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借用申請書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國立臺北大學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張世賢所指導 胡伯賢的 臺北市推動腳踏車使用生活化之研究:公私協力的觀點 (2007),提出場地借用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私協力、政府採購、公辦民營、組織再造、公民參與、腳踏車騎乘倡議團體、企業捐贈與贊助、腳踏車政策、課責、回應性、健康城市、節能、減碳、空氣污染減量、河濱公園、開放空間、綠美化、綠色運輸、腳踏車環境工程、河濱腳踏車道、市區腳踏車道、腳踏車道路網、公共腳踏車租賃、腳踏車停放、腳踏車與大眾運輸、腳踏車與擁有人資料登記、資訊服務、腳踏車通勤障礙、無障礙環境、腳踏車活動、國際無車日、臺灣自行車日、走路上學、交通執法、交通法規教育、交通法規修訂、腳踏車騎乘訓練。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場地借用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場地借用申請書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質詢日記 #20190408

#監視器採購
我們警局的監視器,前3年有保固,第8年可以報廢。但問題就出在使用了3〜8年的機子。根據資料,高雄市3年內的監視器數量是2,278台(10%),3〜8年的是14,721台(62%),8年以上的是6,627台(28%)。以監視器平均使用年限是5年來算,如果有30%以上的監視器是壞的,也不令人意外。

8年以上可以淘汰的監視器有6,627台,但今年市政府編列3,000萬要更換678台,也不過汰舊換新10%。沒辦法換新,那重點就是維修!

所以今天質詢的重點是:如何確保廠商在機器壞掉時,廠商能夠盡快維修。過去的採購方式是由市警局統包(包含設備及維修),但因為是全高雄市監視系統的大標案,很可能是外縣市大廠商來投標,維修再轉給高雄下包商,於是就會出現維修時的資訊傳遞落差。

現在的作法好一些,設備由總局統包,維修則由各分局發包。我請教警察局長,如何確保監視器採購品質?設備過去的維修紀錄是否有如實記載?如果用維修紀錄來作為設備品質及維修服務的判斷,是個很簡單的指標。李局長認同這樣的概念,並承諾廠商的維修紀錄會作為未來採購評選的參考。

另外,如何跟民間裝設的監視器座公私合作,針對市府監視器的配置缺口,去媒合民間鄰近的監視器來輔助車禍、事故的調閱,李局長也承諾會這樣來進行。監視器的問題,是市民有感的,我會繼續去追蹤。

#保護行人路權

2017年底〜2018年初,高雄曾經推動加強取締不禮讓行人的汽機車違規,一個月舉發的案件數高達32,000件,代表高雄市的行人路權真的很糟糕,包含機車騎上人行道、汽機車不禮讓過斑馬線的行人 ….我請教李局長,這樣的執法是否會繼續推動,李局長承諾會繼續推動,並且要求對於公車及大車轉彎時蜂鳴器的使用。

相對台北已經在58個路口加強執行,當車輛轉彎時,需與行人需保持3公尺距離,若違規者將開罰1200到3600元。高雄在禮讓行人路權的執法上,還需要更加強,另外我也會要求交通局必須檢討某些路口斑馬線的劃設位置,必要時斑馬線必須往路口後方退縮,讓汽車轉彎時,有更充分的緩衝時間可以禮讓行人通過!

還有騎樓及人行道被占用的問題👉https://npptw.org/1YpIm4

#消防員救護勤務

高雄市的消防員,平均一個人要服務1,763位民眾,已經遠遠超過1,500人的服務基準量。而消防員在夜間的勤務,最繁重的是救護車的載送工作。新加坡在四月開始,已經開始實施消防救護車不載送「非緊急病患」。我要求消防局檢討目前的作法,在分級檢傷4、5級時(非緊急),授權現場EMT-P 高級救護技術員有自主判斷權,情況許可下,得請民眾自行處理,不再用消防救護車運送。黃局長回應,目前做法是分級檢傷4、5級時,若民眾要求消防救護車載送,需自費1700元,避免消防資源被濫用。

#政府的數位治理

我請教研考會,目前高雄市只有研考會下的資訊中心,如何協調各局的資料交換及介接,讓市民在申請補助及場地租借等等措施時,有簡單的介面可以使用?對市民來說,要申請書件時,用一個單一平台登入系統就可以申請,不需要再去書面申請或電話查詢。研考會李主委回覆:已經在研議成立資訊科技局,但時程未定。我再問,在資訊科技局成立前,市府什麼層級來擔任整合的角色,李主委回覆:研考會會負責。

我提出,如果研考會負責個高雄市政府的數位治理,那層級必然不夠,我要求研考會主動向副市長提出,成立跨局的資訊整合平台的必要性,並且必須由市府一級主管來主政!

關於政府數位治理,先前討論請看👉https://npptw.org/TsnzXL

#三民東區的活動中心不足

民族路以東、建工路以北到覆鼎金這個區域,是三民區人口密集區,但活動中心卻連一個都沒有,要辦集會、講座、運動、社交活動等找不到場地,甚至有里長要找鄰長開會,卻無場地可用。我要求民政局盤點此區閒置空間,媒合公共空間,讓里長及市民有活動場地可以申請借用。

臺北市推動腳踏車使用生活化之研究:公私協力的觀點

為了解決場地借用申請書的問題,作者胡伯賢 這樣論述: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93年提出腳踏車1、3、2政策,包含整體腳踏車環境改善期程與分工配套,迄今已四年,隨河濱腳踏車道路網之完成,臺北市長郝龍斌亦宣示將加速市區腳踏車道路網之發展。本研究以文獻分析、參與觀察、深度訪談,檢視臺北市腳踏車政策推動成果、環境現實、法律規定,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腳踏車公共議題知識架構,包含腳踏車運輸、運動、休閒等面向,能作為政府相關單位施政之參考,增進民間腳踏車騎乘推廣組織監督政府、參與公共議題的管道與能力,亦為後續腳踏車政策研究者鋪下一條便捷的道路。研究成果:1. 提出臺北市腳踏車通勤障礙各項具體因素及可行之改善建議。2. 針對河濱公園與河濱腳踏車道維護、河濱與市區腳踏車道

連結、河濱與市區公共腳踏車租借站委外經營管理、騎乘活動與教育宣導等重要公私協力議題,探究政策及協力效益、合作方式,並提出改進建議。3. 分析交通管理與交通工程規定,及其修訂之影響,並根據交通事故數據,提出法令修訂、交通安全教育與交通執法之必要性。4. 彙總國家總體腳踏車推廣政策,並說明對地方政府施政之影響。5. 分析民間腳踏車騎乘推廣組織之影響力,政府如何與民間團體、民眾進行有效之互動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