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中國法院網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楊錦璈,李慧,張晶寫的 史無前例的網路陪審團審判 和呂天奇的 賄賂罪的理論與實踐都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這兩本書分別來自元照出版 和光明日報所出版 。

國立政治大學 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 馮震宇所指導 徐雲舫的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接侵權責任 ─以中國電子商務平台之紅旗標準為中心 (2021),提出中國法院網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間接侵權責任、避風港規則、紅旗標準、網路服務提供者、電子商務平台。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系研究所 王正嘉所指導 吳芳毅的 檢察官不起訴救濟與監督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監督、再議、交付審判、檢察審查會、控訴原則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國法院網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國法院網,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史無前例的網路陪審團審判

為了解決中國法院網的問題,作者楊錦璈,李慧,張晶 這樣論述:

  中國大陸的陪審制度面臨必須改革的階段,主編何家弘教授在推動改革的道路上一直持續努力著,這次他在虛擬的網路空間中發起一場世紀網路審判──就目前在中國大陸最火的社會議題(李莊案)談律師偽證罪(在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修訂之際,李莊案所涉及的案件被賦予了特殊的意義)。這場審判雖然是在虛擬的網路世界裡進行,但在中國郤引起了很多法律界人士和中國網友的矚目。   在台灣,許多社會案件審判,審判結果看來依法有據但郤與人民期待中的公平、正義相去甚遠,這些事件在台灣引起波瀾,引來了「恐龍法官」一詞。近期在司法院構思中的「人民觀審制度」就是希望將「專業」與「民意」結合,讓審判結果更貼近民

眾合理期待的公義。   本書是一本非常獨特的書,透過何教授與網友們精彩的問答、互相交流,讓讀者更易於瞭解陪審制的概念,也為學界與實務界提供一個另類參考。

中國法院網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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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翁P在參加美國政治學年會討論台灣議題,十分之辛苦,但他還是來跟我們討論美國和世界的政治現況啦~~~~ft.美國德州Sam Houston州立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翁履中

不會吧,美國政府又要關門了,你在開我玩笑嗎?根據天下雜誌網路版的報導,【本週五中午,也就是美國時間週四午夜,華府可能迎來「關門時刻」。

9月30日是美國聯邦政府財政年度的結束日,如果沒有通過法案或找到其他方法,聯邦政府就會被迫部份停止運作,這將是最近10年來的第三次。先前分別是在歐巴馬和川普任內。

#美國政府關門 這件事,投資人不需要過度恐慌,以歷史經驗來看,自1980年代以來,美國政府停擺了14次,標普500指數在關門期間並沒有太劇烈的震蕩。在最近一次,川普時代美國政府關門了34天,標普500指數還上漲了10%。

避險基金經理人理萊米德斯(Charles Lemonides)樂觀認為,只要這件事情喬好了,不管是基建法案或大撒幣的紓困方案,都會成為驅動市場更好的利多,市場將迅速反彈。】後續的投資市場會不會跟著變得更動盪不安,甚至影響到美國的正常運作呢?為什麼共和黨反對民主黨要提高債務上限,這樣不是大家一起完蛋嗎?

不過美國為債務解套的方式,竟然是發行萬億美元面值紀念幣?根據香港01報導,【面對國會共和黨人拒絕支持提升國債上限,美國財長耶倫(Janet Yellen)9月28日在參議院銀行委員會聽證上警告,如果國債上限不能在10月18日前提高,美國將面臨史上首次的債務違約。另一邊廂,眾議院議長佩洛西(Nancy Pelosi)則稱民主黨眾議院老將納德勒(Jerrold Nadler)想要有一個「不必國會批准的萬億美元硬幣」。有趣的是,在法律上,拜登當局的確可以鑄造一個面值萬億美元的紀念幣去繞過國會的國債上限。】

美國軍方自從上次的川普任內偷打電話給中方將領問題之後,最近又出了另外一個狀況,在面對聽證會的時候,參謀首長聯席會的將領作證時的說法跟拜登完全不同,根據世界新聞網的報導:【美國自阿富汗撤軍混亂招致國會調查,參謀首長聯席會議主席密利(Mark Milley)28日在參院作證時說,長達20年的阿富汗戰爭是「戰略失敗」(strategic failure),並表示其實美國應該在阿富汗保留數千駐軍,才能避免美方支持的喀布爾政府垮台,防止民兵組織神學士(Taliban)迅速奪權。先前有消息傳出,密利曾建議拜登總統不要將所有美軍從阿富汗撤出;同時出席28日參院軍事委員會(Senate Armed Services Committee)聽證會的國防部長奧斯丁(Lloyd Austin)、美軍中央司令部司令麥肯齊(Kenneth McKenzie)在會上證實消息為真。】軍令和政令系統講的說法顯然不同,因為拜登在接受電視訪問的時候說軍方沒有建議他要留駐軍在阿富汗!這下子阿富汗戰爭的難堪結果到底要怎麼收拾呢?

