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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我識 和捷徑出版社所出版 。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高金桂所指導 陳盈穎的 刑法詐術意涵之研究 (2008),提出國外匯款幾天入帳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詐術、詐欺罪、陷於錯誤。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大學 法學學系 林誠二所指導 蕭維德的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1999),提出因為有 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商務、網路信用卡、現金儲值卡、網路銀行、電子貨幣、電子資金移轉、系統風險的重點而找出了 國外匯款幾天入帳的解答。

最後網站國泰綜合證券 新手上路懶人包則補充:買股票後,卻沒有在交割前匯款, 會違約交割 ... (外)為外幣帳戶 (台)為台幣帳戶. 錢是匯到這個交割銀行帳號! step3. 注意「交割銀行帳號」 ... 股息入帳時即時通知.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國外匯款幾天入帳,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要抄,就抄最強的英文E-mail(附1電子書)

為了解決國外匯款幾天入帳的問題,作者韋力Willy 這樣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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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範文中,最精確好用的句型,標示出此句型代表的語氣或意義。並提供句中可替換的單字或短句,讓你只須使用取代功能,複製再貼上,便可以寫出無數個句子!   最強3. 最實用的E-mail短句,任何主題都百搭   寫中文E-mail時總是春風得意,碰到要翻成英文就覺得好頭痛嗎?菁英級商英講師Willy特地整理出英文E-mail實用短句寶典,就是要拯救長期身陷英漢字典跟google翻譯的每一個你!   最強4. 最專業的商用字彙,從此寫E-mail不詞窮   本書加碼收錄職場最愛用的書信、貿易用字縮寫,公司部門、職位名稱,以及電腦相關用語,更附有英文履歷範例!不僅要給你最強的內容,還會是你最超值的

選擇!   最強關鍵5. 最便捷的世代,一鍵就能搞定   隨書附贈全書英文E-mail範文文字檔,不用把書上的字一個一個輸入電腦,而是真正能讓你複製貼上,隨抄即用!   不抄最強,那要抄什麼?   要抄,就抄最強的英文E-mail! 使用說明   步驟1. 善用本書所提供的「英文E-mail完整學習元素」   從圖解英文E-mail的構成、以及最基礎的寫作架構技巧,一直到進階延伸的專業字彙。全方位的學習元素,讓讀者從頭開始學好英文E-mail。這不僅僅是一本好抄的英文E-mail書,更是一本能幫助你學習的英文寫作書!   步驟2. 活用本書所列舉的「195種商務&生活情境」

  全書195種情境,共250篇範文,涵蓋生活中、辦公時每天遇到、隨時用到的狀況!根據不同情境分門別類,方便讀者使用時檢索。   步驟3. 熟練書中「英文E-mail完整範文」及「中譯」   每篇範文皆為作者精心撰寫,且實際能應用於商務場合。另外加贈全書英文E-mail範文文字檔,動動手指就能複製貼上!   步驟4. 務必靈活運用「好用句型&替換單字」   範文中暗藏許多實用的句型,作者皆一一擷取出來,並幫大家標註可替換部分,以及能夠替換進去的近義或類似性質的單字。讓你不僅僅會抄,還能從模仿中求進步!   步驟5. 精選E-mail短句收錄   要寫英文E-mail絕對不能錯過的

250個萬用短句!適用於為google翻譯辭不達意苦惱者、每次寫英文E-mail就卡關者…等,只要一則小短句,就能點亮整篇英文E-mail。   步驟6. 專業職場、商務單字   每篇範文中,作者皆代入許多職場專用、商場必用的單字,並收錄在範文右頁下方,供讀者作為補充使用。增加自己的單字量,也是讓E-mail寫得好的關鍵之一!  

刑法詐術意涵之研究

為了解決國外匯款幾天入帳的問題,作者陳盈穎 這樣論述:

詐欺罪於刑法學說上之研究一直是財產犯罪中的焦點,惟我國刑法詐欺罪之規定是參考日本立法例而來,未像德國刑法明文規範詐欺罪詐術行使的內容,所以實務在適用上就必須對詐術之意涵做更明確的釋義。而學說上對於「詐術」的內容討論較少,「詐術之施用」為詐欺罪於財產犯罪中極為特殊的犯罪手法,加上此一客觀構成要件為詐欺罪成立之首要前提,各種疑似詐欺的行為必須先通過詐術施行意義的檢驗步驟才可能以詐欺罪論處,故本文擬針對「詐術」意涵這個主題,做進一步的分析研究。 本文全文分為七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論文研究動機與目的。第二章說明詐欺行為可能侵害之憲法基本權,並就刑法上對於詐欺罪保護法益的範圍與產生的爭議問

