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事務所主任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戶政事務所主任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羅蜜多寫的 問路 用一首詩 和林世明,林菁,蔡篤堅的 抗SARS紀實—以台北市中正區為例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花蓮五鄉鎮戶政事務所主任人事異動也說明:花蓮五鄉鎮戶政事務所主任人事異動. 資料來源:民政處. 「行動施政,人民有感」,戶政事務所是政府服務的第一線,縣長徐榛蔚特別重視基層服務、地方的聲音,以「線上有 ...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釀出版 和記憶工程所出版 。

國立中山大學 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 任金剛所指導 陳怡曄的 戶政事務所中人事人員選育用留之研究 (2020),提出戶政事務所主任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戶政事務所、人事管理員、人事人員、戶政人員、人力資源管理。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政治學研究所 李佩珊所指導 黃正芳的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2011),提出因為有 戶政、非婚生子女的重點而找出了 戶政事務所主任的解答。

最後網站彰化縣彰化戶政事務所主任辦理交接則補充:彰化縣彰化戶政事務所主任交接典禮於本(3)月11日在彰化戶政事務所會議室舉行,由縣府民政處長賴致富主持並交接印信,副處長邱錦模監誓、監交,交接典禮順利圓滿完成。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戶政事務所主任,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問路 用一首詩

為了解決戶政事務所主任的問題,作者王羅蜜多 這樣論述:

  在漆黑的內室裡,我和神對談  神指責我,終日昏昏沉沉想詩  我怪神,總是躲暗處說話  神擊打我的頭,我驚惶逃出   在門口,我撞到了我  的影子   問路 用一首詩,問心靈,問信仰,問與我們遭逢的人和世界。本書包含無意象詩、圖像詩、散文詩及一般詩文等計六輯。 本書特色   1.此為蘇紹連主編的「吹鼓吹詩人叢書」第18本   2.作者年近花甲,這兩年多才開始專心寫詩,或許是從網路崛起之故,對詩的探索、玩法超越同年紀的詩人。加之作者對宗教有興趣,不少詩透顯宗教情懷,思索人生之處境,是一般詩人較少去碰觸的題材。 作者簡介 王羅蜜多   1951年生,本名王永成,喜歡誦讀心經,王羅與蜜多經常進

行著內在世界的對話。   1974年畢業於淡江文理學院中文系,2007年食老出癖,取得南華大學宗教學碩士。歷經三十多年上班族生涯,現為台南市某戶政事務所主任。   熱衷藝術創作,2000年起持續舉辦多場個展,作品獲國內外人士收藏。2009年起,陸續在網路發表詩作,主要場域為吹鼓吹詩論壇,其次是喜菡文學網。

戶政事務所主任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陳清龍議員-民政業務質詢

陳清龍議員反諷市政府政務不做,要求各區戶政事務所主任負責慰問喪家,在各區區長都已代表市長關心慰問之後,各區戶政所主任還要重複關心慰問,是否戶政業務太過輕鬆。慰問關懷家屬「過或不及」應該適當拿捏,副市長黃國榮回答質詢如此表示。


陳清龍議員表示,公務人員受人民委託有眾多事務要辦理,何況如此高階之公務人員領取高額之俸祿,應盡其職長職責,如此大材小用,浪費人民之民脂民膏。慰問市民喪家已安排適當人員代表市府即可,何況各區區長也都代表市長,何必浪費人力多此一舉,公務人員應該把正事辦好才是市民之福,過度的關心慰問反而會是家屬的負擔。


陳清龍更進一步的揶揄民政局,既然要與民進黨市長候選人林佳龍的「二箱杯水」較勁,市政府乾脆由民政局召集成立「台中市政府殯葬禮儀服務團隊」,集合民政局、衛生局、警察局、環保局、地方稅務局及生命禮儀所等對市民喪家作「一條龍」的服務,如此效果一定勝過兩箱杯水,胡志強市長的民意滿意度一定超過林佳龍。對此,揶揄式的建議,民政局長王秋冬未表示任何意見。

戶政事務所中人事人員選育用留之研究

為了解決戶政事務所主任的問題,作者陳怡曄 這樣論述:

戶政事務所中的人事機構是該機關中維持人事相關作業的單位,並輔助該機關能順利推展業務。而如何藉由遴選、激勵、培訓及其他人力資源管理措施,以留住優秀且適任的人事人員,則攸關戶政機關服務品質的良窳及組織運作的效能。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方式,收集了南部某直轄市中18間戶政事務所人事管理員的實務工作經驗,研究發現:一、戶政事務所依編制設置專任或兼任人事管理員的職缺,其中專任人事管理員係依循人事一條鞭體系派任;兼任職缺則由戶政事務所主任遴選內部戶政人員或由上級人事機構延攬外機關人事人員兼任。二、在工作特性上,戶政事務所人事管理員需辦理法定人事業務、人事服務及例行性工作,因是「一人公司」故凡事親力親為。三、在

薪酬福利方面,戶政事務所人事管理員除公務人員的法定給與外,亦能在工作及人際上有非財務性的收穫。四、在培訓課程上,戶政事務所人事管理員在執行重要人事工作前之培訓,最能引起學習動機及提高訓練效果。五、在工作問題上,戶政事務所人事管理員會遇到同事、機關首長或業務的困擾。六、在留任原因上,戶政事務所人事管理會因同儕關係、工作自主性、成就感、及主管等,而願意繼續留任。在離職念頭上,會因工作本身因素、對於人事業務不夠熟稔、工作負荷太重、須隨時待命不敢請長假等,而產生離職念頭。

