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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國泰世華銀行長榮航空聯名卡申請書* *也說明:且申請人同意本申請書及各信用卡約定條款對其仍有效並願遵守. 相關約定。 5. 正、附卡及所有卡別均共同使用一信用額度。正卡持卡人就本. 人與附卡持卡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楊淑文所指導 陳姿羽的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2015),提出國泰世華附卡申請書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錢消費借貸契約、要物性、資訊揭示、定型化契約、約定利率、違約金、期限利益喪失、期前清償、借用人之終止權、消費者不附理由之解約權、第三人融資型分期付款交易、解約權之抗辯接續、延伸抗辯權。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經營管理碩士學程 林基煌所指導 林金龍的 國內當前雙卡債問題分析與探討-市場經濟下政府應發揮的職能 (2005),提出因為有 公益性協商平台、破產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泰世華附卡申請書的解答。

最後網站信用卡線上申請-信用卡-線上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則補充:現金回饋御璽卡. 本行與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聯名卡合約期間至2023年8月7日屆期,詳情請見公告網頁。 申請卡類. 正卡 正卡+附卡. 需將申請書列印並簽名寄回. 卡片類別.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泰世華附卡申請書,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泰世華附卡申請書的問題,作者陳姿羽 這樣論述:

於現代社會中,小至衣物、日常用品,大至家具、汽車、房屋,甚或民眾之休閒活動如參加俱樂部、參加健身房加入會員而締結之契約等,消費者皆喜歡「先享受而後付款」之交易方式。「後付款」之款項除消費者以自己之存款支付外,最常見者就係消費者向銀行借款以支付購物之價金。觀上述交易皆脫離不了金錢之借貸,可知金錢借貸契約於現行社會下盛行之程度極高。 近年來,我國出現許多與金錢借貸有關之爭議。起因於我國法規跟不上現行社會之腳步,不僅對於變幻萬千且盛行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規定不足,規範之內容亦難以適用於現行社會。我國法關於消費借貸契約並未區分物之消費借貸與金錢之消費借貸,且係以物之消費借貸契約作為規範之基

礎,故法條係以無償契約、要物性契約、不要式契約之原理原則出發。然金錢借貸契約始為我國現行社會中應加強規範之契約類型,針對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應為如何之規範始能跟上社會之腳步?是否該揚棄要物性之概念?是否該以有償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為法條規範之基礎?係本文第一個討論重點。 再者,現今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多係存於企業經營者(融資銀行)與一般借用人間(消費者),且其所締結者為融資銀行依據自身利益、專業知識及締約經驗事前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如何衡平借用人與融資銀行間之契約地位,實屬重要之議題。 欲衡平融資銀行與一般借用人於契約中之地位,使雙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處於較為平等之狀態,首應加強消費借

貸契約之資訊揭示。所謂資訊揭示,就是要求貸與人將消費借貸契約之內容予以公開透明化,將消費借貸契約之重要資訊,例如利息、違約金、還款期限及期數等等,以簡單易懂之字句完整清楚記載於契約中,使借用人得透過契約揭示之資訊決定是否締約。 將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之交易資訊公開化、透明化後,接續要討論者係契約實質約款之效力。貸與人將契約之重要資訊皆揭示予借用人,而借用人亦於契約上簽名,是否即代表契約中之約款皆為有效而對借用人產生拘束力?實務交易上重要之條款如:利息之約定、違約金約款、期限利益喪失條款、期前清償之違約金條款,是否因借用人於契約上簽名,及生拘束借用人之效力?或係此等條款內容需經實質判斷,始可知

悉各該條款是否有效? 除上述傳統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之爭議外,企業經營者為求提高與消費者之締約之機率,更發展出第三人融資型分期付款契約之新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第三人融資型分期付款契約牽涉三方交易(企業經營者、消費者、融資銀行),故其法律關係更顯複雜,契約何時成立、企業經營者給付不能時,消費者可否以對抗企業經營者之抗辯事由對抗融資銀行?此等問題,皆係吾人所應深入探討者! 上述所提及之問題,皆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重要之爭議問題。本文擬以外國立法例與我國實務見解、學說見解之分析,試就上述問題對現行法規進行分析檢討,並提出可行之修正建議,期能使我國法規更加完備,並能徹底解決契約當事人之紛爭、保

護弱勢當事人之權益。

國內當前雙卡債問題分析與探討-市場經濟下政府應發揮的職能

為了解決國泰世華附卡申請書的問題,作者林金龍 這樣論述:

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雙卡債問題,幾乎成為台灣社會各階層最注重的一個議題,因為它影響的範圍既廣且深,其形成的原因也很相當綜錯複雜,相關部門也都儘全力提出各種解決方案與對策,希望問題可以儘快軟著陸;本研究嘗試以「市場經濟制度下,政府應發揮的職能」的角度,來探討雙卡債問題的根源、各相關單為因應對策的有效性,經歸納後得到以下結論;卡債風暴發生主要根源有四:(一)、政府金融產業政策監理制度不全,且對問題的發生反應過慢。(二)、發卡機構為求高利潤,過於衝刺雙卡業務。(三)、持卡人過度消費。(四)、代辦公司推波助瀾其中政府肩負維持經濟社會穩定之責,有制定產業政策與市場遊戲規則之權,有它國之殷鑑在前,卻未

能於防本國市場之患於後,因此應為本次卡債風暴負起最大責任。對目前相關單位所提出解決雙卡債問題,方案與對策的有效性看法有三:(一)、在雙卡業務急速冷卻下,卡債問題應不會再擴大。(二)、協商機制的成效仍有待觀查。(三)、破產法的內容將決定本次卡債危機如何結束。最後本研究,對如何解決與防止卡債問題再發生提出,以下七個建議(一)、應通過能防止產生道德問題的「破產法」。(二)、應制訂真正公平合理的「催收公平合理法」。(三)、政府應主導成立「公益性協商平台」。(四)、對於代辦業者的經營應制訂一套管理辦法。(五)、對銀行開辦高風險業務應訂定門檻。(六)、訂定更周延的額度給予管理制度,避免地下金融再度興起。(

七)、對於金融業衝刺中小企業放款應考量,是否有發生第三次金融風暴的可能性?並訂定適當的監理措施!並提出四個後續相關研究的議題:(一)、雙卡利率是否真的存在資訊不對稱,造成市場失靈的問題?(二)、兩次金融危機是否與「代理問題」有關?(三)、新的破產法通過後對我國金融產業發展的影響!(四)、我國銀行目前業務上幾乎均全力發展中小企業放款,是否有發生第三次金融風暴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