題,加以歸納檢討。第三章先以外國立法例之解釋,點出我國詐欺罪對「詐術」此構成要件規範不明確的問題意識,從而將刻劃詐術行為之重要概念-「詐術所指涉內容」的範圍與界線為何,做較深入的分析。並就詐術行為的態樣,其學理基礎為何,及其相關的實務上爭議案例納入討論。第四章針對刑法上出現過的幾種特殊施用詐術類型,分析其何以構成詐術,介紹實務、學界處理這些問題的看法。另外檢討新式詐術手法是否仍符合傳統詐術定義之內容。並就我國民間信仰多樣化所呈現的宗教供養奉獻財物的行為,是否符合詐術施用之問題,從宗教自由的論點切入並舉實例提出分析。第五章基於詐欺罪中「被害人參與」的特點,釐清什麼樣的詐術內容之實施可以導致相對人

陷於錯誤,並進一步說明「施用詐術」與「陷於錯誤」兩要素間的關聯性。第六章肇因於實務上發生許多類似詐欺又挾帶著其他財產犯罪特殊外觀的犯罪行為,在實際判斷上,在認定為詐欺罪或以其他財產犯罪論處之分辨上,即發生界分與競合的疑問。所以在這個章節提出一些不易與詐欺罪區分、容易發生爭議的財產犯罪類型進行分析,試圖提出較具體的區辨標準,並提供幾則案例作為討論。第七章乃針對前述之議題,做一個為整體性的歸納檢討。

照著抄!日文E-mail大全(附贈能抄也能回光碟:全書E-mail完整文字檔 + outlook 15 款信件相框)

為了解決國外匯款幾天入帳的問題,作者小澤友紀子 這樣論述:

  這不是一本日文學習書,這是只要寫日文E-mail都要擁有的「日文工具書」!   日常生活、出國留學、職場溝通,  超過 700 篇 E-mail 範例,  立刻會寫也會回,就算不會寫也還是會回!   隨書附贈  15款可套用在郵件上的信件相框、  全書E-mail文字檔,   不只抄得快,  還能跟上「個人化」的網路時代!   《照著抄!日文E-mail大全》把寫日文E-mail變得簡單,卻把郵件頁面變得「不簡單」!  全書E-mail一字不漏文字檔免費送,愛怎麼抄就怎麼抄!  精心設計15款信件相框,馬上個人化你的郵件頁面!   ■「抄」豐富!信件內容超過700篇以上,想抄什麼就抄什

麼!  日常生活要用日文E-mail、出國唸書、工作也要用日文E-mail,如果你在日商公司上班,或是客戶有70%以上都是日本人,那你一定需要日文E-mail。   全書一共分成三大主題:(一)日常生活篇、(二)國外留學篇、(三)職場篇,這三大主題之中,包涵了各式各樣的信件內容,幾乎只要你能想到就一定有。隔壁鄰居生小孩、遠在國外的朋友生病,或者是你想跟日本的銀行申請貸款……不管怎樣,不要考慮,只要找到適合你的信件內容,拿起來抄就對了。   ■ 「抄」完美!E-mail會寫也會回,就算不會寫也還是能回!  朋友邀約週末派對,如果你超想去,那要怎麼回才不會讓人家覺得你好心急;就算你不想去,那又要怎

樣可以婉轉的拒絕他呢?不管你到底需要哪一個回覆,絕對有最適合你的書信回覆法。就算沒有,你也可以使用隨書附贈的「能寫也能回!全書E-mail任你自由使用資料光碟」,把裡面的內文修改成最適合你的E-mail內容。而且因為日語的敬語和口語用法很複雜,哪時候該用,哪時候如果使用了又覺得距離太過遙遠。這一切都讓人覺得有夠複雜,不想意外得罪朋友 / 客戶,也害怕因為詞語誤用,讓收件人收到信後卻是一頭霧水。所以寫信就要寫完成度最高的E-mail,才不會把時間白白浪費在互相確認上。   ■「抄」特別!受不了一成不變,想要突顯個人特色,就用信件相框改變!  以前都還可以用「字跡」或是「信紙」等等來表達個人特色與

