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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一般生組 向明恩所指導 尤薏菁的 加盟契約資訊揭露義務之解釋論與立法論 (2016),提出中國期刊 網 註冊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加盟契約、資訊揭露義務、典型契約、立法論、解釋論。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余啟民所指導 陳亭樺的 顏色商標問題之比較研究 (2012),提出因為有 顏色商標、單一顏色商標、識別性、第二層意義、功能性的重點而找出了 中國期刊 網 註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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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中國期刊 網 註冊,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加盟契約資訊揭露義務之解釋論與立法論

為了解決中國期刊 網 註冊的問題,作者尤薏菁 這樣論述:

本文之研究目的在於探討加盟契約中加盟業主資訊揭露義務之具體項目、範圍以及加盟契約 明文化成為有名契約之後,加盟業主資訊揭露義務之相關規範應如何擬定。故本研究從私法的角 度出發,以加盟經營模式歷史發展最悠久的美國法為主軸,包含聯邦法與州法,藉以歸納出加盟 業主之資訊揭露義務之範圍與項目,並嘗試將加盟契約妥善的納入私法體系當中,並草擬加盟業主資訊揭露義務以及交易相對人締約前審慎調查義務之相關規範,以供各界參考。 由於我國目前關於加盟關係之規範只有「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案件之處理原則」,此處理原則中關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項目相當概括且簡陋,又此處理原則之性質為解釋性行政規則,能否

規制人民的權利義務實有疑義。此外,加盟契約為繼續性契約,加盟業主於契約期間也應持續負有資訊更新義務,以期更加周全交易相對人與加盟者私法上權益之保障。又加盟關係之開展是透過私法契約之締結,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包括加盟業主之資訊揭露義務,應由私法加以規範較為妥當。而實務上針對尚未明文之加盟契約爭議,多以定性並類推適用現行有名契約之規定來處理,然現行有名契約之特性未必與加盟契約相符,故時常無法妥善解決問題,反而導致許多實務亂象,故本文認為有將加盟契約明文化於私法體系當中之必要。 加盟契約為商事契約,卻因加盟者處於類似消費者的契約上弱勢地位而同時具有消費者契約之性格。基於加盟業主之資訊揭露義

務,係為保障加盟者之權利,屬契約當事人間之內部關係,相較於商事單行法偏重保障第三人之交易安全,故本文認為將加盟契約納入民法中成為有名契約較為妥當。而相關條文的草擬主要分為三個部分: 一、擴增加盟業主先契約資訊揭露義務之項目。二、增訂加盟業主契約期間的持續更新資訊義務。 三、於具體資訊項目下增加美國法上重要資訊與重要變更之抽象判準作為概括條款,並課予交易 相對人締約前的審慎調查義務。於加盟契約明文化成為有名契約,並具體化加盟業主資訊揭露義 務之項目與範圍後,對於實務發展,以及交易相對人與加盟者私法上權利之保障有正面影響。

顏色商標問題之比較研究

為了解決中國期刊 網 註冊的問題,作者陳亭樺 這樣論述:

西元2011年知名紅色鞋底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 S.A. 狀告經典時裝品牌Yves Saint Laurent America, Inc. 商標侵權乙案,不僅在時尚圈掀起巨瀾,更在商標界引發諸多爭議與討論。經由此一紅色鞋底的商標案例可知,顏色不僅已成為現今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的主要方式之一,且影響今日商業模式及商品識別甚巨,我國商標法雖自2003年11月28日起,即已接受單一顏色作為商標客體,然一來單一顏色商標識別性之認定不易,二來單一顏色商標之註冊,易造成競爭者之相對劣勢,甚有致不公平競爭之虞,因此,實務上對於單一顏色商標之註冊多持保守態度,進而真正能取得商標註冊

者屈指可數,又觀諸世界主要國家對於單一顏色商標的態度仍莫衷一是,致生如何健全並真正落實單一顏色商標保護之惑。 本文將藉此一紅色鞋底商標案例為引,具體討論並分析本案例中商標相關議題,並進而探討其它主要國家對於單一顏色商標之態度,基此分析主要國家對於單一顏色商標之實務操作及見解,俾以作為我國對於保護單一顏色商標之反思,並檢視我國商標實務對於單一顏色商標之態度及相關議題,以期我國商標制度能夠更加充分地保障單一顏色商標權人之權益,並真正達成商標之主要目的 — 保障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