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隱私權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何謂隱私權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旻睿寫的 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人格權的定義是什麼?有哪些?1分鐘搞懂人格權 - 法律人也說明:根據民法§195,人格權是一種概括的名稱,凡是維護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權利,都包括在內,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王正嘉所指導 吳建銘的 衛星定位(GPS)之科技偵查犯罪於我國實務運作問題探討 (2021),提出何謂隱私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科技偵查、GPS衛星定位、隱私權、刑事訴訟、通訊監察。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蕭宏宜所指導 吳吉村的 職場「透視」--以刑法第315條之1為中心探討雇主對勞工監視之行為 (2018),提出因為有 刑法315條之1、非公開、公開場合、隱私權、電子監視設備、勞工隱私權、隱私合理期待的重點而找出了 何謂隱私權的解答。

最後網站建立情障生身體隱私觀(102年3月29日) 特殊教育 - 國語日報社則補充:除此之外,透過對身體隱私權的基本認識,學生可以進一步學習辨認何謂不舒服或合宜的身體接觸,並經由正確的方式表達感受,建立保護自己、遠離性侵害危機的能力,達到預防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何謂隱私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

為了解決何謂隱私權的問題,作者楊旻睿 這樣論述:

  本書係透過問與答的方式,將憲法的主要內涵與相關問題加以說明,在編排架構上分為四個部分:即前言、國家定位與主權、人權以及中央政府體制。   首先,在前言部分,說明修憲的程序、修憲對國家競爭力的影響及修憲與人民日常生活間的關係。其次,在國家定位與主權部分,分析國際情勢對憲法的影響,探討憲法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國家領土的範圍等議題,並引介我國憲法修正之變遷過程與內容。第三,在人權部分,則配合人權理念與思潮,闡述人性尊嚴的重要性,探討平等權、自由權、社會權、集體性權利、參政權、程序及訴訟權、抵抗權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等內涵與相關議題。最後,則探討中央政府體制的問題,包括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與中央與地方

間的關係,中央政府體制部分先針對內閣制、總統制以及雙首長制之內涵與優缺點都有詳細的論述,同時也說明有關行政與立法部門間權力制衡的運作問題與解決機制,還有司法院定位與司法獨立等議題;至於中央與地方關係部分則說明我國地方自治的價值、地方體制的類型與府際關係的經營等議題。   透過這四個部分將我國憲法的架構與內容,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加以陳述,更將有關憲政改革的思潮與理念充分地表達,本書雖然採取問與答的方式撰寫,但內容豐富,文字簡潔易懂,對於有興趣瞭解憲法精神與憲政改造的民眾來說將是一本值得閱讀的好書。

衛星定位(GPS)之科技偵查犯罪於我國實務運作問題探討

為了解決何謂隱私權的問題,作者吳建銘 這樣論述:

近年來犯罪者的犯罪手法,隨著科學技術不斷的發展、進步,在如此高度科技化、電子化的社會當中,使得國內的偵查機關與偵查人員也紛紛將科學電子設備、科技偵查技術,導入至傳統的偵查手法當中,而其中最熱門、最夯的不外乎是以GPS衛星定位系統定位追蹤來實施偵查犯罪,藉以輔助及提升偵辦案件的效能。GPS衛星定位追蹤系統雖然可以輔助偵查犯罪,對於跟蹤監視、保全證據以及犯罪熱點預測都有著相當顯著的成效,不單單可以節省偵查機關所付出的人力、物力,也有著價格低廉、操作簡單、高度精確的特性,另外也能夠持續、長久、密集地蒐集偵查的特定對象,所對於所經過的軌跡、路徑及位置資訊能留下所有紀錄,以供作日後之使用。然而就目前而

言,我國對於以GPS衛星定位追蹤系統作為輔助偵查犯罪的工具,尚無任何具體、明確的法律規範,因此當運用此類科技設備於犯罪偵查或預防時,即會出現有無侵犯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居住遷徙自由權、秘密通訊自由權或隱私權之疑慮?無獨有偶,科技偵查法草案雖然已經出爐,但筆者仍想藉由本論文之研究來探討,衛星定位(GPS)-科技偵查犯罪於我國實務運作之問題,並藉由針對我國、美國及日本法制及司法實務的剖析,來歸納出目前我國針對GPS衛星定位追蹤之科技偵查犯罪於我國實務運作,亟需解決的問題為:程序保障不夠周延、科技偵查法欠缺違法取證之證據排除法律效果之規定、GPS衛星定位系統運用於犯罪偵查可修正為法官保留原則。並藉

由國內、外法治基礎的研析,對既有條文提出修改或對未有條文增訂立法建議。

職場「透視」--以刑法第315條之1為中心探討雇主對勞工監視之行為

為了解決何謂隱私權的問題,作者吳吉村 這樣論述:

《宋史.司馬光傳》有云:「吾無過人者,但平生所為,未嘗有不可對人言者耳。」形容君子應當行事坦蕩,光明磊落,沒有什麼不可告人之事。只是,這些僅是古代聖賢對自己道德標準的自我要求,不代表一律適用於現代所有人。尤其,隨著社會的演變,民智大開,在隱私權愈來愈受重視的情況下,個人雖未必有不可告人之事,但卻也不希望將自己生活全然攤開於陽光下,受到大眾的檢視。在隱私權保護的課題下,多數人仍希望擁有不受他人干預的隱密生活,甚至可以無慮的自由表現自我。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社會變遷,電子監視設備已成為多數個人或機關用來監控場所活動的主要方式之一。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提供設備供員工於公務上使用,卻又害怕員工利用上

班時間從事私人或非法的活動,故常常會以「保護員工」、「釐清事件真相」等理由,對工作場所的員工進行全時之監視。此種監視行為不但可能對員工的隱私造成侵害,若允許雇主逕自對員工無上限的監視,對員工的人格保護亦是相當不公平。由於我國法律並未直接對雇主監視行為做規範,故本文嘗試以刑法第315條之1為中心,借鏡發展較早且較為完整的美國法、德國法等,再比對我國現有法規,期望從中尋找出雇主監視界線的判斷標準,以求達到勞工隱私權與雇主利益的最佳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