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電信遠傳合併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國立政治大學 企業管理研究所(MBA學位學程) 吳啟銘所指導 吳敏瑜的 企業併購案例分析:以台灣大哥大併購台灣之星為例 (2021),提出亞太電信遠傳合併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台灣大哥大、台灣之星電信、電信業、5G、企業併購。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廖崇宏所指導 劉信婷的 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之影響 (2021),提出因為有 公司治理、表決權、交叉持股、交叉表決權、股東平等原則、資訊揭露的重點而找出了 亞太電信遠傳合併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亞太電信遠傳合併,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企業併購案例分析:以台灣大哥大併購台灣之星為例

為了解決亞太電信遠傳合併的問題,作者吳敏瑜 這樣論述:

隨著疫情的蔓延以及5G技術的突破,各產業對於5G需求大幅提升,特別為克服遠距之技術、智能家電、工業4.0、智能汽車等新一代數位轉型的發展,5G網絡成為了新的電信業戰場,全球趨勢如此,本國更是如此。電信業在本國屬於規管產業,加上高資本密集的特性,在第一次5G招標案以及企業聯盟後,電信業的排名將重新洗牌,進而造就本次台灣大哥大併購台灣之星之局面。本研究採用個案研究發訪,針對台灣大哥大併購台灣之星電信之外部環境、內部動機、競者布局、支付價金、支付方式以及後續風險進行探討,了解整體併購策略方向是否適當,是否真能藉由併購達成策略之目的。本研究發現,檢視外部全球及亞太地區5G環境的變化以及各產業、企業對

5G之需求,以及台灣電信產業5G之佈局與電信業可能之發展趨勢,了解台灣大哥大若要持續在電信產業發展並且持續獲利,併購台灣之星取得其5G頻段係屬必須;再檢視所支付之價金,因台灣之星電信處於長期虧損之狀態,因此議價能力較弱,因此台灣大哥大得以較優勢之價款取得台灣之星電信。本併購案於2021年12月30日發布重訊,後續尚須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後方得併購,預計之併購基準日為2022年9月30日。因併購尚未完成,較難以評估其後續併購綜效是否達成,但就以環境前提、條件前提以及目標前提檢視此併購案,台灣大哥大有併購之必要,併購與發展策略方向一致。本研究得提供管理者對成熟市場持續發展之策

略、定價方式之決定以及支付方式之規劃給予參考。

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對公司治理之影響

為了解決亞太電信遠傳合併的問題,作者劉信婷 這樣論述:

交叉持股之法規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交叉持股規模之擴大,以避免交叉持股所衍生出「虛增資本」現象及「董監永保權位」之弊端,並確保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 臺灣之上市(櫃)公司大部分為股權集中型之公司,關係企業旗下公司董監事存在家族化之現象,當公司規模逐漸擴展,股權就趨於分散,而控制股東為鞏固其經營權,通常會藉由法律手段增加持股,或提高原先持股之影響力,其中最常見之手段即透過交叉持股來達到穩定經營權之目的。 本文從介紹台中精機、中友集團、廣三集團、太平洋電線電纜(股)公司、台肥(股)公司、力霸集團、金鼎證券集團曾發生過之財務危機事件開始談起,透過這些案例,可以發現關係企業間交

叉持股對公司治理所產生之不良影響。 從上開案例可以發現,我國之所有權結構多為家族企業之經營模式,與英美國家之不同,控制股東本身雖然持股不高,卻能藉由交叉持股膨脹股東權利,透過虛偽交易美化財務報表,或挪用資金炒作股票,最終發生財務危機,使投資大眾及債權人之權益遭受莫大之損害。 本文研究發現關係企業間交叉持股確實較一般公司交叉持股容易產生弊端,建議修法降低相互投資關係及控制從屬關係公司之表決權行使門檻,並將實質控制關係納入公司法第167條及第179條之適用範圍,避免實質控制從屬關係之企業規避法律規定,將自己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並使從屬公司及其轉投資之他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份一律不得

行使表決權。另外,在資訊揭露方面,除調整通知義務之持股比例外,應要求所有型態之關係企業皆須編制合併報表,方能揭露企業之財務資訊,使交叉持股關係透明化。最後,宜將總管理處及其他非公司組織納入關係企業專章之適用主體,以避免弊端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