習性,但是現在幾乎所有的東西都已經網路化,已經沒有人用手寫信了!在一成不變的網路世界裡,就用背景底圖更加突顯「個人特質」吧!   因此,本書特別設計了15款可以馬上套用在郵件頁面上的信件相框。一般在公司發送信件時,都會使用Microsoft Office的Outlook軟體撰寫郵件,你要做的就是先決定到底要用哪一款背景圖,這樣就可以立刻輕鬆使用它(詳細使用方式請參考光碟內的文字檔案)。快捨棄一片空白的E-mail頁面,馬上就可以突顯你的自我特色!改變就從這些背景底圖開始!   ■「抄」划算!講求投資報酬率,作最聰明的選擇!  一杯飲料店手搖奶茶就要35元,一顆麻糬也漲價5塊,好像錢越來越小,可

以買的東西越來越少。即使這樣,為了工作、為了生活,該花的錢,就算很心痛還是要花!如何能把最少的錢買到價值最大的產品,這是在這個時代裡,每個人都一定會思考的事情。   我們已經全部幫你想好了,因為《照著抄!日文E-mail大全》全書共計512頁卻只賣399元,平均下來一頁不到1元!在這個「省」時代,就要這樣花錢。 作者簡介 小澤友紀子   日本女性,目前與丈夫、兒子住在日本琦玉縣家中。與捷徑出版知名作者張慈庭老師是在波士頓念大學時的社團好友,畢業之後回到日本,目前任職於日本某知名大型企業擔任高階主管的職務,在這期間累積了多年商業經驗。喜愛美食的她,某次帶著家人,與張慈庭老師相約一同到台灣吃鼎泰豐

,並在聚會中意外的認識了捷徑出版總編輯,才有了此次的出書計畫。   《照著抄!日文E-mail大全》為她個人首部著作。

論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架構暨其法律關係

為了解決國外匯款幾天入帳的問題,作者蕭維德 這樣論述:

背景說明 電子商務係近年來最新興最熱門之議題,藉由網際網路與無線通訊之發展,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模式,更創造出眾多的新興科技與工業,提供比傳統商業模式下多出數十倍的商業貿易與工作機會,更促進國際間貿易的快速發展,真正達成地球村之理想。電子商務使傳統主要的商業或組織活動,不論是所謂的B2B(業者對業者之交易)或是B2C(業者對消費者之交易)、抑或B2G(業者對政府之交易)的交易模式與運作皆產生劇烈變革。在這一波電子商務模式下,係以所謂資訊流、物流、金流等三方面主軸,凡能主宰此三大領域者,即主導了未來商業的發展趨勢。而在此其中,關於電子商務各種資金之流動、移轉,例如付款、轉帳及其

他交易等,除仰賴傳統人工及自動化機具設備(如ATM)等方式外,亦應運而生各種新的付款方式,例如透過網路信用卡、網路銀行、各種儲值卡、電子支票及銷售點系統(POS)……等等,且隨著技術的不斷創新,新的支付方式亦不斷地產生與實施運用。隨著各種不同的支付方式與架構不斷產生,其間之法律關係亦然日趨複雜,然現行實務可知,電子商務業者對於使用支付系統時並不十分聊解其應負擔之責任為何,甚且不知此其中含有甚多之法律風險。本文創作之目的即在針對現行應運電子商務所發展出之幾套較新且重要的支付系統,探討其系統及使用架構為何,並研究其中當事人之各項法律關係,以作為各項支付系統使用者規畫各項法律責任與風險之參考。

電子支付系統之意義與類型 所謂電子支付系統即是利用電腦及電子化設備等相關產品或系統來進行商業交易中所需資金流動的相關作業,例如付款、匯款、轉帳及伴隨此等行為所需相關資訊等,亦即前述所謂「金流」之部分。電子支付系統源自於早期金融業務電子化時,金融業者為加速作業流程、降低成本、增強競爭力,故在金融業間與業者間設立專線來進行資訊流通,例如自動櫃員機作業(ATM)、通匯作業、資訊查詢作業、銷售點服務,乃至於後來的家庭銀行、企業銀行、電話銀行、金融EDI、銷售點系統(POS)等皆屬之,此即早期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其主要用於解決銀行或其他金融業者與企業間關於大筆或經常性