被關押許久的華為長公主 #孟晚舟 被釋放了,同時在中國被逮捕的兩名加拿大人也可以回家了,但是這一連串的動作還是中美對抗的一部分,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根據BBC的報導:【審理孟晚舟案的加拿大法官原定於10月21日確定最後裁決日期,卻在不到一個月時突然把人釋放了,為何會有這麼大的轉變?

簡單來說,孟晚舟獲釋是基於她與美國紐約布魯克林聯邦法院達成的一項交易。

孟晚舟承認參與了一些不當行為,作為交換,檢察官延遲了對她進行的電匯和銀行欺詐罪等四項刑事指控,美國政府也同意撤回向加拿大提出的引渡要求。

這一所謂交易在美國法律上稱為「延期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簡稱DPA)。

這份協議附帶一份事實陳述,其中詳細說明了孟晚舟如何向一家金融機構做出了故意虛假陳述。該協議要求孟晚舟不發表與該事實陳述相矛盾的聲明,不違反美國法律。

從技術上講,對孟晚舟的指控依然存在,但如果她遵守該協議的要求,這些指控將在在四年內(從被捕日算起,即到2022年12月)撤銷。

從去年年底開始,就有消息傳出,稱美國法院正與孟晚舟就一項協議達成共識。《紐約時報》、《華爾街日報》等國際媒體引述知情人稱,雙方都有此意願,部分原因是他們都不能完全確信能在引渡官司中獲勝。】但這是法律角度的解讀,可是中美雙方各自有甚麼打算呢?

不過美國究竟不是吃素的,從幾件新聞事件可以看出端倪,根據法國國際廣播電台報導:【歐盟:台灣是理念相近重要經濟夥伴但不承認其國家地位】,文中指出:【歐中外長第11界戰略對話在9月28日舉行視訊會議並談及台灣議題,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博雷利(Josep Borrell)表示台灣是理念相近的重要經濟夥伴,歐盟及其成員國有興趣與台灣發展合作,但不承認國家地位。】而在華爾街日報的報導:【美國和歐盟將攜手解決晶片短缺和技術問題】。加上風傳媒的報導,【「你們台積電跟我們三星都受影響!」韓媒爆料,美國恐以法令逼迫交出機密?】美國這陣法到底在布局些甚麼呢?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日本自民黨主席選舉結果出爐,前外務大臣 #岸田文雄 兩輪投票都以最高票,取得完全勝利。第二輪投票,岸田以257票對170票,勝過河野太郎當選。他也將成為日本第100任總理大臣。岸田將在台北時間傍晚5時舉行記者會。在外交與安保方面,岸田提出「信賴」與「三覺悟」,三覺悟包括誓死捍衛民主主義、誓死守護日本和平與安定、主導能為人類未來有所貢獻的國際社會。岸田主張,強化美日同盟,推進島嶼防衛合作;強化海上保安廳的能力與自衛隊的合作,為了應對中國海警船入侵日本領海,將研議修正海上保安廳法、自衛隊法制定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日本的新首相對台灣和對全球的政治狀況會有甚麼影響呢?

另外,北韓最近不是一直謠傳它們的疫情跟經濟狀況都很不好,為什麼又可以發射新型飛彈啦!根據風傳媒的報導:【北韓(朝鮮)又有軍事大動作,13日宣佈已成功試射「遠程巡弋飛彈」,精準命中目標。南韓《韓聯社》指出,這是北韓今年以來第4次軍事挑釁。北韓先後在美國總統拜登就任後的1月22日和3月21日試射巡弋飛彈,3月25日首次進行違反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短程彈道飛彈試射。
北韓官媒《朝中社》13日報導,朝鮮國防科學院於9月11日和12日成功試射最新研製的遠程巡弋飛彈,飛彈沿朝鮮領土和領海上空的預定軌道飛行7580秒(2小時06分20秒),精準命中1500公里外的預定目標。試射結果,最新研製的渦輪風扇發動機的推力等技術指標、飛彈的飛行控制性能、採用複合制導結合方式的末端制導的命中精度全部滿足設計要求,總體武器系統運營有效性和實用性卓越。】這到底是希望達成甚麼目的?總不可能是飛彈射了之後糧食大米都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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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之間接侵權責任 ─以中國電子商務平台之紅旗標準為中心

