議法制面之

檢討,並依立法論與解釋論不同階層,依序加以闡釋並檢討我國相關制度現存的缺失。第五章,為本文之結論,透過對本文前述四章之論述回顧,提出本文之看法,冀能作為日後採購爭議解決機制,未來在修正上開實務缺失之參考。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

為了解決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得通案報上級機關核准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實際負責政府採購標案的專家著書   ★參與政府機關採購必備的實戰用書   ★專為實際界參照與教科書使用而寫的第一本好書   為了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用以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訂有極繁細的規定,其中「決標」這一環,更是採購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如能做好決標前的規劃,機關標的之品質或廠商供售之能力,均可有效提升。   本書以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訂有底價之採購(內含異質最低標、評選最低標)」、「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等決標原則,從法律、實務及學術觀點,詳盡探討各適用條件,並輔以案例、判例解說,俾能提供機關據以在採購標的性質上做妥善規劃,以使標的決標品

質及價格上能與廠商取得共識,進而達到雙贏結果。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行政院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委員、中央政府及北市府採購申訴審議會諮委,亦擔任過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擁有30年的採購工作經驗,曾納編「政府採購法」草擬人員。本書為其多年的實務經驗輔以理論觀點,適合機關辦理政府採購的公務人員,以及參與政府機關投標的企業人士參照使用,更適合相關系所做為教科書使用,是國內極少數有第一線實務經驗者所撰寫的《政府採購決標實務》專書。

以價格效能分析模式(P/PAM)建立異質性採購決標、競標之決策分析

為了解決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得通案報上級機關核准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機關對決標方式選擇,必須面臨市場多樣化的條件。傳統最低價決標之方式,僅以價格高低挑選廠商,而忽略標的之異質性條件,常無法達到最佳採購之目的。故應依據採購標的性質妥善規劃、選擇對於買賣雙方有利的決標方式,使機關獲得與廠商付出能夠相當,達到雙贏之結果。過去有關最有利決標方法之研究多偏重於程序性與技術性事項之規範。至於決標方式決定、異質選商評估、廠商參與競標策略(定價)等採購重要的事項,卻較少討論。尤其是採購法實施後,明定採購異質性為適用最有利標之要件,然採購法中並未明確定義異質性之量測方法。此一缺失不但使得採購人員在選擇決標方式時,必須面對圖利廠商的風險,更使得最有利標之立法美意無法得到有效發揮

。此外,過去文獻中有關廠商之競標定價理論,雖有成本基礎模式與市場基礎模式之提出,然而其適用範圍僅限於最低標決標模式。由於目前文獻中尚無最有利標之定價理論,致使廠商在參與最有利標投標時難以做出正確之投標決策。為了解決上述課題,本研究以經濟學之效用函數為基礎,並參酌文獻中有關效能與價格關係,建構一套結合價格(Price)與效能(Performance)之異質採購分析方法,稱為「價格效能分析模式(P/PAM)」。在P/PAM基礎下建立機關決標方式選擇之決策模式、選商評估以及廠商參與競標之定價決策模式。機關之選商與廠商之競標,皆可在P/PAM模式基礎下進行分析,成為一個完整的決標模式。最後以營建專案常

見之財物採購及統包工程採購等五個應用案例,說明P/PAM模式於實務上之可行性,並針對實務應用之相關課題進行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