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主任設置規定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工地主任設置規定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景亮,林煌欽,蘇煜瑄寫的 高層建築の基礎工法篇 和廖基全的 施工計畫與管理 附光碟、監工要領手冊(修訂)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政府採購法令彙編(第32版)【最新版】(POD)也說明:依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 2.本施工日誌格式僅供參考,惟原則應包含上開欄位,各機關亦得依工程性質及契約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3.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讀享數位 和詹氏所出版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土木工程系土木與防災碩士班 林利國所指導 陳鈺雯的 營造業工地主任培訓制度與證照合格率之研究 (2020),提出工地主任設置規定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營造業工地主任、羅吉斯迴歸、培訓、證照。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柯耀程所指導 謝祥偉的 違反建築術成規罪主體與責任認定之探討 (2019),提出因為有 建築術成規、監工、監造的重點而找出了 工地主任設置規定的解答。

最後網站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則補充:管理制度」及「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特訂定. 本「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期使參與施工任務 ... 及相關人員;品管負責人應在工地主任(非營造業為工地代.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工地主任設置規定,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高層建築の基礎工法篇

為了解決工地主任設置規定的問題,作者李景亮,林煌欽,蘇煜瑄 這樣論述:

  台灣新創都更集團,旗下品牌「台灣都更」、「台灣都更聯盟」、「台灣都更危老諮商中心」、「台灣都更地政聯盟」、「台灣建築」、「台灣建築履歷」、「台灣都更─危老都更諮商中心」、「Angle Voice數位文創」、「Angle Infinity天使無限─百工百業IP授權」、「台灣心輕旅─旅宿品牌」等。   「台灣都更」加盟總部,為全國首創建設、都市更新加盟服務業獲獎事蹟:   榮獲2020年金鋒獎殊榮之優質企業   榮獲2020年台灣金玉獎殊榮之優質企業   榮獲2019年國家品牌玉山獎殊榮之優質企業   榮獲2019年台灣優良商標獎殊榮之優質企業   為台灣新創都更集團旗

下創立全國第一個建設業、都市更新業的加盟品牌,台灣都更加盟新創服務平台,是為打破了曠日廢時的傳統建設及都更公司的營運模式,配合政府最新法規與台灣都市更新推動全國學會所規劃的從業人員認證專業知識技術,以加盟創新服務方式,希望提振長期委靡不振的都市更新產業,創造出一個新的產業生態系統,讓屋主及都市更新從業人員成為最大贏家。   全國首創唯一提供六大安心安全保險及保障制度   第一道保險:每案工地均強制投保工地險、讓老屋重建過程安全無死角   第二道保險:每案工地均強制提撥「續建保證基金」,讓每案都獲得安全保障   第三道保險:每案工地由台灣都更加盟總部提供「續建保證制度」,讓您安心有保障   第

四道保險:每案工地均強制執行「建築履歷」智財專利登錄,讓您安心又放心   第五道保險:每案代工服務費強制提撥存入信託專戶擔保,讓您付費安全又安心   第六道保險:華夏科大台灣都更產學中心公正第三方工程履歷查核,透明無黑箱   『台灣都更』的優勢   【台灣都更】業界唯一大規模鎖定小型基地重建的建設、都更平台。   【台灣都更】是市場唯一大規模以「委建代工」方式,協助屋主自立更新,將傳統建商合建的利潤,回歸到屋主身上。   【台灣都更】是業界唯一大幅讓利給第一線的合作夥伴,輔導合作夥伴成為建商的建設都更平台。   台灣都更共創四贏效益   一、業主(屋主)端   1.委託安心   2.過程透

明   二、台灣都更加盟總部   1.深耕品牌   2.口碑專業   三、加盟主   1.輕鬆推案   2.系統創新   四、合作廠商   1.尊重受用   2.案小量多  

工地主任設置規定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營造業工地主任培訓制度與證照合格率之研究

為了解決工地主任設置規定的問題,作者陳鈺雯 這樣論述:

營造業肩負國家公共建設,於國家經濟發展中為重要的角色之一,其中公共建設更是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公共建設品質之優劣將會影響國家經濟發展及國民生命財產問題,然而土木建築工程涵蓋了各種專業施工項目,故工地主任於施工現場中係極為重要之核心人物,不僅要管控成本及工程施作,亦兼顧管理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等。內政部營建署於2019年所頒布之「營造業法」條文中,營造廠商應於工地現場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士,而我國所推動專業證照的培訓制度及考試機制,其主要係為了提升作業人員之工作職能及專業知識,因此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是為培訓從事營造業之人員更加熟悉相關法規及技術,並透過考試

