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業執照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公司營業執照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劉俊海(主編)寫的 公司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總成(白金版) 和七五普法圖書中心的 全國「七五」普法學習讀本系列:公司法學習讀本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法律出版社 和中國法制所出版 。

國立中山大學 管理學院高階經營碩士學程在職專班 李清潭所指導 陳惠芳的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外作業個案分析-以R公司為例 (2018),提出公司營業執照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委外風險、投資營運、基金會計、中台、外包。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政治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研究所 彭金隆所指導 林沛瑩的 問題壽險業退場機制之研究 -兼論過渡保險機制 (2015),提出因為有 保戶保障機制、保險安定基金、問題壽險業、失卻清償能力、退場機制、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過渡保險機制、過渡保險公司、一人過渡保險公司的重點而找出了 公司營業執照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公司營業執照,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司法一本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總成(白金版)

為了解決公司營業執照的問題,作者劉俊海(主編) 這樣論述:

特邀公司法名家劉俊海教授按公司法體例編寫而成,逐條對我國現行公司法進行注解,按照法條的順序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以及規范性文件進行整理。本書特增加了附錄,將與公司法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文件、部門規章及部門規范性文件、行業規定進行了整理,並列出了通過時間和修訂時間。劉俊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民商法博士。第五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國家工商總局市場監管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法律顧問,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國行為法學會公司治理研

究會副會長,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仲裁員,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仲裁員,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仲裁員,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委員,《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評論》主編、亞洲開發銀行(ADB)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國證券期貨市場法律體系改革》課題組專家組組長(2014年~2017年)。曾兼任中國證監會規划委副主任研究員(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2008年6月至2015年1月)。1989年畢業於河北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1992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

位。1995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同年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歷任所長助理、研究員、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法經濟法室副主任、社會法室主任等職。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奧斯陸大學從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從事訪問研究。2000年至2001年,赴美國密西根大學和堪薩斯大學作訪問學者。2011年至2012年,作為密西根大學格勞秀斯學者和休斯學者從事訪問研究。多次赴美國、荷蘭、德國、奧地利、芬蘭、澳大利亞、新西蘭、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泰國與越南等國講學或出席國際研討會。作為核心咨詢專家或起草工作組成員,參加了《公司法》、《證券法》、《證

券投資基金法》、《合伙企業法》、《政府采購法》、《企業國有資產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主要代表作:《現代公司法》、《現代證券法》、《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股份公司股權的保護》與《公司的社會責任》等,在中外學術刊物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200余篇。1999年被北京市法學會授予「優秀中青年法學家」稱號。《電子商務中的信任機制研究》在美國商法學會2001年年會上榮獲拉爾夫•邦奇獎。2003年被《財經時報》評選為全國「2003年度十大意見領袖」。2005年《股份公司股權的保護》一書在首屆「中國青年法律學術獎」評選中獲一等獎。2006年被中國法學會評選

為第五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2006年調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2008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划。2014年,當選「中國消費者保護運動30年消費維權貢獻人物」與「2014年度質量人物」。

公司營業執照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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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外作業個案分析-以R公司為例

為了解決公司營業執照的問題,作者陳惠芳 這樣論述:

台灣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產業市場至今將近35個年頭,主管機關曾經發放51張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營業執照,由於規模經濟影響造成新投信公司業務成長艱辛,綜觀民國107年底僅存39家投信公司,也可從民國107年年度財報發現有投信公司一年淨利高達新台幣10億元,也有投信公司持續虧損中,可見這產業競爭之激烈。而這35年來,從一開始的4家老投信公司到現在的39家投信公司、從單一類型單一國家單一幣別產品到現今投資多國多元多幣別產品,即便是行政或投資營運作業包括基金結帳淨值計算、基金事(股)務、人員招募、薪工計算、資訊技術、交易下單執行、投資決策分析等也逐步學習國際市場走向委外轉嫁營運風險;成長創新進步速度之快,

皆拜科技及投資觀念抬頭所賜。本研究係以實務作業流程為出發點,以研究生在業界經驗與個案公司在外資股東背景下分析比較,如何運用集團資源在國際市場實務模式及既有科技為台灣投信產業創新寫下一頁?亦供日後有所啟發。

全國「七五」普法學習讀本系列:公司法學習讀本

為了解決公司營業執照的問題,作者七五普法圖書中心 這樣論述:

在現實生活中,因創立公司、經營公司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比比皆是,因此發生的民事糾紛也不勝枚舉。如:設立公司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履行哪些法律手續,股東將自己的股份未經其他股東同意賣給第三人怎麼辦,股東抽逃出資怎麼辦,公司經營不下去了該怎麼結束等,這一切一切,都與法律相關。因此,了解相關知識,勢在必行。在此,為了幫助大家了解與公司創辦、經營管理最密切相關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我們特意編寫了《公司法學習讀本》一書,希望能給大家帶來幫助。在內容上,本書共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公司法法律知識問答,采用了一問一答的方式,簡單明確,通俗易學。其內容涉及公司法的基本知識、公司登記知識、有限責任公司的法

