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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聯合會會計師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李建然寫的 審計學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 魏培軒所指導 范筠青的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角色與功能:新制度論觀點 (2021),提出全國聯合會會計師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租稅人權、新制度論。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藍元駿教授所指導 張瓊勻的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納稅者保護組織之功能探討 (2020),提出因為有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納稅者保護組織、納稅者保護官、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租稅人權、納稅人優先、租稅公平、租稅程序保障、委員會的重點而找出了 全國聯合會會計師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全國聯合會會計師,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審計學

為了解決全國聯合會會計師的問題,作者李建然 這樣論述:

作者簡介 李建然 博士   現職   國立臺北大學會計系教授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會計學學士   國立臺北商業專科學校五專部銀行保險科畢業   經歷   審計準則委員會委員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委員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委員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師業務評鑑委員會委員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計及審計委員會委員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會計及審計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會計及審計委員會委員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召集人   研究領域   審計及公司治理之實證研究   

資本市場基礎之實證研究   其他專書   事件研究法--會計及財務實證研究必備   中小企業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第一章 審計學緒論 第二章 一般公認審計準則 第三章 財報務表審計之查核報告 第四章 會計師法律責任與職業道德 第五章 查核證據的蒐集及評估 第六章 財務報表審計委託前之評估及查核規劃概論 第七章 重大性及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考量及因素 第八章 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 第九章 控制測試抽樣-屬性抽樣 第十章 項目餘額證實程序的抽樣方法-變量抽樣 第十一章 資訊科技對查核工作的影響 第十二章 銷貨收入與收款循環的查核 第十三章 採購與付款循環的查核 第十四章

生產與加工循環的查核 第十五章 人事與薪工循環的查核 第十六章 籌資與投資循環的查核 第十七章 現金的查核 第十八章 現金的查核 第十九章 其他確信服務及財務資訊代編服務 作者序   轉眼間教授審計學的時間已過了二十五個年頭,雖然深知審計學與各國的法律環境及審計實務息息相關,但一直認為很難找到一本能讓學生容易吸收的本土審計教材,因此過去教學上仍一直使用以美國的教科書為主,再輔以我國審計準則公報作為補充教材。十多年前加入審計準則委員會後,知道我國審計準則公報將改以國際審計準則為藍本時,心中即已動念自行寫一本適合台灣本土環境的審計教材,希望對學生學習審計學能提供一些幫助,但知道撰寫審計教材

工程浩大且難度頗高,故一直躊躇不前。   直到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的發布,及後續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報,讓我深刻的體認到美國教科書的章節安排及內容已開始與我國審計準則的規範有些根本上的差異,因而開始著手撰寫審計教材,惟雜事纏身一直寫寫停停。於民國104年初金管會要求審計準則委員會依國際審計準則新式查核報告,修訂我國相關之審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七號至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一號),由於新式查核報告與舊式查核報告有許多根本上的差異,此一改變更進一步大幅降低了美國教材在台灣的適用性,因而促使我加快撰寫的腳步。   撰寫本書時,係以我國的審計準則

公報及相關法規為依據。雖然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於修訂審計準則公報時,原則上係以國際審計準則公報為藍本,但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仍會依我國的法規及審計實務略做修改,有時甚至改採美國的審計準則公報(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的修訂即以美國的審計準則公報為藍本) 。此外,我國許多審計準則公報尚未依國際審計準則公報加以修訂;且許多國際審計準則公報因國內法規及審計實務與其他國家不同,其適用性或重要性並不高,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不一定會將該等審計準則公報納入我國的審計準則公報。畢竟我國會計師於執行相關工作時,必須遵循的是我國相關法規及審計準則;而學生參加國內審計考試,仍須依我國相關法規及審計準則作答。故本書的撰寫,主

要係以我國的審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規為依據,必時再補充國際審計準則公報的相關規定。   在多年審計學的教學當中,深知學生學習審計學的困擾,學生總是很難掌握審計學的架構,學習過程中常迷失在字裡行間,見樹不見林,多流於背誦及記憶。因此,我總在學生第一次上課時,強調審計學不可用死背記憶的方式學習,因為會計師的訓練首在培養其專業判斷的能力,死背記憶的學習方式無法培養會計師應具備的專業判斷能力,掌握審計學的邏輯及架構,才能將審計學學好,培養其專業判斷能力,也才能因應未來審計環境及審計準則不斷地變化及修訂。   個人覺得學生學習審計學的困擾來自兩方面,一為缺乏會計與審計工作實務方面的經驗,使其無法深切感

受審計教材的內容;另一則為審計學的架構不易掌握,不同審計教科書在章節的安排及內容的說明,不像會計學的教科書般相當一致或類似,其間的差異性頗大,此一現象其實正是反映審計學架構不易掌握的問題。這兩個困擾也點出撰寫審計學教材的重點及挑戰,較理想的審計教材必須與國內審計實務密切結合,且架構必須清晰,用詞應淺顯易懂,這正是我在撰寫本書時,試圖努力的方向及重點。   個人認為審計學的學習可以分為三個層面,一為審計環境的瞭解。此外,如同會計學一樣,會計可分為兩部分,一為將交易記錄及彙整(製造過程) ,另一則為編製財務報表(最終產品)。審計學也類似,包括查核程序的規劃與執行(製造過程) 及查核報告(產品)

