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請核示用法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另外網站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也說明:主旨:為辦理000年本府文書管理教育訓練一案,簽請核示。 ... 主旨:呈請褒揚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李承翰巡官,敬請鑒詧。 說明:(起首語).

國立陽明大學 科技與社會研究所 王文基、雷祥麟所指導 張嘉芮的 道地藥材的東亞移轉:台灣當歸的興起與科學爭議,1957-1972 (2014),提出呈請核示用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當歸、道地藥材、生藥學、冷戰、中藥材貿易、藥用植物栽培。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灣大學 國家發展研究所 王泰銓所指導 蕭佩珊的 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限制條款之研究:以兩岸競爭秩序為主題 (2003),提出因為有 智慧財產權、授權、限制條款、競爭、WTO、TRIPs、歐洲共同體、反托拉斯的重點而找出了 呈請核示用法的解答。

最後網站公文寫作及文書業務宣導則補充: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 ... 注意分項符號用法. 一、(一)、1、(1) ... 請核示. 請鑒查. 請核備. 請備查. 請上級機關或首. 長查核、指示使用.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呈請核示用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道地藥材的東亞移轉:台灣當歸的興起與科學爭議,1957-1972

為了解決呈請核示用法的問題,作者張嘉芮 這樣論述:

從明清開始,中藥材一直是台灣與中國大陸間重要的貿易商品。戰後國共對立時期,中藥材是台灣政府唯一准許進口的「匪貨」。為減少外匯流失、降低對中國藥材的依賴,政府鼓勵進口他國藥材、提倡藥材在地栽培。中醫常用的當歸,就是其中之一。然而,中醫用藥講究「道地」,來自原產地的「道地藥材」,被認為是最有價值的藥材,品質、藥效最好。日、韓進口,以及台灣栽種的「省產當歸」,能不能取代中國「道地」當歸,是1960年代台灣當歸進口與栽培爭議的焦點。本研究以文獻資料為主,訪談為輔,從當時台灣中藥科學研究及其社會技術網絡、中醫「道地藥材」概念,以及藥材知識與價值的政治切入,對上述爭議進行分析,企圖了解對當時行動者而言,

何謂「道地」、有價值的藥材。本研究發現,在政治情勢、經濟考量與國族認同等因素影響下,歷史上日、韓傳統醫學曾發生「道地藥材」的轉移,中國藥材不再是最有價值的藥材。1960年代中國、日本、韓國的當歸植物品種皆不同,台灣生藥學家透過比較建立起日本種當歸的價值,並據此創造了「省產當歸」,但上市時卻遭中醫藥界批評「不道地」,被中藥市場淘汰。當歸藥材的價值不只取決於產地和品種,也關乎加工方式、感官特質、臨床藥效,更涉及了當歸進口與栽培相關群體的競爭與利益。

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限制條款之研究:以兩岸競爭秩序為主題

為了解決呈請核示用法的問題,作者蕭佩珊 這樣論述:

                               - 智慧財產權由於牽涉微妙的利益衝突,因此可作為一種無聲無形的商場武器,而授權契約的簽訂,更是一種極佳的運用策略。智慧財產權授權活動將使智慧財產權人在不須將權利體現為產品、不須親自設廠製造、不須為產品原料遠走他鄉,亦不須具備行銷手腕的前提下,藉助他人之能力及優勢,開拓產品市場,以潛在無限次數的交易行為,重覆收割。我們須事先瞭解,授權者與被授權者之間,本為私人契約之約定,受民法契約自由所保護,惟若授權契約所約定的某些行為,使一方失去自由、公平競爭的機會,或因契約之履行而影響該地之競爭秩序時,就不單純祇是授權人

與被授權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係涉及國家安定與繁榮、交易秩序公平與否的問題,此時,該契約之內容即可能因違反競爭法而受到公權力干涉。                                - 本文以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的互動作為整篇論文的序曲,在第一章中首先界定智慧財產權的定義,再由國際條約與國際協定的觀點,為智慧財產權劃定一保護範圍,論述並界定智慧財產權之授權行為與授權契約的定義及性質,並對授權功能與授權契約理論加以介紹。其次復由民法、貿易法、國際私法、競爭法等多重角度,探討智慧財產權與其他法律的互動,藉此彰顯智慧財產權的特色與重要性,並由智慧