律規定、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規定、上市公司法律規定、一人有限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法律規定、公司的合法經營問題、有關股東出資的規定以及解散與破產清算法律知識。第二部分是經典案例,選取的均為公司法方面的經典案例,能在很大程度上幫助讀者理解相關的法律問題,通俗且不枯燥。七五普法圖書中心是中國法制出版社的內設機構,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專業編輯、法學教授及實務人員組成。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准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着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

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上篇公司法知識問答 第一章基本知識——公司法入門必備知識 1.在我國,公司有哪些種類? 2.公司股東享有哪些權利? 3.公司的經營活動應遵守哪些事項? 4.公司的設立准則是什麼? 5.公司的成立日期如何確定? 6.公司必須制定公司章程嗎? 7.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法定內容有什麼? 8.公司名稱應如何標注? 9.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嗎? 10.公司應如何維護職工的利益? 11.如何認定公司決議的無效與可撤銷? 12.外國公司如何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13.冒用公司名義進行活動要承擔

怎樣的法律責任? 14.公司成立后,可以不開業或隨意變更登記事項嗎? 15.公司法實施前發生糾紛,當時沒有規定的,是否可適用《公司法》? 16.以規定事由提出股東訴訟,已超過規定期限的,法院還會受理嗎? 17.何為公司發起人? 第二章如何進行公司登記——公司登記管理規定 18.應當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進行公司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19.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公司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20.公司的登記事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還能登記嗎? 21.公司能使用兩個以上的名稱嗎? 22.公司登記中的類型包括哪些? 23.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24.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25.依法設立的公司,應當由哪里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6.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在多久內申請變更登記? 27.公司變更法人代表的,應當在多久內申請變更登記? 28.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在多久內申請變更登記? 29.公司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在多久內申請變更登記? 30.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在多久內申請變更登記? 31.因合並、分立而存續或者解散的公司,其登記事項該如何處理? 32.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33.什麼是分公司? 34.分公司該如何變更登記事項?申請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哪

些材料? 35.分公司被公司撤銷、依法責令關門、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應當在多久內申請注銷登記? 36.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哪些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7.公司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按照什麼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38.作出准予公司設立登記決定的,申請人應當在多久內領取營業執照? 39.《營業執照》的正本與副本的效力是一樣的嗎? 40.可以將營業執照借給他人使用嗎? 41.公司登記機關臨時扣留營業執照的,最多可以扣留多久? 42.外國公司違反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的,應該如何處理? 第三章如何創辦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規定 43.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44.股東認足出資后,由誰負責去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45.在總裁、董事長、總經理、CEO中,誰可以擔任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6.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持有的出資證明書需要記載哪些內容? 47.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應該記載哪些事項? 48.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東會由誰召集與主持? 49.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哪些人員組成?行使哪些職權? 50.股東在股東會會議中按照什麼方式行使表決權? 51.需要經過多少股東認可時,才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5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誰決議? 5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

必須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嗎? 54.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責任嗎? 55.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擁有哪些職權?對誰負責? 56.規模小的公司也必須要設立董事會嗎? 57.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誰召集和主持? 58,董事每屆任期最多為幾年? 59.監事會的組成不得少於幾個人? 60.監事會中是否有職工代表? 61.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擁有哪些職權? 62.監事有權質詢董事會所議事項嗎? 63.監事發現公司財務狀況異常,有權進行調查嗎? 64.公司監事會如何發揮監督職能? 65.監事的任期為多久? 66.總經理擁有的職權有哪些,對誰負責? 67.股東可以自由轉讓自己的

股權嗎? 68.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需要對哪些事項作出修改? 第四章如何創辦和經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規定 69.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如何承擔公司的籌辦事務? 70.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沒有繳足出資的,應該怎麼辦? 71.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72.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需要載明哪些事項? 73.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74.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召開創立大會嗎? 75.創立大會擁有的職權有哪些? 76.外國國籍人員可以成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嗎? 77.股東認股書中需要記載招股說明書中的內容嗎? 78.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的區別是什麼? 79.公司還未正

式成立,股東就能拿到股票嗎? 80.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造成損失,公司能否要求其賠償? 81.什麼是控股股東? 第五章特殊的公司——上市公司、一人有限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82.上市公司資產交易超過總資產的30%時,需要履行什麼手續? 83.董事會秘書主要負責的事項有哪些? 84.「有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有效嗎? 85.上市公司涉及重大經濟訴訟的情況時,是否需要公開? 86.一個自然人可以投資成立何種企業? 87.一人能否設立兩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8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營業執照必須要標明「獨資」字樣嗎? 89.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還需要設置股東會嗎? 90.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年終財務會

