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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開放式課程民法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王泰升寫的 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修訂版)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鄭冠宇所指導 陳姵君的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實務問題之研究 (2016),提出台大開放式課程民法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無權處分、無權代理。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台大開放式課程民法,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去法院相告:日治台灣司法正義觀的轉型(修訂版)

為了解決台大開放式課程民法的問題,作者王泰升 這樣論述:

  台灣於1895年改由日本統治,過去「去衙門打官司」的台灣人,也開始改口稱「去法院相告」。面臨傳統中國式與近代西方式兩種國家法制的更替,人們的「司法正義觀」是否已被引導至新的方向,或仍延續著舊有觀念?這項法律觀的轉型,會因不同的社經階層、地域、性別等而有差別嗎?   本書先從制度面及其整體運作,指出「現代」的司法裁判相較於「傳統」的斷罪聽訟,存在著判調分立、審辯分立、審檢辯分立,以及行政司法分立等司法正義觀上的差異,但兩者在日治台灣國家法上卻不時相互交織。接著將《日治法院檔案》運用於法實證研究,收集日治時期台北地方法院數萬份民刑事判決所載個案資料(年代、案由、當事人特質

〔性別、法律上屬性、住所地〕、訴訟代理人特質、訴訟結果等),當做變數而為編碼。再藉由上述變數交叉分析的結果,詮釋人們的司法正義觀可能已有怎樣的轉變。本研究發現,日治50年確實開啟了台灣人司法正義觀從傳統走向現代的路徑,但前進的步伐,亦即轉型的程度,猶相當有限,處處可見傳統司法正義觀的遺緒。   作為本書論述基礎的台灣法律史,讀者亦可參閱臺大開放式課程:「台灣法律史──從前不教的一門課」 名家推薦:   王曉丹(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吳密察(國史館館長)   吳聰敏(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張永健(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郭書琴(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恭平(中研

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曾文亮(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助研究員)   黃富三(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兼任研究員)   (依姓氏筆劃排列)   司法正義觀反映了人民是否信賴司法,也是法律合法性的關鍵。學術討論多半集中在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的對立或轉變,很少有本土資料與研究指出人民司法意識轉變的社會過程。王泰升教授《去法院相告》這本書補足了這方面的缺憾,也指引了台灣本土學術分析自身社會、走向國際的可能。這本書將成為台灣法律社會學的經典著作,文字精準而淺顯易懂,開啟了以實證資料分析法律與社會互相建構的學術討論。──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王曉丹   相對於傳統中國式的衙門審判,日本殖民政府所

建起來的法院之司法訴訟,不論在理念上,或是制度上,都立基於另一種正義觀。本書用司法檔案、統計書等資料,分析了「到法院相告」這種台灣人的新經驗。──國史館館長 吳密察   台灣在20世紀的百年當中,從一個落後的傳統農業社會,脫胎換骨變成一個現代化的經濟,轉型速度之快,人類史上少見。台灣如何成就此一轉變?學者都同意,日治初期的基礎建設是關鍵。   台灣在20世紀初期的基礎建設涵蓋硬體與軟體建設,前者如縱貫鐵路與基隆高雄兩港之建設,後者包括司法制度與財產權制度變革等。   王泰升教授以研究台灣司法制度變革為終身志業。本書深論日治初期司法制度之變革,並以實際案例分析台灣人民如何因應調整。台灣從傳統走

向現代的步伐雖然緩慢,但讀過本書之後,我相信讀者會引以為傲。──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吳聰敏   王泰升教授「篳路藍縷、以啟山林」,幾乎以一人之力,開創了臺灣法律史的研究。除本身著述不綴,作育英才無數,在他領導下建置的「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將許多日治時期文件,由圖書館中難以檢索的故紙堆,變成唾手可得的數位資訊。為寫作本書,王教授的研究團隊更進一步將上萬筆日治時期判決轉譯為數據庫。由此而生的量化實證分析,結合王教授長年思考、研究而積累的理論框架、歷史知識、質性研究成果,造就這本法經驗研究的新書巨著。──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張永健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實務問題之研究

為了解決台大開放式課程民法的問題,作者陳姵君 這樣論述:

法律行為之效力可分為有效、無效、得撤銷及效力未定,本文所欲探討之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皆屬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雖二者法律效果相似,惟仍具有相異之處,適用之場合亦有所不同。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分屬不同之概念,在定義上與適用要件明顯不同,二者亦不可能同時成立,然於實務應用上難以確切區分二者,時有被告為先、備位主張二者之情形,由此可見兩者在學理定義上雖易區辨,惟實際運用卻非如此。 本文第一章中論及對此之研究動機、目的與方法,於第二章及第三章中分別介紹無權處分及無權代理,章節中提及二者之基本觀念,以及關於二者現行民法上之條文,並綜合各學者及實務上之見解對現行條文加以分析

。再將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學理上之觀念帶入實務上之案例,用以分析案例係屬於何種概念,於案例中逐一檢視其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及該判決之結果是否妥適。 於第四章中進行二者之比較,先由構成要件分析二者之相同點以及相異點,次由法律效果著手,縱二者皆為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惟撤銷權及催告權僅存在於無權代理中,且其條文依據、對善意第三人保護制度等仍有所不同,故二者無同時成立之可能。又無權處分僅於處分行為時方可能發生,而無權代理則可能發生於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此對於區辨二者是否有誤用之情形有極大之幫助。盼能減少訴訟上不必要的資源及時間的耗費,因之於本文第四章中致力於區辨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之差異及適用,

最後一章則統整本文做出結論,並由參考文獻中整理出本文認為現行條文上的重大缺失,期未來修法時能有所改善,使我國法制能更加趨於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