資金之來往。直至數年前隨著電腦之普及及網際網路、無線通訊科技之發展與普遍應用,為因應龐大之網路商機,所謂網路信用卡、虛擬信用卡、網路銀行、利用磁條或IC晶片儲存資料之所謂虛擬貨幣、現金儲值卡等電子錢,企業間採用之電子採購卡、配銷卡等及其他尚在發展中等新電子支付工具不斷應運而生,因此亦架構出較諸以往不同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而此系統亦不再僅侷限或嚴格區分小額支付系統或鉅額的資金移轉系統。 實務上區分電子支付系統之類型頗為分歧,例如以付款時間、貨幣形式、付款數額大小、可移轉性、防偽硬體、清算作業、認證方式等方式來作區分,但原則上來說,可以電子支付系統使用之工具或媒介,從大的應用

方面加以區分為三大類型: 、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此即將信用卡使用於網路上,以輸入密碼方式取代刷卡動作。 、新興支付工具系統:例如各種電子貨幣支付系統,此詳下述。 、帳戶型支付系統:例如網路銀行轉帳系統、電子支票等。 現今常見之電子支付系統種類: 金融EDI系統、小額付款系統、電子代幣系統、電子貨幣系統、電子支票系統、智慧卡系統、網路銀行系統等等。近來美國較為興盛的則為「電子付款和帳單顯示系統」(Electronic Bill Presentment and Payment,簡稱EBPP)

,其結合電子付款與傳統現金交易所須之對帳單,成為所有銀行業者以及大型開帳機構(biller)主要的發展計劃。 傳統與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之區別 傳統上常見的電子支付系統,大約有「金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自動櫃員機系統」、「POS銷售點系統」等等,大抵上都是利用專線式連線方式來傳輸帳戶及資金流動之資料。而所謂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並非完全不同於傳統之電子支付系統,而僅係指於電子商務時代下,配合IC科技與網際網路之興盛,將原有之電子支付系統結合更先進之IC晶片以及更開放、迅速之網際網路,使之更為便捷與迅速。例如將傳統之信用卡使用於網際網路上,免除傳統刷卡之動作

克服刷卡地點之障礙;或將用於POS系統中之金融卡、轉帳卡,結合IC晶片與網路,使之變成據多功能的IC金融卡、儲值卡、智慧卡,甚或具貨幣性質且可線上直接(On-line)付款之電子貨幣等等,使之具備現金之功能與便利卻無攜帶現金之麻煩,抑或使之等同於現金之價值;或利用網路開發一些小額付款系統,人類之生活步調與方式亦將因此等不同之支付方式而有所改變。 本文即是就上述電子付款系統三大類型:「線上信用卡支付系統」、「新興支付工具系統」、「帳戶型支付系統」,於現行電子商務中一些目前較為成熟、常見之支付系統加以論述。 電子資金移轉 所謂電子

資金移轉,簡單的來說就是藉由電子設備,指示或授權金融機構對另一帳戶扣帳或入帳所進行之資金傳送,他不是真正將資金傳送到對方,而僅是傳輸代表一定資金的資料訊息,並賦予傳輸當時即具有等同資金真正移轉之效力,但在實際作業上是由金融機構事後統一整批來進進行現金搬運作業。對電子支付系統而言,電子資金移轉即是其手段與目的,支付系統只是方法與媒介,資金移轉才是真正目的,因此關於使用電子支付系統中,電子資金移轉所可能遭遇之法律問題即值得關切。關於電子資金移轉常見的問題約有: 1、客戶與銀行關於電子資金移轉之契約關係為何。 2、告知義務內容之規範。 3、

如何給予消費者資金移轉憑證。 4、預先授權電子資金移轉之方式如何。 5、資金移轉訊息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6、資金移轉憑證錯誤之通知、更正、說明,是否暫時入帳,可否課與懲罰性損害賠償。 7、未授權資金移轉之責任、範圍及其限制。 8、金融機構關於其直接造成損害之作為或不作為、不可抗力、機械故障等造成消費者損失,應負如何之責任。 9、電子資金移轉無法完成時,銀行及消費者之責任為何。 10、電子資金移轉強制使用之禁止。 11、民事責任中法院審酌

