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的起源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婚姻制度的起源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郝祥滿寫的 日本人的色道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婚姻」是什麼?釐清人們對其文化與制度意含的混淆也說明:10,000年前開始有農業社會的時候,當時就有婚姻制度了,為什麼?因為要指定哪個孩子可以作為土地跟財產的合法繼承人。反過來說,因為人類社會組成家庭後,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吳威志博士所指導 馮澤文的 論婚姻制度之演變及保障 (2013),提出婚姻制度的起源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婚姻制度、群婚制、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制、走婚制、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自由權、婚姻人格權、多元性別平等、同性婚姻。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組 劉幸義所指導 葉佳勝的 論重婚罪之存廢 (2011),提出因為有 重婚行為、重婚罪、應罰性、保護法益、除罪化、婚姻制度的重點而找出了 婚姻制度的起源的解答。

最後網站关于婚姻制度的有趣视角-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則補充: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书评。当初想读这本书是因为对现行的婚姻制度存疑,因为我所见的婚姻,极少能算是幸福,如果不至于是互相伤害,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婚姻制度的起源,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日本人的色道

為了解決婚姻制度的起源的問題,作者郝祥滿 這樣論述:

  本書名為「日本人的『色道』」,一是因為日本愛稱「道」,儘管「道」的概念來自中國。中國人不輕易稱「道」,因為「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而日本人卻頭頭是「道」,不僅有茶道、花道、武道、武士道、劍道、柔道、弓道……就是在情色這一行中,也分出了不少道道,例如「色道」、「豔道」、「眾道」、「若眾道」、「陽道」等一系列的說法。其二是因為《日本思想大系》中有一冊《近世色道論》。「色道」竟然列入「思想大系」之中,被專家學者們津津樂道,因此本書借用了這一說法。   本書雖然談性論「道」,但並不想太理論化,因為情、色和性事實上是一個情感的問題,只有從直感入手才能貼近實際生活。「色道」在日本即

「好色之道」,也就是說「好色有道」,那麼在日本又有什麼樣的好色之道呢?   我們之所以要關注日本人的好色,是因為我們認為,當今世界,日本民族與日本社會文化是最值得中國人關注並理解的領域之一,而研究一個民族的性行為和性文化,不僅為瞭解一個民族的民族性、文化傳統等提供了一個可供觀察的側面,而且是一條最好的路徑,揭示一個民族的性道德也是打開這個民族人性內層的一把最好的鑰匙。本書以日本人的性行為(尤其是性變態、性放縱等)作為研究對象,就是希望從中揭示日本人的性心理、性社會倫理,也是希望透過破解日本人好色之舉來解讀日本文化和日本民族性,看他們如何克制本能或者如何放縱本能。英國著名的性學家靄理士有句名言:

「一個人的性是什麼,這個人就是什麼。」   分析性文化與性政治及其關係也是剖析日本民族性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書會涉及風俗史、文化史、宗教史、道德政治等多個領域。比如性與道德政治的關係,一個明顯的例證就是日本政府如何對待和處理「慰安婦」問題,就不是一個單純「性」的問題。據此,我們自然會採取倫理學、人類學、民俗學、美學、心理學等多個學科的研究方法。   作者在這裡還要鄭重宣布的是,我們從性的角度來進行日本歷史、社會和文化的研究絕不是偏見使然,更不是變態的行為或受變態心理支配,我們是抱著嚴肅和科學的態度來探索這個問題的。我們並不是歧視日本人或想藉此醜化日本人,因為在現代日本「性」也是一個聽起來有些「髒

」(日語為「穢□」)的字眼,而我們的研究更為關注的是日本人的性變態和變態的性心理,告訴讀者日本人真實的「性」格。   在本書中,讀者將會看到各色各樣精於色道的日本人,包括傳說中諸神和所謂的「現人神」天皇、貴族大臣和命婦宮女、「遊女」和嫖客、和尚與尼姑、武士和藝伎、商人和妓女、「皇軍」士兵和「慰安婦」、「上班族」和「專業主婦」、「大叔」和女中學生,等等,會看到日本人的種種好色之相,也會看到日本文化中形形色色的風俗、習慣和特殊現象,縱橫古今,由點而面,提綱挈領。本書選擇的對象(形形色色的人)和研究的現象都是具有普遍性或者代表性的。日本人又表現出什麼樣的好色呢?日本歷史文化與日本現實社會又有什麼樣的