。因此,審計學另外兩個層面即為查核程序的規劃與執行及查核報告。   審計環境的瞭解,旨在讓學生除了瞭解審計的意義及性質外,更重要的是要讓學生瞭解會計師在經濟社會中能創造什麼樣的經濟價值(即為什麼需要審計)、會計師須具備什麼樣的核心能力,以及維持及提升會計師核心能力的機制。本書的第一、二、四章即屬於此一層面的討論。學生對上述議題的瞭解非常重要,將影響其將來從事會計師相關工作的行為及態度,並避免做出傷害會計師專業的行為。   查核報告,旨在說明審計工作最後的產品及其特徵。本書在撰寫時,將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所出具之查核報告置於第三章,其目的係在讓初學者瞭解審計最終的產品是什麼?有何特徵?個人認為

先讓初學者先瞭解產品的特性,或許有助於其瞭解後續的製造過程(查核程序的規劃與執行) ,也有助於會計師職業道德及法律責任的探討(第四章的內容)。其他確信服務及代編服務所出具的確信報告及代編報告,則置於本書的最後一章——第十九章。   查核程序的規劃與執行,旨在說明查核工作的規劃與執行,是占本書最多章節的層面,包第五章至第十八章。第五章至第十一章主要在探討查核的方法論及規劃;第十二章至第十八章則探討將前述查核的方法論及規劃,運用於各交易循環的查核,屬於舉例說明的性質,意在使學生對查核工作有較具體的感受。   此外,本書另一個值得一提的特色在於審計抽樣(第九章及第十章),審計抽樣一直是學生非常頭

痛的議題,尤是在統計抽樣方面。然而,現行的教科書在這方面的內容並不完整,且多以非統計抽樣為主,學生不易瞭解。雖然在實務上多以非統計抽樣為主,但非統計及統計抽樣所需的專業判斷能力是一樣的,對統計抽樣的邏輯不瞭解,培養非統計抽樣的專業判斷能力根本是不可能的。更何況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多以電腦工作底稿系統協助查核工作的規劃及執行(包括抽樣),統計抽樣的運用已漸趨普及。本書在審計抽樣方面做了完整及詳細的介紹,希望對學生在這方面的學習有所幫助。但惟恐造成學生學習上的壓力,本書將介紹各種統計抽樣方法統計特性的說明,置於各章的附錄中,以方便有興趣想進一步瞭解的學生閱讀。   本書的完成需要感謝許多人,首先感謝

薛富井校長及王秀枝老師時時敦促本書的完成,沒有他們的鼓勵,本書的完成可能遙遙無期。此外,亦非常感謝王秀枝老師、陳信吉老師、碩士班學生蘇育德及郭怡貞同學在初稿的試閱及校正,校稿是非常辛苦的,個人感謝之情,語言難以表達。最後,本書的完成亦須感謝東華書局謝松沅總經理、張振楓先生、鄧秀琴小姐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校稿、排版及封面設計上的協助。   本書初次付梓,個人雖已力求盡善盡美,惟仍可能有疏漏之處,尚請讀者先進不吝賜教,以匡不逮。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角色與功能:新制度論觀點

為了解決全國聯合會會計師的問題,作者范筠青 這樣論述:

  我國為保障納稅者之權利,於2016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然施行至今,其中最引發大眾討論的部份便是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的角色與功能,究竟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以何種立場去協助處理稅捐爭議案件,是否存在球員兼裁判之情形,且其職權範圍實質上到甚麼程度,針對保障納稅者權利之目的是否能發揮實質上的作用,在在都使筆者認為值得去深入了解。  本文研究目的除蒐集國內相關文獻及國外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相關立法例進行整理之外,將以新制度論的觀點去探討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角色及功能為何,且從組內選任模式改制為獨立考選遴用為出發點,再以國外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設置方式做為比較,另以新制度論的觀點,探討納稅

者權利保護官獨立性問題,以釐清制度是否真的有其影響力,同時以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主體,檢視我國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之優缺點並作改進之建議,以期該研究結果作為未來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修訂法規之參考。  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現制上係以任務編組方式兼派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此種選任方式導致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欠缺實質上之獨立性,在欠缺獨立性的前提之下,可能使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自身陷入角色衝突的情形,且亦不易取信於納稅者,為使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能協助政府達成積極有效保護納稅者權益之施政目標,且提升納稅者對其之信任度,對此筆者提出改善建議如下:壹、提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組織架構。貳、以專任方式設置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參、提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權限。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納稅者保護組織之功能探討

為了解決全國聯合會會計師的問題,作者張瓊勻 這樣論述:

2016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該法第19及20條關於納稅者保護組織中之納稅者保護官及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相關規定確實能發揮其保障納稅者的相關功能?筆者透過國內外文獻及國內學者意見,並希望能藉本文作者意見做為日後修法可能之方向。 本論文共計五章,先由緒論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立法過程及內容,由研究動機及研究目的之介紹來開啟研究之題目,分別由納稅者保護組織中之納稅者保護官(以下稱納保官)及納稅權利保護諮詢會(以下稱納諮會),分別就其設立目的、方式及資格做法條介紹後加以檢討,並提出我國現行制度下關於納稅者保護機制之檢討與改進之方法,最後由學者於研討會討論帶出筆者關心該議題之重點

,並試以己身意見草擬修正草案,以期能提供相關問題解決方法並更加完整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