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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網站採購招標流程解析及該注意大小事也說明:決標原則. 五.最低標(規格注意事項). 六.評選標(取及準用最有利. 標流程概述). 七.履約驗收 ... 最低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100萬以上. 公開招標. 最低標. 適用最有利標.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翰蘆 和翰蘆所出版 。

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陳信安所指導 陳羿妃的 論我國現行公私協力之選商制度導入歐盟競爭對話制度之可行性 (2020),提出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競爭對話。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山大學 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 鄧學良所指導 黃元民的 兩岸經濟行政法制之比較研究-以攤販管理行政為中心 (2018),提出因為有 行政法五大架構、攤販管理、城管、庶民經濟、幸福感的重點而找出了 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的解答。

最後網站政府採購法之決標及行政救濟王國武老師(試看版) - YouTube則補充:本篇對於 決標 之介紹,除有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高標、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評分及格最低標、評選最低標、複數 決標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應用

為了解決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本書共7大章:包含基礎說明的緒論,以及訂有底價之採購、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評分及格與評價之最低標、複數決標、採購法99條與促參法之決標,蓋已含括決標之各個要項,充分提供經辦政府採購之專責人員及政風人員參照,更充分提供參與各政府機構之投標企業人員做為工具書使用。   政府採購上的實務應用,並不在於法條熟讀或內容解釋,真正的核心是如何活用。本書不從法條解釋著手,而針對負責政府採購案之兩方人員,面對問題或有疑慮能夠有效率的查閱和細讀來釐清問題核心。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有30年的採購實務經驗,曾為政府採購法案草擬

人員,為國內政府採購法相關專書極少數真正擁有長年實務經驗之作者。本書係作者累積30年經驗之出版,適合國內各機關和參與政府招標案之人員做為實戰參考用書。  

論我國現行公私協力之選商制度導入歐盟競爭對話制度之可行性

為了解決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的問題,作者陳羿妃 這樣論述:

本文研究題目為「論我國公私協力之選商制度導入歐盟競爭對話制度之可行性」,故先就競爭對話制度(下稱系爭制度)、我國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以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之選商制度、原理原則、優缺點等進行介紹及比較。再就系爭制度之特性,以及我國現行制度之缺失,探討系爭制度之導入,對於我國現制之利弊並討論導入系爭制度之實際做法。最後再依據前述探討,提出本文見解。所謂競爭對話制度,按歐盟指令之規定,其特色在於針對「夠複雜」之案件,與投標廠商充分「對話」後形塑計畫內容,並且由有參與對話之廠商取得最終得標,又因得標廠商有參與投標計畫之設計過程,故可廣義的認定係將「設計」及「建造」交由同一廠商。

然我國現行公私協力相關法制適合與系爭制度為比較的,主要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及「政府採購法之限制性招標並最有利決標」。從立法目的觀之,與「政府採購法之限制性招標並最有利決標」相比,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更適宜做為導致系爭規定之法規,因其兩者係以「提升民間參與為目標」。本文於介紹政府採購法之章節內,另有介紹「統包」制度,該制度雖非選商制度,但其亦為「設計、建造」交由同一廠商,故一併介紹之。惟系爭制度最大特點不外乎為「與民對話」並因「設計、建造」為同一廠商,故較無建造跟不上設計之窘境;但其卻存在「成本過高」、「對話耗時過長」兩大缺失。我國現行企業模式多為中小企業,是否有足夠的資本得以對抗系

爭制度之兩大缺失,容有疑問;耗時過長亦牴觸我國公私協力制度追求「效率」之目的;再加上「人的因素」,公務員之專業素養及東西方之文化差異,使得若冒然將係爭制度導入我國,非但無法享受該制度之美好,反而徒增許多煩惱。惟有論者認為統包制度即可頂替系爭制度,管見以為,統包制度之選商階段,仍須依照一般採購法之規定進行,欠缺系爭制度所具有之「對話精神」,若係以歐盟指令惟介紹之競爭對話制度為比較基礎,則不得因此認為統包制度可直接取代系爭制度。故本文認為,競爭對話制度之導入,可能會導致弊大於利之窘境,在沒有更好的配套措施之下,應不宜貿然引進。

政府採購決標實務

為了解決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的問題,作者王國武 這樣論述:

  ★實際負責政府採購標案的專家著書   ★參與政府機關採購必備的實戰用書   ★專為實際界參照與教科書使用而寫的第一本好書   為了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用以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訂有極繁細的規定,其中「決標」這一環,更是採購過程中最重要的步驟,如能做好決標前的規劃,機關標的之品質或廠商供售之能力,均可有效提升。   本書以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訂有底價之採購(內含異質最低標、評選最低標)」、「未訂底價之採購」、「最有利標」及「複數決標」等決標原則,從法律、實務及學術觀點,詳盡探討各適用條件,並輔以案例、判例解說,俾能提供機關據以在採購標的性質上做妥善規劃,以使標的決標品

質及價格上能與廠商取得共識,進而達到雙贏結果。   王國武博士,軍職少將退役,曾任行政院工程會中央採購稽核委員、中央政府及北市府採購申訴審議會諮委,亦擔任過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軍備局採購中心主任,擁有30年的採購工作經驗,曾納編「政府採購法」草擬人員。本書為其多年的實務經驗輔以理論觀點,適合機關辦理政府採購的公務人員,以及參與政府機關投標的企業人士參照使用,更適合相關系所做為教科書使用,是國內極少數有第一線實務經驗者所撰寫的《政府採購決標實務》專書。

兩岸經濟行政法制之比較研究-以攤販管理行政為中心

為了解決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的問題,作者黃元民 這樣論述:

每個攤販的背後都有故事。從古至今,攤販的問題一直是政府非常困擾的施政議題。以宋代為例,著名的清明上河圖中可以發現,在橋頭上豎立表木,劃定界線,在道路兩側設有路邊攤,中央供大眾行走,宋代管理攤販的方法,在街道上設立「表木」,也就是「路標」,兩點成一線,兩個路標確立的界線之外,可容許百姓占用街道設攤,惟界限以內的區域(街道中央),則是禁止占道。不過百姓似乎貪得無厭,逾越界限者不在少數,因此,政府不得不一再強調,不可越線搭建或設攤。為了解決侵占街道的違規行為而實施收稅,也造成民怨。顯見市容整理的差事,儼然成為政府心裡的痛處。 1981年1月臺灣地區將主管攤販的業務由警察機關移轉至工商機構,並

對攤販開徵營業稅。但是,管理攤販之重責大任仍落在警察身上,非但攤販問題沒有解決,反而經常上演警民大小衝突。大陸地區早期城市管理範疇的行政執法較為混亂,在管理攤販的歷程中,出現了「七八頂大蓋帽管不住一個破草帽」等多方執法、重複處罰的荒謬現象。為避免上述荒謬情事重複發生,自1996年10月1日起各地方人民政府陸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6條之規定,施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任務,而違規攤販之管理係為城管部門之其中一項業務。經過逾20年之摸索、改進,大陸地區之攤販管理已有其成效,值得臺灣地區相關行政機關比較參考。 「攤販」現象與民眾息息相關,也稱為庶民經濟,兼具歷史時空之縱深、距離空

間之寬廣。本文希冀藉由行政法五大架構研究方法,揉合兩岸攤販管理作為,讓攤販管理機制能更加健全,增進人民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