以決定賠償金額之因素。 質言之,電子資金移轉的法律議題主要可分成銀行金融作業關係的與使用連線系統的風險控管問題。在目前實務上認為,銀行與存戶間訂立的是消費寄託契約(活期存款、儲蓄存款),另就金融卡之使用訂立一委任契約(如ATM之代為匯款、轉帳等);若係支票存款(甲存)則為消費借貸加委任契約。但就整個電子資金移轉架構而言,因為參與的當事人叫多,整個交易架構較為複雜,遂有「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有者,採「委任契約說」與「承攬契約說」最大的區別實益在於銀行所負的責任不同。若採「委任契約說」,則銀行只須依照客戶之指示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事務即可,若是因其他銀行

或機構、單位之指示造成客戶之目的無法達成受損或其他人(如受款人)之損害,銀行責不必負責;反之,若是採「承攬契約說」,則銀行須至客戶所委託處理之事務全部完成,其契約義務方告終結,易言之,若有因他銀行或其他單位、清算中心等之行為造成為指示客戶之事務無法完成,則銀行須負債務不履行責任。採委任契約說,對客戶較不利;依承攬契約說,則銀行之責任較重。 在系統責任風險之分擔方面,在一般之轉帳契約中客戶對於銀行於所處理委任事項時較有注意、控制之可能,故採委任契約說於責任分擔上較公平;但是在電子資金移轉之中,客戶實際上很難去注意、控制銀行如何處理其所委任之事務,而且客戶因與財金公司、

其他銀行間無契約關係,對於因此等單位所造成之損害無法依契約關係求償、在侵權行為上舉證亦很困難,因此若採委任契約說而簽約行對此等單位之行為所致損害亦不負責的話,客戶實際上求償無門,只能自認倒楣。本文以為,基於新型態的電子支付系統電子在我國處萌芽階段,消費者對此之信賴度仍為不足,為增加消費者使用之機會,並擴電子商務之發展,似應認為銀行與客戶就電子資金移轉所簽訂之契約性質為承攬契約較妥。至於銀行與其他機構間則可利用如共同保險、開設專戶等方式藉以分擔責任、分散風險。 網路信用卡系統 所謂「網路信用卡」通常即指將信用卡使用與網路交易中,傳統上使用信用卡,必

須藉由「刷卡」之行為來完成交易;但在網路信用卡中,因透過網路所為之交易行為,並無法同時進行該「刷卡」之行為,因此發展出一套機制,改以輸入信用卡號之方式來取代「刷卡」之動作,然就此觀之即可得知,在使用過程中,無法確知使用信用卡之人是否確為持卡人,亦即不知該信用卡是否為被盜用?此外,使用網路過程中,信用卡號亦可能被遭駭客攔截、竊取,而將信用卡號交予商家後,信用卡之資料亦可能遭商家濫用或散播出去,因此為確保網路使用信用卡之順利與安全,遂發展出用以搭配信用卡並確保網路交易安全之機制。在目前此一配套之機制有所謂兩大系統,即SET系統與No-SET系統。這裡套系統主要的差別在於SET的安全型較高,但操作程

序繁瑣、建置成本高;而No-SET系統則交易較方便成本低,但安全型不若SET般高。 在法律關係方面,網路信用卡並沒有大幅改變傳統信用卡交易的原有法律關係,它主要是因為加入了新的交易主體,因此使的整個法律關係更加複雜化。在傳統的信用卡交易中主要有五造當事人:特約商店、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但在網路信用卡系統中則因為上述安全機制加入了所謂安全認證中心(CA)以及付款閘道等網路加值業者,以及因使用網際網路所產生之風險。例如傳統上關於發卡銀行與持卡人間之關係,向有所謂消費寄託契約說、交互計算契約說、消費借貸契約說、委任契約說、委任契約與消費寄託契約之混合契約說、委

任契約與非典型契約之信用卡契約之混合契約說抑或委任與承攬之混合契約說等,而在實務上係認為信用卡契約屬於一委任與消費借貸之混合契約。基本上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不論是SET或SSL機制,都未變更原有之法律關係,但銀行通常會另外再與持卡人簽訂一「網路銀行信用卡特別約定條款」,用以約定關於使用網路信用卡時,雙方因使用網路連線及安全作業系統所產生之相關問題,例如約定得以電子郵件傳送帳單、交易明細、被冒用之損失分配等。在CA方面,CA出具約「憑證」其效力如何?經公開金鑰核對私密金鑰確認數位簽章後,是否應明文認定發生「身份之確認性」、「交易資料完整性」以及所謂的「交易不可否認性」?又如因CA核發憑證或金鑰發