為了解決中國法院網的問題,作者徐雲舫 這樣論述:

美國於1998年制定了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當網路服務提供者符合§512的規定,則可以進入避風港的免責保護。紅旗標準作為避風港規則的例外,當明顯侵權行為像一面紅旗在空中飛揚時,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無法受到避風港的保護。為了避免紅旗標準的濫用造成避風港規則的保護失效,美國法院在判決上對紅旗標準的成立秉持高門檻標準。美國著作權局針對避風港規則的調查報告因此指出,門檻過高的紅旗標準使得「不符合實際知悉但意識到明顯侵權事實或環境」的成立空間極為狹窄,導致避風港的保護範圍擴展到國會最初沒有打算保護的活動。因此美國著作權局建議國會明確實際知悉與紅旗標準的區別,並說明§512(m)是否實際上解除了網路服務提供

者在被告知存在紅旗時的進一步檢查義務。中國在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問題上引用了美國§512的避風港規則,然而與美國不同的是,中國將原先為免責規定的通知刪除規則轉變成為責任構成要件,並且法院在判決時更偏重客觀方面的判斷,也不以具體知曉侵權情事為限,再加上判斷因素的簡單套用和判決理由的模式化,導致紅旗在中國影音平台等著作權領域變得非常容易成立。除了在著作權領域的運用,避風港規則還被擴張適用到著作權以外。美國與中國皆有將避風港規則適用在商標權的經驗。與著作權不同的是,避風港規則適用在商標領域時,應可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一定程度的事前過濾義務,並可嘗試以事前過濾義務解決紅旗標準不夠明確的問題。國會應以DM

CA為基礎,制定商標法的避風港規則,以促進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商標權利人的合作。避風港規則除了擴張適用在商標權以外,中國更進一步適用到專利權,也因此引發許多爭議。避風港規則適用在專利領域的最大問題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缺乏對專利侵權的判斷能力。當網路服務提供者缺乏對侵權的判斷能力時,則難以認定其對侵權情事的知悉,紅旗標準的適用也因此受到限制。對此,中國試圖以明確專利侵權通知的要件、輔以第三方機構意見諮詢和擴大解釋必要措施的範圍,來解決避風港規則在專利領域所遇到的困境。

賄賂罪的理論與實踐

為了解決中國法院網的問題,作者呂天奇 這樣論述:

2004年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檢察院把《賄賂罪的理論與實踐》作為國家一級課題提出,該課題是作者在西南政法大學作博士後研究員的研究課題。作者在司法實踐中針對賄賂罪出現的疑、難、新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深入的弄法理論的專題研究,他根據弄法中的有關基本原理及我國弄事立法、弄事司法的解釋和行政、經濟法規范等有關規定,緊密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中提出的問題和需要,針對賄賂罪現有的特點,參考國內外有關的科學研究成果和立法;理論與實踐,力求對賄賂罪存在問題,如:商業賄賂犯罪等新問題進行系統、深入的探求。並在進一步完善立法方面提出了積極建議,使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能夠得到正確指導和理解,為我國的弄事立法、弄事司法服務。

本書作者擁有20多年的檢察工作經驗,對賄賂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各種疑、難、新問題非常了解,還具有深厚的刑法理論功底及多年法學學術訓練的理論素養。他在近兩年的寫作中付出了艱辛的勞動,終於完成了《賄賂罪的理論與實踐》這樣一部長達40余萬字的論文。 本書選擇司法實踐中有爭議的疑、難、新案例,運用法律規范和法學理論作全面深入的探究,務求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既有一定的理論深度,又具有鮮明的實踐性。 呂天奇,西南政法大學博士後流動站弄法學博士後研究員;四川省人民檢察院主訴檢察官。1962年生,山東省汶上縣人,1981年至今,為繼承父業在檢察機關從事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獲得法學學士、碩

