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旻睿寫的 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另外網站港人在台灣陷法律、國安困局「二次移民潮」是否陸續有來 - BBC也說明: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過去的中華民國體制視香港華籍居民 ...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陳清秀所指導 施甯曦的 國際租稅協定之法制與國內稅法秩序之融合 (2021),提出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租稅協定、國際稅法、融合理論、統一法秩序。

而第二篇論文中國文化大學 法律學系 潘維大、何曜琛所指導 謝佳琪的 境外資金來臺投資與國家安全防範必要之調和研究 (2020),提出因為有 市場准入、國家安全、外人投資、兩岸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服務貿易總協定、外商投資法、國防生產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的解答。

最後網站中華民國疆域-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則補充:中華民國 的疆域曾有多次變化,創立之初繼承清朝领土,以中國大陸為疆域的核心;但經過第二次国共内战後,大陸地區已經被中國共產黨佔領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現今 ...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憲法知多少:新時代、新思維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的問題,作者楊旻睿 這樣論述:

  本書係透過問與答的方式,將憲法的主要內涵與相關問題加以說明,在編排架構上分為四個部分:即前言、國家定位與主權、人權以及中央政府體制。   首先,在前言部分,說明修憲的程序、修憲對國家競爭力的影響及修憲與人民日常生活間的關係。其次,在國家定位與主權部分,分析國際情勢對憲法的影響,探討憲法與國家的關係以及國家領土的範圍等議題,並引介我國憲法修正之變遷過程與內容。第三,在人權部分,則配合人權理念與思潮,闡述人性尊嚴的重要性,探討平等權、自由權、社會權、集體性權利、參政權、程序及訴訟權、抵抗權以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等內涵與相關議題。最後,則探討中央政府體制的問題,包括中央政府體制的設計與中央與地方

間的關係,中央政府體制部分先針對內閣制、總統制以及雙首長制之內涵與優缺點都有詳細的論述,同時也說明有關行政與立法部門間權力制衡的運作問題與解決機制,還有司法院定位與司法獨立等議題;至於中央與地方關係部分則說明我國地方自治的價值、地方體制的類型與府際關係的經營等議題。   透過這四個部分將我國憲法的架構與內容,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加以陳述,更將有關憲政改革的思潮與理念充分地表達,本書雖然採取問與答的方式撰寫,但內容豐富,文字簡潔易懂,對於有興趣瞭解憲法精神與憲政改造的民眾來說將是一本值得閱讀的好書。

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今天我質詢陸委會主委張小月,「大陸」到底是什麼?她遲疑了一下。我提醒,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指的是「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因此,陸委會的業務就是處理這地區的事務,她表示認同。
然而,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究竟包括哪些地區?我秀出一張地圖,中華民國的領土,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還至少被蒙古、俄羅斯、印度、越南、哈薩克、吉爾吉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不丹、孟加拉、北韓...等十五個政權侵佔。因此,陸委會的業務範圍是「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業務對口應包括十六個政權。然而,張主委表示,只有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事務放在陸委會,其他十五個政權都放在外交部。
既然其他被侵佔領土所屬的十五個政權事務都放在外交部統合管理,也沒有違憲問題,我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事務當然可以放在外交部轄下。其實,依照現代國民主權的憲政理念,我國疆域只限於台澎金馬2300萬人的範圍,不包括那些神話固有疆域,那十六個國家本來就獨立自主、不是我們的一部分,這是現實。更何況,中華民國憲法對於領土只有模糊不清的宣示,沒有正式宣告範圍,政治性的口號更沒有法律意義。因此,把這些國家納入台灣國際關係的一環,有效整合資源、規劃完整的國際策略,才是正常之道。
台灣從獨裁時期以來遺留很多不合時宜的黨國概念,以及浪費資源、沒有效率、疊床架屋的政府結構,政府應該要勇於面對、推進改革。

國際租稅協定之法制與國內稅法秩序之融合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的問題,作者施甯曦 這樣論述:

「國家有其固有疆域、固有主權。在領土主權的行使中,課稅權力所及者,乃領土之最邊緣、海關以內的地方。在此領域之中,其乃絕對之課稅權威。但是,即便是在這種威權之中,國家也不能不承認面對著例外,亦即由其本身所簽署的國際租稅協定所創設的例外。」誠如此言,國際租稅協定相對於國家所行使之稅捐管轄權,更具保障納稅義務人之價值。而我國迫於現今國際情勢,為此與多個國家簽訂租稅協定,鞏固國家經貿發展,免於無法加入國際經濟相關組織之現況,尤其我國暫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委員會觀察員之身分,並無正式參與租稅協定範本發言之地位。為不使國際稅法學理上「國際接軌」流於口號,本文以融合理論出發,以原則性掌握融合之精神,內國稅

法因應接下來接踵而來之國際稅法變化情勢,在此基礎上,並提出注重人權與內國稅法改革的立法建議。

境外資金來臺投資與國家安全防範必要之調和研究

為了解決中華民國憲法固有疆域的問題,作者謝佳琪 這樣論述:

  境外資金來臺投資,係以身分屬性分流適用不同法制,為特殊的雙軌規範,然浮動的身分屬性標準及差別待遇措施,致使國際條約/協定與國內法產生扞格,來臺投資人無法受有國際條約/協定給予之投資保障。諸如,因身分屬性認定標準與國際規範脫軌,導致於國內法受有不利投資待遇之投資人,實質上應受國際條約/協定之保障。或過分解讀國內法條文義,而違背市場准入投資業別之國際承諾等問題,形成高度投資風險,導致外人投資存量墊底的現象。  大陸新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樹立准入前國民待遇原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原則,大幅簡化一般外人投資程序,而針對特定交易類型要求履行國家安全審查程序,但從優適用國際條約/協定之規

範。美國方面,基本給予外國投資人國民待遇,但針對符合國防生產法第 721 節之管轄交易,總統於有可信證據顯示具有國家安全疑慮時,得禁止或中止之,而管轄交易的國家安全審議則由美國海外投資委員會進行。  本文主張採單軌規範,制定境外投資人專法,進行全面投資申報,而針對具有重大國家安全考量的交易類型,以負面表列方式公布審議交易清單,由專責機關進行國家安全審議程序,審議決定採多數決,附加理由並比照判決形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