生錯誤,則善意信賴該憑證及公開金鑰之交易當事人是否受到保障而CA應予以賠償?原則上,CA既係提供金鑰加密認證與核發憑證之服務,而由受服務者提供對價,則其與憑證人間之關係應為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之委任契約關係,且為有償。而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而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五條,CA所負之責任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此推論,在上述問題中,交易當事人應能得到適度保障,但在實務上,CA多半不願意負擔如此龐大之責任,而以定型化契約約定之方式將大部份的責任排除,例如CA因認證程序疏失(錯認甲為乙、憑證有效期限錯誤等)或逾越權限

(擅作主張逕將憑證中止或撤銷)時,一般而言,CA會對於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賠償方式與金額限制在一定的金額內,甚或約定不負擔任何責任等等。CA之所以以契約方式約定免除其責任之主要理由有二:一為現今有關連線之系統風險由誰負擔不明,倘若係因連線過程中出問題,例如連線中斷、駭客入侵等,則有時無法查出應由誰負責,CA不願負擔此一責任;再者為倘若CA負擔此一風險,則勢必提高服務費用,使用者因此必須負擔高額之服務手續費,對於現今正值推廣時期之網路認證機制十分不利。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文建議應依照上述電子簽章法之規定,由主管機關訂立一定型化契約範本,合理分配CA與消費者(包括一般網路使用者與網路商家)之風險責任

。 又在整個網路信用卡交易系統中,共有持卡人、發卡機構、收單機構、信用卡組織、網路特約商店、認證中心、付款閘道等等當事人,這些當事人在使用整個連線系統時,彼此之間因此一連線產生之風險與關係究竟如何?依據財政部頒佈的「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亦將網路信用卡之使用包括進所謂的網際網路銀行系統中,但該範本對於各該當事人間之系統風險與分配並未做任何規定,反而將所有因使用連線系統所致損失之責任歸給消費者,對此日本有學者提出「系統責任」,他從保障利用電子支付體系使用者的觀點出發,認為客戶並非電腦或通訊之專家,除依約定方法使用外,並無任何規避損害之方法,故系統內的危

險應由參予並提供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此外,基於客戶對系統的合理信賴,亦應由引介該系統予客戶的銀行負擔無過失信賴責任。可資參考。 現金儲值卡系統 所謂的現金儲值卡,乃指發卡人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持卡人據以進行貨物或勞務交易,簡單的來說,就是將一定的現金價值儲存到卡片裡面,持卡人再將之當作現金使用,每次使用時就扣除消費的金額,他跟傳統的代幣或禮券差別在,現金儲值卡是真正將現金的所有權移轉到卡片中(稱之圈存),一但現金從銀行帳戶中儲存到卡片後,持卡人就不可以再對銀行主張權利,因此和代幣或禮券僅是表彰一定的權利不同。關於現金儲值卡在法律上的爭

議有二:一為發行現金儲值卡所遭遇的問題,一為現金儲值卡之法律關係為何。就發行面之問題,主要是現金儲值卡之法律性質究竟為何,倘若認為現金儲值卡具有貨幣之性質,則僅中央銀行可發行,倘認係一有價證券,則一般銀行或公司行號皆可發行,又倘認為具有存款之性質,則僅有金融金融機構能發行,依據財政部針對現金儲值卡所研擬之銀行法第四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規定,我國規畫中的現金儲值卡不包括電信局、捷運公司等非金融單位所發行的單一用途儲值卡,主要是以銀行發行的多功能儲值卡為管理重點,例如銀行與加油站、公用電話、百貨公司等多處商店簽約,其所發儲值卡可同時在這些簽約商店消費使用,且具圈存功能。銀行發行這類的現金儲值卡,應經

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報備許可,且按照中央銀行規定提列準備金。而此可之,我國財政部規畫中之現金儲值卡須提列準備金,因此其法律性質應為「存款」之一種。 在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方面,現金儲值卡之交易主體包括有:持卡人、發卡銀行、代理銀行、特約商店、網路連結交換中心(清算中心),原則尚這些主體係靠彼此間簽訂契約來規範權利義務關係,例如持卡人與代理銀行於開戶簽訂消費寄託契約及現金儲值卡服務契約,特約商店與銀行簽訂一現金儲值卡銷售點服務契約,這些合約多半是複合性、非典型的契約,內容可能包括委任、寄託、消費借貸等等。但在整體交易架構上仍有彼此間未有契約關係者,例如特約商店與清算傳輸中心間

