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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一台ps4兩個帳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一本搞定 基礎刑法

為了解決一台ps4兩個帳號的問題,作者奧立夫 這樣論述:

  收錄大量題目(及考生大量的錯誤)、圖表及口訣,可以考前抱佛腳,也可以體系建構。   用字淺顯,內容精要,並提供作者信箱與ig帳號,不懂也讓你問到懂!   隨時增補新資料及大量的電子題庫,並提供手機及線上閱覽之方式,無論在何時何地皆可練習與複習!   作者簡介 奧立夫   一位愛死網紅olive(ig:and_olive_)並於台北大學畢業的實務工作者,擔任公職、研究所刑事法講師,並與學員互相傷害至今,常對學生說:「考試最大的秘密就是分數高的上榜 分數少的落榜」、「你們知道嗎,在課堂上的60秒,非洲就過了一分鐘了,還不珍惜時間嗎?」   本書簡介‧01 使用方法‧03 Chap

ter 1 刑法基本理論‧1-1 Section 1 罪刑法定原則‧1-3 壹、前言‧1-3 貳、罪刑法定原則之實質內涵‧1-4 Section 2 構成要件理論‧1-12 壹、行為(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1-12 貳、構成要件‧1-14 參、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1-22 Section 3 刑法犯罪型態及名詞解釋‧1-31 壹、犯罪型態‧1-31 貳、名詞解釋(§10)‧1-38 Section 4 刑法之空間效力‧1-43 專論 實例題寫作方法—以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例‧1-53 壹、解題三步驟‧1-53 貳、解題小叮嚀‧1-69 Chapter 2 違法性‧2-1 Section 1 概說

‧2-3 Section 2 正當防衛(§23)‧2-5 Section 3 緊急避難(§24)‧2-21 Section 4 依法令行為(§21)‧2-34 壹、現行犯逮捕(刑法§21 Ⅰ + 刑訴法§88)‧2-35 貳、自助行為(刑法§21 Ⅰ + 民法§151)‧2-38 參、父母懲戒權(刑法§21 Ⅰ + 民法§1085)附論教師懲戒權‧2-39 肆、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行為(§21 Ⅱ)‧2-41 Section 5 業務正當行為(§22)‧2-43 Section 6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2-46 壹、被害人承諾(同意)、可推測承諾(同意)‧2-46 貳、可罰違法性‧2-51

Chapter 3 有責性‧3-1 Section 1 概說‧3-3 Section 2 罪責要素‧3-5 壹、責任能力‧3-5 貳、不法意識‧3-6 參、罪責故意或過失(罪責型態)‧3-6 肆、期待可能性‧3-7 Section 3 原因自由行為‧3-9 Chapter 4 過失犯及不作為犯‧4-1 Section 1 過失犯‧4-3 壹、過失‧4-3 貳、信賴原則‧4-12 專論 業務過失及新舊法比較問題‧4-16 壹、業務過失概念‧4-16 貳、新舊法比較問題‧4-20 Section 2 不作為犯‧4-24 壹、不作為‧4-24 貳、不純正不作為犯於客觀構成要件的特別要件(不成文構

成要件要素)‧4-26 參、特殊的阻卻違法事由:義務衝突‧4-31 Chapter 5 未遂犯‧5-1 Section 1 犯罪流程‧5-3 Section 2 預備犯與普通未遂(§25)‧5-5 Section 3 不能未遂(§26)‧5-12 壹、重大無知理論‧5-13 貳、具體危險說‧5-13 Section 4 中止未遂(§27)‧5-19 壹、中止未遂(中止犯)(§27 Ⅰ前段)‧5-19 貳、準中止犯‧5-28 Chapter 6 正犯與共犯‧6-1 Section 1 正犯與共犯‧6-3 Section 2 正犯(直接、間接、共同)‧6-5 壹、間接正犯‧6-5 貳、共同正犯

