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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公開收購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黃程國寫的 證券交易法爭點整理(7版) 和桑妮,羅傑的 智慧財產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檢事官.各類考試(保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學稔出版社 和志光教育保成數位出版所出版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周筠的 論內線交易中偶然聽聞重大消息之消息受領人責任 (2021),提出何謂公開收購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內線交易、消息傳遞責任、消息傳遞人、消息受領人、偶然聽聞。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林育廷所指導 陳柏君的 外國銀行併購本國銀行之監理 (2021),提出因為有 銀行合併、外國銀行監理的重點而找出了 何謂公開收購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何謂公開收購,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證券交易法爭點整理(7版)

為了解決何謂公開收購的問題,作者黃程國 這樣論述:

  看不出來考點在哪嗎?就算看出考點也不知道要寫什麼內容嗎?別擔心,《爭點整理》系列揉合學者重要文章及實務見解,從答題視角出發重新呈現爭點,讓您考試無往不利!     「證交法就初次接觸的讀者而言,應該是入門門檻較高且具有技術性立法的一科,再加上主管機關對於證券市場頒布「多如牛毛」般的相關子法和行政函令,想要全盤瞭解,確實是一大困難,因此準備證交法考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在證交法的脈絡中,一一點出爭點,透過爭點整理,層層剝開證交法的問題,深入淺出瞭解爭點。本書盡可能將證交法爭點網羅並予以白話方式說明,讓考生瞭解爭點的問題核心,並瞭解實務及學者論點所在,理解後反芻於答題上,以達最高投資報酬率的

學習及複習。」

論內線交易中偶然聽聞重大消息之消息受領人責任

為了解決何謂公開收購的問題,作者周筠 這樣論述: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為:「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惟,是否任何獲悉消息之人皆在本法所規定禁止之列,有所爭議,偶然聽聞(overhear)消息者在判決上有認定無罪,亦有認定有罪;因此格外需要釐清何謂「消息傳遞傳遞責任」(Tipper-Tippee Liability),對於偶然聽聞要有一個統一之解釋。我國證券交易法為參照美國法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與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所訂定,故比較上會就消息受領人範圍與美國法相比擬。美國法消息傳遞責任是源自於忠實義務

理論(Fiduciary Duty Theory),偶然聽聞消息者亦屬於消息傳遞責任一環;在判斷消息傳遞責任構成要件上,則是用1983年Dirks案之三要件:「1.消息傳遞人違反忠實義務而洩漏消息、2.消息受領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消息傳遞人違反信賴義務、3.消息傳遞人因消息傳遞而受有利益 。」本文由消息傳遞責任之偶然聽聞所引發的問題意識,而我國證券交易法是否採取忠實義務理論之Dirks案三要件來判斷消息受領人責任?偶然聽聞消息者究竟該如何論斷?本文將以比較法來研究偶然聽聞之消息傳遞責任,先剖析內線交易之起源,再比較美國與我國之真實案例,同時參照學說觀點,最後建構出我國證券交易法中對於偶然聽聞重大消

息之消息受領人之範圍與責任。

智慧財產法-爭點Combo list-2021律師.檢事官.各類考試(保成)

為了解決何謂公開收購的問題,作者桑妮,羅傑 這樣論述:

  適用對象   準備智慧財產法相關考科之考生   使用功效   無限制   改版差異   1.新增相關重點文章。   2.針對著作權法、專利法等修訂法規及草案整理。 本書特色   智慧財產權法在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試題範圍中,主要以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為主,又試題內容常以學說見解、智慧局、法院判決及座談會所探討之法律問題,作為基底;因此,本書除整理各年度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試題常出現爭點外,並收錄近年智慧局及法院判決、座談會所探討之重要實務見解,以便考生快速綜覽智慧財產權法所涉及之爭點。  

外國銀行併購本國銀行之監理

為了解決何謂公開收購的問題,作者陳柏君 這樣論述:

全球銀行整併風潮正在進行中,而我國歷經二次金改,改革重點之一亦為銀行整併,加以2008年發生金融風暴,低利率的政策也壓縮銀行的獲利空間,以業務整合為目的所進行之合併亦為銀行增加獲利的選擇。我國目前處於Overbanking的狀態,1990年代開放銀行廣為設立之初,本為促進銀行良性競爭,惟現實上銀行過多,反使市場過度 競爭,削價競爭的結果,壓縮銀行獲利空間,加以近年來外商銀行紛紛撤離臺灣,爰思考同質性高之銀行進行合併,使金融服務更為整合,以收規模經濟與範疇經濟之效。 銀行合併與一般企業併購不同,銀行為受政府高度管制之行業,銀行進行合併前,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因此,銀行合併之監理模式,

影響銀行發展。從銀行整併之政策面觀察,自一次金改以來,從原本以合意併購為主,到2015年金管會推出銀行之非合意併購方案,可看出主管機關對銀行合併立於鼓勵之立場。其中,又以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之併購案,搭配政府引進外資、活絡本土經濟之政策,益顯格外重要,自2002年第一次金改迄今,總共有27件銀行合併之案件,其中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之併購案有5件,自2006年至2009年為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進行合併的活躍期,觀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渣打商業銀行之在臺發展,花旗(台灣)銀行更率先將國外信用卡消費與支付的觀念帶進臺灣市場,為首家在臺推出信用卡的外國銀行,可看出引進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有正面影響,使銀行服

務更多元化,近幾年來幾無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合併之案例,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之併購是否如此困難,從美商花旗銀行與英商渣打銀行之案例,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進行併購時,為克服監理落差與所營項目之差異,解決方式是以本土銀行之形式為之,方式相對複雜。本文從外國銀行與本土銀行之監理差異、進行合併之方式著手,比較英國與香港對外國銀行之監理手段、合併之風險考量事項,與本國之制度進行比較,探詢較為簡便之合併方案,形塑外國銀行對本土銀行合併之友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