財產權與競爭法的關聯,說明二大法律領域由於保護法益與保護目的不同,形成看似衝突實則相輔相成的微妙關係。                                - 第二章我們將以探討歐洲共同體與美國先進立法例為主,檢視臺海兩岸相關立法的妥適性與周密性。競爭法對授權契約限制條款的規範,除了歐洲共同體與美國兩大經濟貿易體外,日本與德國也有相關立法。本文選擇以歐美為主的原因,在於此二大經濟體的立法例為他國所仿效,其實務見解經常左右世界上其他國家對競爭法的執法態度。其次就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於2001年公佈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

原則」,以及此原則未確立前,公平交易委員會審理此類案件所採取之程序,評比其與歐美立法例的差異與得失。在中國大陸部份,由於競爭法制尚未健全,其擁有另一套不同於歐體、美國與臺灣的備案審查程序,我們認為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安全閥制度」的體現,雖然其內部作業與審查標準未能對外公開,筆者仍以所能搜集到的法律及行政規章,作全面性的法制分析,以其立法周密性與否、執法透明度與否,作為評比其與歐美立法例之差異得失。至於不透明化的內部程序是否受政治力左右,並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整體而言,本文的第一章與第二章將從事法律理論的整理與重建。                             

   - 在實務的分析上,第三章將探討兩岸企業簽訂授權契約限制條款與競爭法的關聯。由於中國大陸目前的競爭法僅為1993年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有許多競爭型態未能涵蓋,為填補法律漏洞,大陸司法見解一致認為應當以其他法律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別法,以補充其不足。就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而言,從契約成立到履行,所受到之法律規範依序是: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合同備案管理辦法、智慧財產權法、合同法技術合同章及其施行細則有關授權之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最後是民法,本文亦按照此「備案管理辦法智慧財產權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之適用順序,探討授權契約從成立到履行的過程與競爭法

的關聯。我們細究其內容,不難發現由於法源的散亂不齊,往往使大陸競爭法在適用上有子法凌越母法之嫌,且因大陸智慧財產權管理採事權分立制,形成政出多令、各擁山頭的現象,然而,在法制尚未健全的今日,基於此所形成之審查機制,仍不失為大陸市場競爭秩序把關的保護網。其次,本文將針對專利權、商標權與著作權授權契約說明其實益,並就主要之限制條款作競爭法上分析。在此筆者無法窮盡所有限制條款的類型,咸以實務和文獻中認為具重要性的條款探討之,至於相互重複於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授權契約中的條款亦不再贅述。                                - 加

入世界貿易組織對兩岸智慧財產權的影響,可謂既深且廣,第四章擬就兩岸間的智慧交流法律規範,作深入探討。由於兩岸與日俱增的貿易往來,反傾銷、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之維持,已是兩岸政府與立法部門迫在眉睫的任務,不久的將來,臺海勢必遭逢競爭法域外執行問題,因此我們將模擬兩岸企業授權模式以及競爭法域外執行的可能。本文藉助國際上競爭法域外執行之管轄原則,分析兩岸未來處理競爭法的模式,為使討論焦點集中於兩岸授權互動,避免屬地原則的複雜化,故預設兩岸企業皆已取得臺海兩地之智慧財產權,復以單邊授權、雙邊授權暨多邊授權等型態,推繹兩岸授權模式與競爭秩序的關聯。我們認為未來競爭法的執法爭議,除經由簽定雙邊合

作協定外,APEC、OECD、WTO等國際場合亦可作為今後兩岸處理此類議題或表達意見的良好場合。總言之,本文的第三章與第四章將建立在兩岸授權與競爭法互動的架構上,以預見問題、尋求解決之道為主要目標。                                - 最後筆者於第五章總結研究心得,並藉由「雙黃金三角理論」建設臺灣為亞太智慧財產中心,作為未來展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