士、博士學歷和學位,並先後被四川大學、中國西部發展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學、西南交通大學等多所院校特聘為教授、研究員。 呂天奇博士憑其在檢察院辦理各類刑事犯罪、經濟犯罪案件上千件的實踐經驗和深厚的理論功底,在我國首次合作出版了大型工具書《國家工作人同公務犯罪界限認定與處罰實務全書》,出版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經濟學分析》和《受賄罪理論與實踐研究》等專著。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現代法學》、《財政研究》、《社會科學研究》、《經濟管理》、《社會科學》等刊物上發表論文80余篇。 序前言導論 賄賂的概念 一、賄賂的概念及其構成 二、關於賄賂形式的學說分歧 三、我的立

場:物質性利益說第一章 賄賂罪概述 第一節 我國當前賄賂犯罪的現狀與特點 第二節 賄賂罪的原因分析第二章 賄賂犯罪的立法概覽 第一節 我國古代有關賄賂犯罪的弄事立法概覽 第二節 新中國成立以來有關賄賂犯罪弄事立法的發展 第三節 國外關於賄賂罪的立法概述第三章 受賄罪的構成 第一節 受賄罪的概念 第二節 受賄罪的主體 第三節 受賄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 受賄罪的客體 第五節 受賄罪的客觀方面第四章 商業賄賂罪的概念與構成 第一節 商業賄賂罪概述 第二節 商業賄賂罪的主體 第三節 商業賄賂罪的主觀方面 第四節 商業賄賂罪的客觀方面 第五節 商業賄賂罪的客體第五章 其他類

型的賄賂罪 第一節 單位受賄罪 第二節 行賄罪 第三節 單位行賄罪 第四節 對單位行賄罪 第五節 介紹賄賂罪第六章 受賄罪的司法認定 第一節 受賄罪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二節 此罪與彼罪的界限第七章 受賄罪的犯罪形態 第一節 受賄罪的共犯形態 第二節 受賄罪的未完成形態 第三節 受賄罪的罪數形態第八章 賄賂罪的立法和司法完善 第一節 受賄罪主體的立法和司法完善 第二節 受賄罪客觀方面的完善 第三節 增設商業賄賂罪的立法建議 第四節 賄賂罪法定刑的完善主要參考文獻後記 賄賂犯罪,作為一種特殊的文化現象,隨國家權力的出現而出現

。權力的最顯著特征,就是權力擁有者的利益與權力對象的利益並非全然重合,因而容易導致權力擁有者對權力的懈怠或者利用權力牟取額外利益。《賄賂罪的理論與實踐》是呂天奇博士在作刑法學博士後的研究課題,作為專著即將出版,邀我作序。我向來沒有為他人作序的習慣,但作為天奇博士後的合作導師,被他勤奮上進的品質、善於思考的睿智所感染。 賄賂罪的研究文獻在中國學界已極為豐富,選擇這樣一個被反復研究過的課題作博士後研究,要做出更具開拓性的思考、得出更有意義的洞見,可謂十分艱難。可喜的是,天奇博士擁有 多年的檢察工作經驗,對賄賂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各種疑、難、新問題非常了解;加乏其具有深厚的刑法理論功底

及多年法學學術訓練的理論素養,在他近兩年的寫作中付出了艱辛的勞動,終於完成了《賄賂罪的理論與實踐》這樣一部長達40余萬字的論文。作為他的合作導師,我對他的研究思路和研究進展一直保持著關注。在我看來,他的《賄賂罪的理論與實踐》是選擇司法實踐申有爭議的疑、難、新案例,運用法律規范和法學理論作全面深入的探究,務求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既有一定的理論深度,又具有鮮明的實踐性。取得了超出我預想的成就。通觀全文,具有如下顯著特點: 首先,結構合理、內容豐富。天奇博士的研究以受賄罪為研究的核心,發散到其他各個賄賂罪罪名,重點突出、內容全面。在研究過程中,收集了大量關於賄賂罪的國內外最新研究資料,得出的每

