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網路斷線賠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另外網站掃興!赴日本「漫遊斷網15hrs」 開車、購物都困難 - 東森新聞也說明:... 但有民眾買了中華電信漫遊去京都,卻發生網路斷訊整整15小時, ... 投訴人翁小姐:「第一,中華電信沒有任何公開聲明,第二,沒有道歉然後賠償, ...

國立東華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郁齡所指導 曾雅琴的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2016),提出中華電信網路斷線賠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避風港、間接侵權、科技中立、通知/取下、三振條款、直接利益、審查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南台科技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張瑞星所指導 蘇姿瑜的 從我國Kuro及EzPeer兩案談點對點傳輸(PeertoPeer)在網路中立性下的立法趨勢 (2008),提出因為有 點對點傳輸、Kuro、EzPeer、網路中立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華電信網路斷線賠償的解答。

最後網站光世代斷網逾12小時才賠中華電信挨轟離譜 - ETtoday則補充:網路斷線 故障超過12小時,月租費減免5%,超過24小時以上減免10%,中華電信強調,賠償標準是依照NCC規定。但依照現代人重度使用網路,應該比照手機斷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電信網路斷線賠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從網路服務提供者角度論責任避風港條款之適用爭議

為了解決中華電信網路斷線賠償的問題,作者曾雅琴 這樣論述:

網路產業在知識經濟時代,促進了資訊流通的便捷並提高資源運用的效率,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對於產業發展及經濟繁榮扮演舉足輕重之關鍵角色,然而,由於網路產業前開便捷及快速之特色,致使網路著作權侵害頻繁發生,而必須對網路產業有所管制,惟為避免對ISP過度實施管制政策而不利於產業經濟之發展,著作權法爰制定ISP之避風港條款以茲免責。然而相關規範上是否過度保護著作權人,反使ISP負擔過於沉重的責任及義務,迫使ISP須依附著作權人致違反網路中立性,並因此侵害使用者受憲法保障之資訊自由及言論自由,進而損及著作權法欲調和衡平公私益及促進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之虞,均有值得探究及檢討的空間。本文先從比較法分析觀

點出發,介紹國內外立法例規範與各種型態ISP及說明ISP所涉間接侵權責任之內涵,並藉由國內外之經典實證案例分析探究爭議。接著以法律經濟分析角度切入,發現網路產業相較著作權產業具有更高的經濟效益及保護必要,故須深入探討避風港條款能否充分地提供網路產業及ISP足夠的保護暨其所引發之爭議。其中,在通知/取下程序,應由何者判定使用者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較為妥適,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及資訊隱私權又應如何保護,上開爭議均應逐一討論。其次,三振條款具有阻絕使用者接近使用網路的強烈效果,是否因此過度侵害甚至剝奪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違憲之疑慮,容有考慮其他可行方案之必要。另外,ISP對侵權行為是否

知情及從中獲有直接利益該如何判斷,審查範圍及收費機制又應如何建立適當可行之標準,而使ISP得以適用避風港條款免責,攸關ISP之經營運作甚鉅,有待進一步釐清。最後,本文就上述立法例及實務、學理等相關爭議及意見,經比較分析綜合歸納後,嘗試提出可能之修法建議及替代方案,以供未來產官學界作為修正參考。

從我國Kuro及EzPeer兩案談點對點傳輸(PeertoPeer)在網路中立性下的立法趨勢

為了解決中華電信網路斷線賠償的問題,作者蘇姿瑜 這樣論述:

本研究從本國著名之Kuro及EzPeer點對點傳輸軟體侵權案例出發,探討點對點傳輸軟體提供下載者與利用軟體為下載行為者之法律責任,並且比較各國與台灣間對於點對點傳輸侵權判決與相關立法的異同,最後回歸至網路使用最重要的基礎-網路中立性,從中尋求我國網路點對點傳輸行為之立法趨勢。Kuro及EzPeer案發生至今,網路著作權侵權問題仍待解決,即便著作權人已起訴提供點對點傳輸軟體或檔案交換平台之業者,其他網路使用者仍持續進行檔案傳輸行為,遭查獲或起訴的網友僅為少數。而新增訂的著作權法取自美國三振條款,授與ISP業者避免成為侵權共犯之避風港,不僅犧牲網路使用者權利,亦損及公眾權益。點對點傳輸技術本於科

技中立,受罰者通常非軟體研發者,而是網路使用者,或是為商業利益而架設相關交換平台或中央伺服器的業者,但即便著作權人可檢舉侵權使用者,是否真能一網打盡所有使用者,而遭到起訴者又是否真能給予著作權人實際且相對的賠償。ISP業者藉由避風港條款來免除其連帶的侵權賠償責任,反而造成著作權人僅能對一般侵權的網路使用者追究其責任,在著作權人與ISP業者的圍堵下,的確能夠迅速地達到打擊侵權的效果,但網路使用者權益卻蕩然無存。網路中立性原則主要訴求在於使用者能夠平等地進入並使用網路,但Comcast一案可發現ISP業者提供的服務並不完全平等,不僅優惠自身所提供相關服務的頻寬,也包含網路分層收費的爭議。台灣目前雖

針對各種不同頻寬需求收取不同價格,但仍有未達支付價格的相對頻寬或遭到業者刻意減速的情形,使用者權益受到忽視。目前對於網路使用者侵害著作權之情形,ISP業者受著作權人之通知即可對使用者提出警告,嚴重者可中斷服務或斷線,對於網路使用者來說,其使用網路之權益完全受限於ISP業者,不僅無法在進入網路或使用網路應用服務上受到合理對待,更可能隨時因滿三次故意或過失所致的侵權而遭到斷線,讓人不禁覺得政府在保護著作權人權益及科技創新發展的同時,忽略人們使用網路、追求資訊的自由,甚至是最基本的表現或言論自由。本研究並非鼓勵侵害著作權行為的實踐,僅提供另一個反思,網路蓬勃發展仰賴人們對網路的渴求,無論是著作還是科

技,甚至是ISP業者的衍生都需要回歸人的需求。人們使用點對點傳輸軟體去下載或交換影音或圖像檔案,象徵人們需要這項資訊,許多著作或是網路應用服務都因此迅速流傳,這也是未來資訊化社會的趨勢,如果法律依然停滯不前,藉由管制及打壓解決網路使用者與著作權人之間權益的牴觸,其結果可能是資訊退步或網路侵權無法真正平息。英國自律政策考量到法律管制下的網路運作會受影響,台灣也是一樣,與其管制P2P使用,不如輔導其合法化。網路發展下數位音樂或影片需求量增加已成必然的趨勢,僅以防盜技術或法律規範防止侵權氾濫,不僅著作權人無法收到實益,防患的額外支出更超乎想像,最重要的還是希望由政府主動出擊,邀集著作權人團體、ISP

業者、網路使用者及點對點傳輸技術業者共同商討,讓網路侵權問題成為轉敗為勝的契機,需要各方協商找到雙贏的可能性,也讓著作權人與網路使用者之權益獲得更優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