(§28)‧6-9 專論 加重結果犯與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6-19 壹、加重結果犯‧6-19 貳、加重結果犯之共同正犯‧6-22 Section 3 共犯(教唆犯、幫助犯)‧6-42 壹、教唆犯(§29)‧6-43 貳、幫助犯(§30)‧6-50 專論 連鎖共犯及必要參與犯‧6-58 壹、連鎖共犯‧6-58 貳、必要參與犯(必要共犯)‧6-62 Chapter 7 錯誤論‧7-1 Section 1 構成要件錯誤‧7-3 壹、前言‧7-3 貳、一般構成要件要件錯誤‧7-3 貳、客體錯誤及打擊錯誤‧7-4 參、因果歷程錯誤‧7-14 Section 2 禁止錯誤‧7-20 Section 3

阻卻違法事由錯誤‧7-23 Section 4 其他錯誤‧7-32 壹、包攝錯誤‧7-32 貳、空白構成要件錯誤‧7-32 參、反面錯誤‧7-33 肆、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錯誤‧7-36 Chapter 8 總則其他考點‧8-1 Section 1 客觀處罰條件(或稱客觀可罰性條件)‧8-3 Section 2 競合(罪數)‧8-6 壹、第一步驟:區別行為數‧8-6 貳、第二步驟:區別法益選擇競合類型‧8-8 Section 3 刑罰論‧8-12 壹、法定刑‧8-13 貳、處斷刑‧8-15 參、宣告刑‧8-22 肆、執行刑‧8-22 伍、保安處分(§§86~99)‧8-34 陸、追訴權時效(§

§80~83)與行刑權時效(§§84~85)‧8-37 Section 4 沒收‧8-40 壹、違禁物沒收、犯罪物沒收(狹義沒收、一般沒收)‧8-41 貳、利得沒收審查‧8-46 參、沒收之宣告(§§40~40-2)‧8-53 Chapter 9 生命身體罪章‧9-1 Section 1 殺人罪章‧9-3 壹、普通殺人罪(§271)‧9-3 貳、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9-6 參、義憤殺人罪(§273)‧9-9 肆、生母殺嬰罪(§274)‧9-11 伍、加工自殺罪(§275)=受囑託或得承諾之殺人罪(§275 Ⅰ)+教唆或幫助自殺罪(§275 Ⅱ)‧9-14 陸、過失致死罪(§27

6)‧9-18 專論 所知所犯公式‧9-20 ①減輕與基本構成要件發生錯誤‧9-20 ②加重與基本構成要件發生錯誤‧9-21 ③具排斥形式的構成要件之間發生錯誤‧9-21 Section 2 傷害罪章‧9-23 壹、普通傷害罪(§277)‧9-23 貳、重傷罪(§278)‧9-26 參、聚眾鬥毆罪(§283)‧9-30 肆、妨害幼童發育罪(§286)‧9-33 伍、過失致傷罪(§284)‧9-34 Section 3 遺棄罪章‧9-35 壹、無義務者遺棄罪(§293)、違背義務者遺棄罪(§294)‧9-35 貳、阻卻遺棄罪事由‧9-42 專論 生命、身體罪章主觀故意之認定‧9-45 壹、傷害、

重傷、殺人之區別‧9-45 貳、遺棄與殺人‧9-46 Chapter 10 自由、名譽、秘密、性自主罪章‧10-1 Section 1 自由‧10-3 壹、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302)‧10-3 貳、強制罪(§304)‧10-7 參、恐嚇危安罪(§305)‧10-13 肆、侵入住居罪(§306)‧10-15 伍、違法搜索罪(§307)‧10-19 Section 2 性自主‧10-21 壹、強制性交罪(§221)、強制猥褻罪(§224)‧10-21 貳、加重強制性交罪(§222)、加重強制猥褻罪(§224-1)‧10-28 參、乘機性交猥褻罪(§225)、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22

6)、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226-1 Ⅰ)‧10-35 肆、準強制性交猥褻罪(§227)‧10-41 伍、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10-46 Section 3 名譽、秘密‧10-49 壹、公然侮辱罪(§309)、誹謗罪(§310)‧10-50 貳、妨害書信秘密罪(§315)‧10-57 參、妨害秘密罪(315-1)、加重妨害秘密罪(315-2)‧10-57 肆、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316)‧10-65 Chapter 11 財產罪章‧11-1 Section 1 竊盜與搶奪罪‧11-3 壹、竊盜(佔)罪(§320)‧11-3 貳、搶奪罪(§325)‧11