項研究結論,基本上都是建立在梳理、評析其他研究結論的基礎上,從而保持了學術研究的前瞻性。 其次,立論新穎、富於創見。例如:立基於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的謙抑性的特征,與目前學界頗為流行的擴大賄賂外延的觀點相反,旗幟鮮明地提出賄賂應當限制於「財產性利益」的范疇,反對將「性賄賂」等涉及人類情感因素因而難以認定的行為納入「賄賂」的立法和司法視野,但對「嫖娼費」、「包二奶費」提出應計入受賄金額內的新思路;批駁了那種認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就是商業受賄罪的觀點,並認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商業賄賂罪的犯罪客體則是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提出增設商業受賄

罪、商業行賄罪並置於「擾亂市場秩序罪」一節中;與目前司法實務界奉行的單位犯罪的立案標准遠高於自然人犯罪立案標准的做法相反,提出平衡單位賄賂罪的法定刑與自然人賄賂罪的法定刑等等。 再次,資料翔實,說理精要,方法科學。天奇博士來自檢察系統,其學術研究向來具有鮮明的實踐性特征。論文采取了學術研究附以案例評析的研究方法,融學術性、實用性和資料性為一體,其學術價值和實用價值是不言而喻的。他既不同於單純的學理分析、也不同於專門的案例評析,而是以學術研究為脈絡、以司法實踐為基點,注重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具有現代意義的疑、難、新案例的梳理與研究,對於刑法分則的罪名來說,單純的學理研究可能難以在不同觀點之間

做出最佳選擇,以司法實踐為歸依,可以說也是賄賂罪研究的一種新路徑。書中案例,一部分是中國法院網所載的真實案例,一部分就是天奇博士選自其工作中親身辦理過的案件,這種貼近實踐的研究方法,大大增添了本文的可讀性,也為論證其觀點的成立增強了說服力。 第四,文筆洗練,思路嚴謹。天奇作為經濟法學研究方向的博士,又有多年的檢察工作經驗,思維嚴謹縝密。反映在學術研究中,文筆練達、生動,具有較好的可讀性。同時,他的論證思路前後連貫,處理復雜理論問題的能力也能保持高度一致,從而使得本書沒有明顯的「硬傷」,這也是《賄賂罪的理論與實踐》取得的成就之一。 當然,該文也存在一定的瑕疵。由於天奇博士的經驗背景,

因而在研究過程中,從司法實踐來批判單純學理研究的觀點較多。但瑕不掩瑜,本書仍不失為一篇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實踐價值的著作。作為他刑法學博士後的合作導師,看到他在學術研究中取得的成績,我倍感欣慰。祝願他在今後的學術研究道路上能夠不斷否定超越、取得更大的成績,借此機會,願天奇博士及法學界的同仁們為繁榮我國的法學事業作出更大的貢獻。 是為序。

檢察官不起訴救濟與監督之研究

為了解決中國法院網的問題,作者吳芳毅 這樣論述:

我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監督制度之設計,自設計之初,以及新增外部監督「交付審判」以降,皆時有針對再議及交付審判之批評,甚至兩者制度皆存有存廢之論爭,和導入民意監督的疾呼。然而雖偶有討論聲量,惟可能基於救濟成功率過低而使該等討論多遭到忽視。本文基於檢察官作為訴訟守門員之概念,以及近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探討為契機,嘗試全面檢討我國現行不起訴處分監督制度的缺陷及不足。本文從檢察官訴追裁量權之歷史背景出發,嘗試先行確立數項原理原則。爾後與德國、美國、日本及中國為比較分析,並以各該國的結構基礎為骨幹,歸納我國學說建議所採的各種改革模式,予以類型化,以供我國作為修正方向的大框架。最後,本文藉由再探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監督制度之法理,以「檢察官之可課責性」、「檢察官之監督外部化」以及「檢察官之民主化」三項法理要求,試圖勾勒出前述擇定之大框架中較為細緻的程序設計。研究成果的部分,本文分為兩種方向提出建議。方向一為「全面改革」模式,重點置於建立更為貼近法理並兼具實效性之設計。此方向之框架採「民意監督+交付審判」,內容為廢除我國現行再議制度,將監督完全外部化,並鑒於司法監督有控訴原則的界限,故將適用案件限於受法定原則拘束之不起訴處分。其餘不起訴類型則以引進民意監督的方式予以監督;方向二則為「部分改革」模式,重點置於以最小影響改善現行制度,係一包含社會成本考量之方向。此方向之框架可視我國是否欲保留刑事訴訟法第

260條而分別採「聲請再議+交付審判」或「交付審判」,內容則因受限於框架而著重在緩和過度侵害控訴原則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