現象值得我們關注呢?這些現象我們應該怎樣去評價,又給我們什麼樣的啟示呢?   現實中的日本,色情圖書泛濫成災的現象,追求婚外情的社會風潮等等這些都是現代日本非常突出的社會問題。從人類進入文明時代以後,婚姻中的性關係成為唯一合法合理的肉體關係,婚外性行為自然被納入「好色」之列,如何看待這樣的好色,關係到如何維繫家庭和社會的穩定,而且這一問題也不僅僅是在日本才變得嚴峻起來。又比如性騷擾在現代日本非常普遍,為什麼強調「恥」文化的日本人其許多性行為卻無「恥」的自我意識?從歷史日本到現實日本中形形色色的日本人實施的性侵犯和性傷害,在這裡我們都需要問一個為什麼?尤其是在人類進入了文明時代以後,深藏於部分日

本人靈魂中的獸性被法西斯政府暴露出來的醜惡之事。   日本民族看起來是一個彬彬有禮的、有克制力的民族,日本自古以來也常常自稱「君子之國」,為什麼部分日本人在歷史上卻因變態、病態的性行為而留下醜惡行徑?他們自我標榜的忍耐力和克制力又突然到哪裡去了呢?變態的性常常摧毀著「道德的整個設施」,常常伴隨著施虐、受虐和扭曲的人性,為何這在日本人中間表現得非常地突出呢?為何這個民族的性行為和性衝動常常缺乏理性呢?   日本人總表現出不同的面相,彬彬有禮而又蠻橫倨傲,無比頑固而又適應激烈的革新,忠誠寬厚而又心存叛逆滿腹怨恨,勇敢而又怯懦……這是本尼迪克特(台譯「潘乃德」)在《菊花與刀》(台譯《菊花與劍》)中

給日本人的畫像,她用「菊花與劍」這兩種事物來概括日本人的性格。日本民族是非常善於轉換兩個面孔的,它是一個壓抑的民族也是一個放縱的民族,在性慾的滿足和追求方面,他們(或她們)是否也是在壓抑下放縱,在壓抑和放縱之間搖擺不定?   日本是一個神道國家,不僅崇拜神而且以他們的神為傲,因此日本人的「人性」不可避免地受到其「神性」的影響。日本的神,其神性中充滿著野性,日本人的性也是神性的張揚。   日本的神、日本神道等等又是怎樣影響著日本人的人性呢?我們就從這一問題入手來探尋日本人好色的原因吧。

婚姻制度的起源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00:01:00) 小郭郭&乃哥、米國&爸媽眼中的媒體、蘇聯戰機倒著開?大白蛇誤闖黑洞
(00:17:00) 東西方團體文化、消失的偶像IG、禁愛令是否合理?炎亞綸愛屋咖喱飯
(00:34:00) 責任分散原則、時間管理大師的93個老婆、婚姻制度的起源、部落家庭觀念
(00:49:00) 出軌=沒有愛?從開放式關係走入婚姻、一夫一妻=吃素?千禧世代的愛情
(01:03:00) 我們的戀愛觀、喜歡是賀爾蒙/愛是行為、理性與真愛的距離、動物界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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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姻制度之演變及保障

為了解決婚姻制度的起源的問題,作者馮澤文 這樣論述:

「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生活的目的,在增進全體人類之生活。 」,道盡了生命的意涵。以生物學的角度來看,繁衍後代是動物本性之一;從現代科技的角度而言,就是將本身的基因流傳綿延而已。 人類婚姻制度的起源,不論是東方或是西方,人類無獨有偶都是由「群婚制」開始,這是蠻荒時代為了生命的延續,所採用的模式。隨著東、西方文化各自發展,配合著各有其歷史背景且因國情不同呈現廻然不同的婚姻制度。整理歷史文獻記載各國的婚姻制度,發現在世界各種不同的婚姻制度中,其中三種婚姻制度最多人使用,分別為「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多妻制」,另有少數民族的「走婚制」、「搶婚」等制度,各

種婚姻制度間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也豐富了人類文化內涵。反觀我國摒棄傳統「一夫一妻多妾制」,獨尊「一夫一妻制」是否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之精神?對人格權的形成是否有戕害?對非婚同居人的基本權全然否定? 法律存在的價值就是「定紛止爭」,解決人類日常生活的問題,不論是民法債權、物權或是刑法、行政法的相關規範…等等,都是人類建構的文明秩序,其中親屬、繼承所列之條文,攸關著全民在婚姻制度中的權利義務,在只承認一男一女的婚姻架構下,完全漠視對「非婚同居人」權利的保護,是否符合憲法對人民基本權同等對待?都是值得我們探討的地方。 我國的憲法並未就婚姻制度加以明文規範,而大法官嚐試利用解釋文闡述

婚姻的意義:「維護配偶間之人格倫理關係,實現男女平等原則及維持社會秩序… 」「婚姻制度值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云云,在釋字第三六二號及釋字第五五二號逕行認定我國婚姻制度為一夫一妻制,並在釋字第五五四號直接引進德國憲法理論稱:「婚姻制度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如此跳躍式引用德國憲法理論,不僅套用在台灣現行憲法框架上缺乏依據,依其理論基礎,會讓人誤認大法官對中國數千年傳統的婚姻制度情有獨鍾之意,而對社會的改革莫明地增加巨大的阻力,尤其少子化的情形已嚴重到危害國家安全程度,亦不符2

1世紀的新男女的婚姻觀,不但拑制社會改革的原動力,也使憲法彰顯的基本權蒙上陰影。 世界各國在「同性婚」的議題上,對於憲法基本權保障陸續做了許多重大宣示及變革,在全球風潮中台灣卻被大法官綁架在一夫一妻制度上,畢竟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充滿濃厚的宗教色彩,為何要將它強加在非信仰者的身上?何不理性回歸到制度性變革的討論?因世界各國人文、風俗、國情及歷史背景均不相同,我國數千年來獨樹一格的婚姻制度,在歷史洪流中雖有雜音,但不失安定社會、解決男女之間問題的方式之一,設想後代子孫認為「母系社會」較符合社會實際需求,那麼一妻多夫制也是必然的選擇,為何只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才可以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開闊胸懷接

受我國特有的文化風俗亦有何不可。

論重婚罪之存廢

為了解決婚姻制度的起源的問題,作者葉佳勝 這樣論述:

重婚是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所明令禁止的行為,因此這些國家在刑法上也有重婚罪之立法。以我國為例,從民國24年即有重婚罪之明文。然而,我國在民國96年將婚姻形式要件從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後,將來重婚罪將面臨名存實亡的困境。因此,本論文將討論重婚罪的存廢問題。本論文著重的重點有四:第一,重婚罪之保護法益。探討婚姻制度是否能作為刑法的保護法益,以及重婚罪在維護制度外,是否還有其他的保護法益。第二,構成要件的分析。本文將釐清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及適用上的爭議,與其他法律問題。第三,民法與重婚罪的互動。由於重婚罪所處罰的重婚行為,是針對民法上的結婚形式要件,因此民法上的相關規範,包括大法官釋字對重婚罪的影響,都

相當重要。第四、存廢的根據是什麼。本論文提出的存廢意見,主要以我國的實際情況為出發點,再加上和其他國家的比較。站在維持的立場,法條上或解釋上的調整空間;站在廢除的立場,則廢除的原因和廢除後相關的配套措施如何修正,也是本論文的重點所在。而本論文將在最後結論章節,表達對於重婚罪的存廢所採的立場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