機制來驗證學員確實於培訓課程中了解營造業工地主任之權責及相關規定,並能有效地提升組織績效。本研究藉由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營造業工地主任班學員之樣本數據,經彙整後所建立之數據資料庫,透過IBM SPSS Statistics 26.0之統計軟體及羅吉斯迴歸分析方法來探究學員資料庫所分類的學員之性別、年齡、學歷、職場位階、報名資格及年資等背景因素是否會與成績合格與否之情形有所影響,於卡方檢定中得到,年齡及職位階級兩者與評定成績皆有顯著關係,因此非互為獨立,然而再進一步至二元羅吉斯迴歸分析結果中得到,六個預測變項中,其中年齡及學歷皆能有效預測合格率。於Excel將自變項與原始分數加以進行細部分析而結果得

到第一類科中,年齡及年資與第一類科有顯著關係,然而於第二類科中,則年齡、職場位階及年資與第二類科有顯著關係。

施工計畫與管理 附光碟、監工要領手冊(修訂)

為了解決工地主任設置規定的問題,作者廖基全 這樣論述:

  施工計畫從何著手?   監工要領如何掌握?   -「計畫」、「管理」,營建現場一體兩面心法盡在本書   談管理者職掌-   對工程管理者應有的修養及職掌範疇有清楚定義,是為營建管理入門基本功。   談計畫擬定-   對各項施工圖表、進度排程及建管作業皆有詳盡說明,是決定工程進度與執行效率的首要準則。   談施工要領-   為各項工程擬定施工要領,詳述工法施行常見之問題與對策,是解決工地現場難題的必備工具。   談品質提昇-   特錄監工要領手冊,確保工程缺失不再重複發生,為工程管理人員精進專業素養、更上一層樓的要訣。   作者累積40多年的建築工程經驗成書,為針對工地現場管

理人員的需求而寫,惟求實務可行,不談理論假設。對於工程內外業的管理實務皆有詳論細說,無論是營建現場人員或管理者都可從中獲益;本書亦可視為營建內部控制與稽核管理的入門,透過管理技巧的提升,工程缺失、行政弊端皆無所遁形。增修版隨書附贈光碟,內含《實用管理表格》、《施工圖範例》、《施工計畫葵花寶典》、《監工要領手冊》等工具。另附小本《監工要領手冊》方便讀者攜帶,在工地現場亦能輕鬆掌握品管重點。  

違反建築術成規罪主體與責任認定之探討

為了解決工地主任設置規定的問題,作者謝祥偉 這樣論述:

建築法第1條之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建築師除為專門職業外,亦有提昇建築物生產及國民生活環境品質之公益責任。刑法第193條規定「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本法條以純正身分犯「承攬工程人」、「監工人」之型態來規範行為主體,然檢視相關建築營造相關法令對此行為主體「承攬工程人」、「監工人」構成要件之定義卻規範不明。因此本文擬藉現行頒布實施之營建法令(立法目的)與建築營造全生命週期之法院判決案例(實務認定),來探討建築工程相關行為人之主體與分工責任並檢

視其爭議之處,最後檢討刑法第193條違反建築術成規罪之該當行為主體與責任分配相關。綜上,獲致以下結論:壹、監工與監造為不同分工主體應負不同之責任,『監工人』係指建築法第15條負責監督施工人員是否按建築技術施工之人,監工人為營造廠內部負責施工技術責任之人,為營造廠之受僱人為內部人。『監造人』係監督營造廠是否已按設計圖完成建物施工之人,對營造廠言係外部人。營造廠(承造人)為履行契約且確保施工的品質與安全,其內部則需要行政監督機制,即為「監工」。而委託人(起造人)為確保施工的品質與安全及掌握工程進度,亦需依賴外部監督行為之控管,亦即建築法中所謂的「監造」。貳、專任工程人員非屬承攬工程人,專任工程人員

雖「代理」營造廠「自主監工」,其與營造廠間有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為營造廠「內部人」。然「自主監工」本質上即為從事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之「監工」行為,「監工」為「最狹義的監督」。參、建築術成規罪應符合刑法法定與行為刑法原則,「建築術成規」係為一不確定法律概念,經由解釋、演繹成包含「相沿成習之規則或習慣上之法則,不以建築法令規定者為限」,但此觀念恐有違罪刑法定原則。本文認為「建築術成規」應定義為: 「經由立法院公告之法令或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公告之行政規章、命令或經專業機構認可評定之技術為限。」而刑法第193條現行條文「承攬工程人」與「監工人」之身分立法,然侵害公共危險法益之「行為」

,才是歸責之重點,應將身分犯立法改為行為犯立法,即實際行為者即屬規範之正犯行為人。肆、建築法第13條中建築師負連帶責任之規定,違反刑法法定原則顯非合理之究責方式,應就具體個案建築物之設計或施工瑕疵,明確區分建築生命週期各行為人之責任比例。本文依據上述之結論,擬訂相關修正草案以供修法參考:壹、建築法第13條第1項修正建議: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與專業工業技師各負其業管之責任。貳、營造業法修正建議: 營造業法3

2條: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施工製造圖說」施工。 營造業法35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三、督察按「施工製造圖說」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參、刑法第 193 條修正建議: 在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維護、拆除時有指揮、監督、審查之權力者,違反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