,此兩者間即無契約關係存在,雖然特約商店乃是將資料傳輸給清算傳輸中心,但清算中心只是將款項通知代理銀行匯入給特約商店,清算中心只是銀行的履行輔助人。此時特約商店一旦因傳輸中心之行為遭致損害,依據民法第二二四條,仍應依據與銀行之契約向債務人銀行求償。 網路銀行轉帳系統 所謂網路銀行,就是將傳統銀行業務透過網際網路來進行,並且透過網路來開發新型態的業務與服務,傳統的銀行網路作業係透過專線式的電子資料交換來提供企業進行資金移轉及帳戶管理,新的網路銀行則透過開放式的網際網路來對全世界的客戶,包括一般個人與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因為網際網路的無遠弗界,銀

行不必再建置高額的專線系統即可與客戶及其他銀行間進行雙向與即時的互動,而所謂的網路銀行轉帳系統即是透過網路銀行來進行資金移轉與帳戶管理。關於網路銀行轉帳系統罪主要的法律問題即是在整個網路連線作業中,各該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各為何,在網路交易高風險的情形下,應當如何保護自我的權益。原則上這可大別為銀行與銀行間關係,銀行與客戶間關係、銀行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以及客戶與網路清算中心、網路加值公司(如ISP)間關係等等。 就銀行與客戶間之關係而言,會先就金融交易關係以及使用網路連線系統關係先行簽訂消費寄託契約以及網路銀行服務契約,但銀行為避免負擔過重責任,

多半以定型化契約方式將所有責任排除轉由消費者負擔,又依據財政部所制訂之網路銀行契約範本,雖然在表面文字上對銀行與消費者間之權利義務作合理分配,在卻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因使用網路系統產生之各種障礙、風險負擔舉證責任,而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此能力,因此實質上等同要求消費者負擔所有風險。殊不合理,對此行政院已正準備研究改進。 就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與清算傳輸中心間,主要是藉由各銀行加入清算中心的作業系統,並由清算中心制訂一共同規約來規範彼此間的權利義務,但目前在我國,此一制度並非十分成熟,負責清算中心之財金公司關於網路銀行作業系統也才剛建置完成,因此關於內部間之規範並未十分完善,

因此導致銀行在自己負擔的責任範圍不明下,寧可將責任轉由消費者負擔。關於一般網路業者之責任,例如ISP業者中斷網路連線服務致消費者之轉帳失敗或錯誤並受有損失時,ISP業者應負何種責任?依據民法,ISP業者的網路服務契約究竟是無名契約或租賃契約或有爭議,但其為有償契約、雙務契約則為不爭之事實。因其為雙務契約,客戶有付款義務,ISP則有提供網路服務之義務,一旦不能依約提供服務,則為債務不履行,有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問題;且因其為有償契約,ISP負瑕疵擔保責任,準用民法第347條,ISP須擔保用戶使用網路服務之權利存在與權利無缺。 其次,若由消費者保護法觀之,由於ISP符合該法第2

條第2款所稱「提供服務為營業者」,應遵守消保法第7條之規定,根據該條第2項ISP提供之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財產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例如:標示連線可能突然中斷引起資料遺失等財產損失);而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致生消費者或第三人損害時,須負無過失責任與連帶損害賠償貴任。 但根據我國的電信法第23條卻規定:用戶使用電信事業的電信機線設備,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生損害電信事業不負賠償責任,但應扣減所收的費用。而ISP業者即是電信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第二類電信事業(第一類: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

事業。第二類:其他電信事業), 依據民法、消保法與電信法的規定,ISP的責任大不相同,民法是瑕疵擔保責任,消保法則是最嚴格的無過失責任,依照電信法ISP卻又可以主張免責;在適用法律有爭議,結果又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建議ISP應與用戶於契約中明定,連線中斷時ISP的責任範囤與賠償上限。然於約定責任限制時,須考量消保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之規定,例如應本平等互惠原則,以及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之條款無效等規定;並依消保法第7條第2項規定,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同時設置障礙申告專線,配合操作人員提供障礙申告服務。 結語 探討電

子支付系統的系統架構與法律關係,是一門結合科技技術與法律的學問,研究過程中或有頗多困頓與挫折,但在這個電子商務的新時代,研究其法律關係並藉以釐清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亦是發展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關鍵,本文為國內第一位針對電子商務時代下之新型態電子支付系統加以研究者,其中或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各位老師不吝加以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