計報告也要進行審計嗎? 9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自己的財產與公司的財產混淆的,會承擔什麼后果? 92.國有獨資公司是指什麼?誰能制定或批准其章程? 9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國有獨資公司中行使哪些職權? 94.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能否在其他公司兼任顧問? 95.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與一般公司的監事會有何不同? 第六章必須守法的人、債、財——公司的合法經營 96.什麼是高管? 97.遇到哪些情形時,公司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98.哪些股東具有臨時提案權? 99.股東依據什麼行使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100.什麼是累積投票制? 101.是否應該向股東公開公司高管的薪酬呢? 102.董事拒絕列

席會議或妨礙監事會行使職權怎麼辦? 103.公司債券如何分類? 104.公司債券存根簿應載明哪些事項? 105.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該載明哪些事項? 106.以實物券方式發行的債券上應載明的事項有哪些? 107.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滅失的,該怎麼辦? 108.公司是否需要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109.公司各股東是否有權查看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110.公司的哪部分公積金可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111.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由誰決定? 112.公司虛報注冊資本進行登記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113.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的法律后果是什麼? 114.公司在法定會計賬簿外可以另立會計賬簿嗎? 115

.公司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會承擔什麼責任? 116.公司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該如何處理? 117.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應該如何處理? 118.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提供重大遺漏報告,應如何擔責? 第七章公司終結時的法律手續——解散與破產清算 119.公司出現哪些情況時可以解散? 120.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后還能存續嗎? 121.公司解散后,如何成立清算組? 122.公司清算時,有違法行為如何擔責? 123.清算組及其成員虛假清算、徇私舞弊有何法律后果? 124.強制清算下,清算組成員的來源是如何規定的? 125.變更清算組成員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26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嗎? 127.如何處理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 128.未經清算即注銷公司,債權人向誰主張清償責任? 129.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應當作為清算財產嗎?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哪些? 130.公司在進行清算時藏匿財產的,該如何處理? 第八章做知法守法的股東——其他有關股東出資的規定 131.如何處置以非法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 132.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怎麼辦? 133.對非貨幣財產評估作價后低於公司所定價額的怎麼處理? 134.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是否為出資人的義務? 135.符合哪些條件,才能認定出資人已經履行了

出資義務? 136.公司或者債權人能否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137.股東抽逃出資,公司能否對其股東權利作出限制? 138.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公司能否解除其股東資格? 139.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是否承擔責任? 140.股東返還抽逃出資,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141.證明股權歸屬需要提供哪些證明? 142.股東依法出資后,公司是否應該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143.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如何認定? 144.名義股東對其名下股份有處分權嗎? 145.實際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名義股東應該承擔責任嗎? 146.股份轉讓后未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再次處分已轉讓股份的效力如何認定? ……

下篇公司法經典案例解析

問題壽險業退場機制之研究 -兼論過渡保險機制

為了解決公司營業執照的問題,作者林沛瑩 這樣論述:

  邇來,數家壽險公司,包含2009年之國華人壽、2014年之國寶人壽與幸福人壽以及2016年之朝陽人壽,陸續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宣布接管,並委由保險安定基金辦理國華人壽、國寶人壽與幸福人壽之標售退場程序。上開問題壽險業之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或淨值為負時,金管會與相關單位未立即積極處理,甚而遭監察院糾正金管會未正視問題保險業退場法制之缺失並加以修正改善。面對問題壽險業失卻清償能力之窘境,立法機關在問題保險業退場法制上有幅度甚廣之修法,先後自2014年6月4日公布調整安定基金之權限與問題保險業之監理措施,以及參照外國立法例增訂過渡保險機制;2015年2月4日則修正公布資

本適足率標準之分級,進而明確制定主管機關得採取之監理措施與其效果。  然而,其中有關過渡保險機制之立意雖屬良善,相關法制架構,付之闕如。考察美國、加拿大與日本等國家之保戶保障機制,有以過渡保險機構處理問題壽險業之經驗與制度,為貫徹有效維持保戶保障之處理原則,若我國保戶保障機制除承接問題保險業之保險契約外,另設過渡保險公司承接問題保險業之資產、負債與營業,具有重大實益。參酌他國之實務經驗與制度,本文建議《保險法》第149條之2第3項規定,對於所謂過度保險機制應提高位階,修改為以保險法明訂或以保險法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立法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得就過渡保險機構之具體內容與範圍加以明訂相關辦法。另考量我國

保險法制與監理環境,且實務慣例上多委託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由其發揮過渡機構之功能而自行承接問題保險業之保險契約,實乃治絲益棻。本文建議未來管理辦法應應以保險安定基金透過設立過渡保險公司承接問題保險業之資產、負債與營業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