抗SARS紀實—以台北市中正區為例

為了解決戶政事務所主任的問題,作者林世明,林菁,蔡篤堅 這樣論述:

  世界衛生組織在2003年3月12日對全世界發出SARS疫情警報,危險地區包括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當然臺灣也被提出警告。而和平醫院從4月18日開始出現院內感染,終於在4月22日由中央與地方共同下令封院隔離……這本書就是當時參與人員為社區民眾奉獻服務的紀錄,本書的編者中正區長、中正區衛生所所長與陽明大學蔡教授……配合政府的後SARS防疫政策,本書的作者群不遺餘力地與全國各地分享成功的社區防疫經驗,也協助台北縣市政府建立優良的社區防疫網……編者簡介  林世明,台北醫學院牙醫系畢業,70年任古亭區衛生所牙醫師,88年任中正區衛生所三組組長,91年任中正區衛生所所長至今。  林菁,1950年

生,政治大學附設行政專科學校畢業、政治大學市政建設規劃人才進修碩士班結業,曾任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主任、台北市南港、北投、士林、大安等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服務於區戶政第一線為民服務工作。  蔡篤堅,陽明大學醫學院醫學系畢業,美國密西根大學安娜堡分校文化與歷史社會學博士。現任陽明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暨衛生福利研究所教授、臺灣社會改造協會理事長。著作有《戰後嘉義醫療發展簡史》(與梁妃儀、陳怡霈、陳欣蓉共同編著,2003,記憶工程)、《臺灣外科醫療發展史》(2002,唐山)、《媒體再現與當代臺灣民族認同形塑的公共論述分析》(2001,唐山)、《當代臺灣衛生福利政策論述的解構與重塑》(2001,唐山)、《

實踐醫學人文的可能》(2001,唐山)等。

戶籍登記與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之研究

為了解決戶政事務所主任的問題,作者黃正芳 這樣論述:

摘 要我國民法親屬編自1930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171條條文,並自1931年5月5日施行,迄2010年5月19日止,期間歷經13次修正與增訂條文,修正及增訂內容除有關夫妻財產制外,另包含結婚形式要件(第982條)、子女從姓約定與變更(第1059條)、非婚生子女從姓(第1059條之1)、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第1063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訴(第1067條)、收養(第1072條至第1083條之1)等,對於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作業,均產生重大改變。然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律卻未與民法親屬編為同步修正,導致實務運作上有所矛盾,甚或窒礙難行,民眾與戶政機關無所適從,惟賴內政部以

行政函釋為過渡因應之道。現行民法親屬編第三章係針對「父母子女」(第1059條至第1090條)為規範。依上開規範,子女與生母間視同婚生子女,有基本權利義務關係;子女與父親間,則以婚生子女或準正視為婚生子女者,方有權利義務關係的存在。準正視為婚生子女於民法第1064條雖有明文規定,但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雖非生父,亦被推定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質言之,現行民法親屬編之父母章節,乃著重法律上之親子關係,至於事實上之生父與子女(非婚生子女)關係,則未詳為規範保護。關於非婚生子女之從姓、認領與訴訟上之權利,雖然民法親屬編及相關訴訟法有所規範,且戶籍法及戶籍法施行細則亦無將非婚生子女之權益保護摒除於

外,但究非周全無瑕。故而,本研究擬藉由紀錄雲林縣大埤鄉戶政事務所實施戶籍登記作業情況,透過實務上運作概況比對相關司法判決之認定理由,並紀錄出現那些問題?希望藉由實務的運作經驗,釐清戶籍登記對於非婚生子女權益保護所衍生之釋疑。針對本研究所得,茲提出以下建議:一、結婚形式要件  修正民法第982條規定。 將原條文「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

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二、兩願離婚之方式 修正民法第1050條規定。 將原條文「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修正為:「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刪除須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並增訂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蓋我國現行婚姻制度既改採登記主義,則當事人雙方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經戶政人員審核身份無誤即可。有關須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部分,於實務運作上無實質意義,誠屬累贅,宜予刪除。三、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 分居是否增訂為訴請離婚事由之一,多有爭議。但為

保障婚姻關係,在雙方衝突時有冷靜思考之空間與緩衝之時間,可增訂分居之協議與向法院聲請分居之宣告,並規定分居期間及分居時之權利義務;另分居多久時,才可直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增訂分居制度及訴請離婚之限制,除可降低離婚率外,亦可避免婚姻當事人雙方一時衝動,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四、制定身分確認法:  為保障非婚生子女之權益,政府應以公費方式為新生兒鑑別生父、生母的身分。透過法制化程序,強制公部門落實鑑別政策,免費提供DNA鑑定,非婚生子女之身分確認始有保障。五、增訂同居生子權益之規定:  於民法親屬編增訂條文,明定兩性同居時,必須協議所有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包括其子女的身份確認,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

依相關規定辦理。除可刺激許多不願意結婚的人同居生子外,並可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及防止同居生子後,拒不履行協議條件之約束規範。六、建立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制度:  全民均須接受反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教育認證,要拋棄歧視非婚生子女的思維,以互相尊重及以愛的關懷作為人際關係的出發點,從基礎教育做起,政府機關並應接受人民的歧視申訴。七、修正國家賠償對象之規定:  現行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修正為「本法於被害人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時,亦適用之。」原條文規定是採取相互保證主義,必須

依照條約或被害的外國人本國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可以在該國與該國人同樣享有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時,該外國人才可適用成為我國國家賠償法保護之客體。但國際人權保障是普世尊重的價值,被害人保護制度為國家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面臨人權保障國際化浪潮,為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及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建議刪除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