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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林德瑞所指導 鄭文良的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2019),提出台灣大哥大帳單週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行動支付、手機支付、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教育傳播與科技研究所 趙貞怡所指導 朱玉婷的 客戶服務行動應用程式之使用性研究─以某電信業之個案研究 (2014),提出因為有 行動應用程式、人機介面、使用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台灣大哥大帳單週期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大哥大帳單週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行動支付法制規範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大哥大帳單週期的問題,作者鄭文良 這樣論述:

中文摘要隨著科技的進步與電子商務的發達,近年來支付方式與制度起了巨大的變化,過去的支付工具離不開現金、金融卡與信用卡,如今因手機已經成為現代人日常必需品,將手機作為錢包的新形態支付工具如雨後春筍般興起。而手機支付的核心概念是「虛擬」,將貨幣與卡片虛擬化、電子化,再透過手機本身的硬體或軟體安裝進行支付行為,除了免去零錢的兌換與存放外,在交易系統上也比POS機更為簡易並已發展成為更方便的支付環境。在法源基礎上,我國並無直接規範行動支付的專法,而是針對設立行動支付的各種支付機構加以訂定法規。如此一來,雖然透過手機進行交易皆可稱之為行動支付,但因支付機構的類型不同,在設立標準、執行權限上都反映出差異

性。我國現有的行動支付業者可分為電子支付機構、第三方支付業者、一般業者(以電子禮券形式推行)等三類,電子支付有最高的權限,但卻同時須負擔相對應的較高要求與門檻;從用戶角度來看,可能只差在轉帳金額上限與可否儲值的操作規範,但對於業者而言,成為電子支付業者的最低實收資本額需5億元,其暫時收受款項的存放與利用皆受限制,同時亦有完整的、類似於金融機構的用戶權益保護、安全控管、洗錢防制義務等。藉由介紹、比較與分析我國與美國、歐盟、中國大陸之行動支付規範差異,本研究認為台灣之管制密度較各國為高,且充分區分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的作法在他國中亦較為少見,這可能會更加凸顯介於其間的模糊地帶,進而造成混淆甚至存有

法律漏洞。本研究最後總結前述之觀察與分析,並對我國行動支付相關法制與業者執行層面提出建議供決策者參考。

客戶服務行動應用程式之使用性研究─以某電信業之個案研究

為了解決台灣大哥大帳單週期的問題,作者朱玉婷 這樣論述:

智慧型行動裝置普及化及網路科技快速發展下,也帶動了行動應用程式(Application,簡稱App)的發展。電信業者身為與手機如影隨形的服務單位,也都相繼推出客戶服務行動應用程式,本研究透過介面使用性的評估,藉以發現介面問題並提出建議供電信業者參考,以期提升客戶黏著度與自助服務率。本研究採績效量測法、問卷調查法與訪談法三種評估方法,邀請14 位使用者針對本研究個案電信業者客戶服務行動應用程式進行使用性評估,另外也邀請222 位使用者進行滿意度問卷調查,並以Nielsen 所提出的使用性效標:易學性、操作績效、可記憶性、錯誤率與使用者滿意度,來檢視的介面使用性與瞭解使用者需求。研究結果分為以下

六點:一、在使用者感受方面,受訪者認為介面操作方便、省時,在使用上是很滿意的。在使用者需求及建議方面,希望強化現有功能並新增帳務及查詢方面的功能,以提升使用性。二、在易學性方面,使用者測試任務平均完成率為100%,平均操作步驟次數為5.3 次,整體來說,介面的易學性高。三、操作績效方面,使用者測試完成任務平均時間為19.33 秒,整體來說,介面的操作績效高,所有受試者皆能於20 秒內完成指定任務。App 平均反應時間為3.03 秒,排除障礙平均時間為1.97 秒,共佔完成任務4.16%。四、可記憶性方面,兩週後的使用者測試平均完成任務人數同樣是14 人,完成任務平均時間從19.33 秒降低為1

5.05 秒,降低幅度達22%,平均操作步驟數從5.3 次降低到4.8 次,平均操作障礙數從0.09 次降低到0 次,整體來說,介面的可記憶性高。除了完成任務時間,有顯著低於第一次測試,完成人數、平均操作步驟數與平均操作障礙次數未達顯著差異。五、在錯誤率方面,使用者操作客戶服務App 錯誤平均次數為0.03 次,整體來說,介面的錯誤率低。僅有兩位使用者在測試過程中發生客戶服務App 本身錯誤狀況,操作障礙平均次數為0.09 次,無法排除障礙平均次數為0 次,平均錯誤率為0%。六、在使用者滿意度方面,使用者對本研究個案電信業「客戶服務App」整體滿意度平均分數為3.78 分,以普遍滿意為最大多數

。關鍵字:行動應用程式、人機介面、使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