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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兆恬所指導 吳家欣的 法人為憲法上隱私權主體之研究──論美國法及對我國法之啟示 (2017),提出台灣企銀app使用者名稱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法人格、法人基本權利、法人隱私權、大規模監控、集體勞動權之隱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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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灣企銀app使用者名稱,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法人為憲法上隱私權主體之研究──論美國法及對我國法之啟示

為了解決台灣企銀app使用者名稱的問題,作者吳家欣 這樣論述:

  法人不僅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成員,也是自然人參與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管道。法人為憲法上基本權利主體,近來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分別在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案、Burwell v. Hobby Lobby Stores, Inc.案肯定法人政治性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而再次掀起學界與實務界的關注。否定論者質疑承認法人基本權利,有過度擴張法人權利,法人與基本權利本質不符,甚至造成法人與自然人基本權利衝突的疑慮。肯定論者則支持法人在本質上即具有受基本權利保護的資格,或以保障自然人之基本權利為終極目的,賦予法人基本權利實有其必要性與正

當性。  為研究法人為憲法上隱私權主體,本文汲取美國法的啟示,於第二章論述法人作為基本權利主體的歷史進程,從本質論、目的論加以觀察。本質論與目的論的分析,雖有助於理解司法實務肯定法人人格的基本態度,但用於個別基本權利的分析,仍嫌不足。本文於第三章導入「法人權利理論」作為思考法人基本權利正當性與必要性之方法論,以「法人權利理論」重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進而,本文於第四章從隱私權的發展沿革、社會整體性脈絡,考察並重新界定隱私權的意義與本質,將前一章的法人權利理論適用於憲法上的隱私權,以建構本文法人憲法上隱私權的體系。第五章則將法人憲法上隱私權落實於具體法律,分別以大規模監控、集體勞動權的隱私保

障為子題,提出法人憲法上隱私權的研究實益。最後於第六章提出本文的結論與對我國法的未來展望。賦予法人憲法上隱私權,並不是純粹擴張法人的權利,而是以「人」為終極保障的目標,完善更健全的人權保障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