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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新陸書局 和易博士出版社所出版 。

中國文化大學 國際企業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沈高毅、姚文成所指導 曲博麟的 金融業行銷部門評估主推商品之決策評估模型 (2021),提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財富管理、層級分析法、德菲法。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 邵慶平所指導 顏韻庭的 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2021),提出因為有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合度原則、說明義務、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政治課責、行政課責的重點而找出了 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的解答。

最後網站理財Q&A---投資境外基金慎防非法銷售 - 自由財經則補充:A:金管會回答:過去有投資人透過非法銷售機構購買海外基金,因而上當受騙,基本上,購買境外基金一定要透過合法管道,並確認投資標的,才能確保自身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審計學原理(七版)

為了解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的問題,作者蔡信夫,林惠雪,黃惠君,郭博文 這樣論述:

  本書針對新公報的發布持續改版,並就國家考試審計學題目更新課後習題。 2021年發布了二號審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以及第75號公報「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因應此二號新公報,本版主要異動的有第一章、第二章及第七、八、九章,其餘章節則有小幅度的調整及精進文字說明。   第一章針對「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相關內容進行更新。第二章因應內容調整將章名由「審計準則和查核報告」更改為「查核報告」,原「審計準則」一節主要介紹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總綱,此總綱已不再適用故予刪除,而專業懷疑及查核先天限制等內容則調整至

第一章。   本版第七、八、九章除因應第75號公報的內容進行更新外,其餘重大異動說 明如下:   1. 第七章的章名由「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和內部控制」更改為「風險評估程序和對受查者取得瞭解」,將舊版第八章的「風險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調整至本 章,並將舊版本章的「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調整至第十一章。   2. 第八章將舊版第十一章的「關係人之關係及交易」調整至本章,並按照第49號 公報第一次修訂結果更新「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一節的相關內容。   3. 第九章的章名由「資訊科技系統環境下之審計」更改為「資訊科技環境下之審計」,更新內容除了介紹資訊科技環境外,其餘主要為資訊系統有

關資訊科技 的內容及控制,及控制作業有關一般控制及資訊處理控制,並強調使用資訊科技之風險的辨認與評估。   最後,本書之編撰參考會計師全聯會、會研基金會、金管會、證交所、審計部、考選部及內部稽核協會等機構之官網、公報、考題及相關資料等,謹致最高謝忱。  

金融業行銷部門評估主推商品之決策評估模型

為了解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的問題,作者曲博麟 這樣論述:

本研究探討金融業者在選定主推金融商品時考量哪些重要的決策因素。面對投資人如何給予符合投資預期的產品,並對金融業者帶來合理銷售收益。經過系統性探討,利於金融業者擬定產品發展策略。研究中運用德菲法、AHP以及20位專家及20位個案金融機構目標投資人問卷評估分析,探討投資人在選購商品時的考量因素。經德菲法建構決策模型後,再經由AHP分析可得知兩大構面,金融業者構面與投資人構面所佔比重。由研究結果判斷金融業者在主推商品時仍以金融投資者的需求為首要考量。金融業者構面中權重依序為「商品成長性」、「發行公司操作績效」、「銷售收益與回饋」。投資人構面中權重依序為「報酬率」、「資金變現性」、「銷售人員專業度」

。在主推商品時,可做策略性調整兩大構面之佔比,可隨投資市場整體氛圍,推出適性商品以符合投資人之需求。本研究協助金融業者提供系統性的金融商品評估,協助強化金融行銷決策。

圖解第一次買基金.ETF就上手 最新修訂版

為了解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的問題,作者李明黎 這樣論述:

每月只要3000元,小資也有高報酬! 門檻低+操作簡單=創造財富無負擔 ‧挑選訣竅 設定目標、分析風險、看懂淨值及績效,找出最佳組合 ‧實際演練 熟悉交易流程、判斷贖回時機、新手也能精明控管損益 ‧多元策略 針對各種投資性格、需求,提供最適且靈活的操作策略 ‧工具完整 基金和ETF商品一次學通,全球布局景氣進出無往不利 基金和ETF是小資族最友善、也最容易入門的投資工具。每次3、5000元,就能投資遍及全球的各種商品,既可做為優於定存、風險極低的儲蓄工具,也能積極達成獲取高報酬的目的。本書以深入淺出的彩圖教學,循序漸進地介紹基金和ETF各項投資前必須了解的知識和訣竅,是最貼近入門者需求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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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組織層面分析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見解—以連動式債券案件中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適用為中心

為了解決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的問題,作者顏韻庭 這樣論述:

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破產,引爆自1929年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嚴重的世界經濟危機,此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亦在我國引起嚴重的影響,各國因此檢討金融監理與秩序規範。我國也於2011年制定並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強化臺灣金融商品交易的監理與金融消費者保護。該法第9條及第10條分別為「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規範,此二要求為金融商品銷售法律規範二大基本原則。此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則依據該法設置獨立、專業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而本文發現,同樣為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評議中心與法院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之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

請求賠付金額比例均略有不同。本文欲深入探討評議中心與法院判決差異的原因。首先本文將說明公共政策形成之步驟,認為評議中心的設立雖是以「迅速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的,於政策形成過程中,可能考量了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接續就就評議中心的組織特性,說明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課責、政治課責。就前者而言,金管會對評議中心具有人事、財務、重要事項的核可權,此外,部分官員兼任評議中心董監事,預算來源大部分來自於金管會、績效評鑑等,均可說明評議中心受到金管會之監督;就後者而言,本文舉連動式債券與人民幣TRF案件為例說明政治課責的運作。於此二案件中,民眾向立委陳情,立委再於財政委員會針對金管會為質

詢,要求金管會做出回應,而評議中心又受金管會之監督,故亦可能對評議中心的運作造成影響;最後再與法院做比較,蓋法院並未如評議中心面臨行政課責與政治課責,或可能為二者見解不同之原因。本文認為,上開針對連動式債券之案件,法院與評議中心針對適合度原則與說明義務的解釋、操作,以及金融消費者得請求賠付金額的比例之不同並沒有孰是孰非之問題,而係法院、評議中心此二機構之組織特徵不盡相同。故本文認為可依照目前之現狀繼續發展,不需要因為此二者見解不同,而特別調整任一機構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