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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白象文化 和新學林所出版 。

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陳正根所指導 李振宏的 沒收與追繳押標金在政府採購行為之爭議探討 (2014),提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法行為、私經濟行為、雙階理論、沒收押標金、決標處分、裁罰性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拒絕往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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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拒絕往來廠商公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解碼政府採購系列》開審決大白話

為了解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的問題,作者台大醫院總務室團隊 這樣論述:

  神救援!開標現場一本通!   地表最強採購實務名師梁靜媛教你採購!     採購人寫採購事     在開標現場任何的採購狀況發生、開標主持人的採購決定,面臨重大異常關聯、廠商現場的質疑與事後異議、申訴的處理,對機關與採購人員,都是一種壓力!「師父領進門,修行在個人」,採購人員取得證照後,面對上述採購實務充滿無法言語描述的迷惘、未能及時尋得最適法規的煎熬,心中感到「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宭境,殷切期盼能有一盞明燈,成為採購人員腳前的燈、路上的光,引導採購人員平安、穩妥的完成每一次採購案。     沒有高深的採購策略,只有紮實的採購技術     本書由專業又具備豐富實務經驗的臺大醫院梁靜媛主任

帶領總務室編緝團隊透過採購過程有關「開標」、「審標」、「決標」及「爭議處理」等篇章,編彙實務上常見問題及參考解析、相關函釋,殷盼透過本書縮短讀者適用法規投石問路的過程,期盼培養更多採購專業人員。

沒收與追繳押標金在政府採購行為之爭議探討

為了解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的問題,作者李振宏 這樣論述:

我國法制現採司法二元制,對於公法與私法之事件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原則依其公法、私法之屬性分別交由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審判,在政府採購案件沒收押標金案例中,最高行政法院曾於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廠商於決標後拒不簽約,招標機關沒收押標金係因採購契約履約問題所生之爭議,屬私權糾紛而非公法爭議;最高行政法院又於97年5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認為招標機關於決標前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以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認為廠商有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所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不予發還其押標金,屬公法上爭議。以上兩個案例均屬沒收押標金之爭議,最高行

政法院以是否已作成決標處分作為公法上爭議與私法上爭議之區分,這樣劃分的結果,形成了以決標處分是否已經作成(或以契約是否成立)為準,來決定其爭議解決應採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上開劃分是否屬政府採購行為採「雙階理論」的必然結果?其不論沒收事由為何均以作成決標處分(或以契約是否成立)之時間點作為判斷基準是否妥適?蓋沒收押標金之行為涉及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範疇及其救濟方法之選擇,實有予以釐清之必要性。

政府採購法(4版)

為了解決拒絕往來廠商公告的問題,作者林家祺 這樣論述:

本書特色   本書係依照採購法之完整體例依序撰寫,適合為教科書或辦理採購人員及大專院校之參考書及教科書。由於本書乃完整之採購法立法體例論述,無論就政府採購法已有涉略之人士,或尚未接觸過本法者,皆適合閱讀。本書為使體例完整,因此較偏向採購程序之公法面向,至於採購契約之私契約面向占比較少。首篇揭示政府採購之意義與特性,建構其運用原則,先探見政府採購之框架,接著介紹採購流程,自招標程序為始,接著為後續之開標、審標、決標程序、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最後再論述停權處分及採購法之特別刑法,讀者依序研讀將能有完整脈絡之理解。此外,本書之另一特色乃輔以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工程會之函釋見解、申訴審議判斷

、行政法院判決或決議之見解,藉以補足原法條文字之不足或艱澀有待釐清解釋之處,並可藉此供實務界人士操作時作為參照依據。再者,本書已就採購法108年之最新修法內容作即時之更新與就新法內容之優劣作出本書之評析,因此書內所述均為最新之現行法律與實務見解。   最後,本書為利讀者參與相關國家考試或就業考試或採購證照班之需求,本書各章節末段皆另有應用習題,結合法律概念與實務常見爭端為例,供研讀後之思考及練習之用。因此,本書乃具有完整論述兼容實務見解及108年最新修法內容之政府採購法書籍,亦為院檢或律師界解決實務案例時之最佳功能性用書。此外,為增加本書之深度以供進一步之學術研究,在特定單元亦有針對特定公法

議題作較深入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