-10 參、加重竊盜罪(§321)、加重搶奪罪(§326)‧11-15 專論 加重竊盜罪之性質‧11-19 Section 2 詐欺、侵占與背信罪‧11-30 壹、詐欺罪(§339)、收費設備詐欺罪(§339-1)、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339-2)、加重詐欺罪(§339-4)‧11-30 貳、普通侵占罪(§335)、公務或公益侵占罪(§336 Ⅰ)、業務侵占罪(§336 Ⅱ)、侵占遺失物罪(§337)、背信罪(§342)‧11-48 Section 3 強盜、恐嚇、擄人勒贖‧11-58 壹、普通強盜罪(§328)、加重強盜罪(§330)、強盜結合罪(§332)‧11-59 貳、恐嚇取財罪(§

346)‧11-77 參、擄人勒贖罪(§347)、擄人勒贖結合罪(§348)、準擄人勒贖罪(§348-1)‧11-81 Section 4 重利、贓物與毀損罪‧11-89 壹、重利罪(§344)、加重重利罪(§344-1)‧11-89 貳、贓物罪(§349)‧11-94 參、毀損文書罪(§352)、毀損建築物(礦坑、船艦)罪(§353)、毀損器物罪(§354)‧11-98 Chapter 12 國家罪章‧12-1 Section 1 瀆職罪‧12-3 壹、不違背職務受賄罪(§121)、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122)、準受賄罪(§123)‧12-3 專論 職務上之行為?‧12-11 貳、公

務員圖利罪(§131)‧12-14 參、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132)‧12-17 肆、不純正瀆職罪(§134)‧12-20 Section 2 妨害公務罪(§135)、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40)‧12-22 壹、妨害公務罪(§135)‧12-22 貳、侮辱公務員、公署罪(§140)‧12-24 Section 3 妨害投票罪‧12-28 壹、投票受賄罪(§143)、投票行賄罪(§144)‧12-28 貳、妨害投票正確結果罪(§146)‧12-30 Section 4 脫逃罪‧12-32 壹、脫逃罪(§161)‧12-32 貳、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2)、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163

)‧12-34 Section 5 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湮滅證據罪‧12-37 壹、藏匿人犯罪或使之隱避、頂替罪(§164)‧12-37 貳、湮滅證據罪(§165)‧12-39 Section 6 偽證、誣告罪‧12-42 壹、偽證罪(§168)‧12-42 貳、誣告罪(§169)、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71)‧12-48 Section 7 其他(請參閱第壹拾貳章增補資料) Chapter 13 社會罪章‧13-1 Section 1 公共安全‧13-3 壹、放火罪、失火罪(§§173~175)‧13-3 貳、妨害交通罪(§§183~185-4)‧13-10 參、公共危險罪之特別類

型(§§186~194)‧13-26 Section 2 公共信用‧13-36 壹、有形偽(變)造‧13-36 貳、無形偽造‧13-43 Section 3 社會風俗‧13-52 壹、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罪或猥褻以營利罪(§231)、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猥褻罪(§231-1)‧13-52 貳、公然猥褻罪(234)、散布播送販賣猥褻物品罪(235)‧13-55 參、通姦罪(§239)、和誘罪(§240)、略誘罪(§241)‧13-58 Section 4 其他(請參閱第壹拾參章增補資料)   二版序   本來以為PS4壞了,Switch又很無聊,這次的改版應該會簡單許多,但俗語說的好:「你可以改

變心情,卻無法左右天氣」。今年的考生,要面臨的除了考制的變革外,還有百年判例制度的廢除、五年內八波兇狠的修法及大法官對累犯及肇事逃逸罪的檢討等等,正是這些「客觀條件」使筆者拖搞,還好ig上讀者的督促,讓我打消了「溜之大吉~酸」的念頭。   這次的改版,不僅有最新的題目、最新的修法內容、最新的實務見解,還增加了新口訣及眾多的電子題庫,也因為考制的變革,本書在難度一致性的前提下,擴大適用於司特四等及普考類科,正因如此,本書更名為「一本搞定基礎刑法」,與讀者一起努力搞定基礎考科!   再來,我要感謝專業的學稔團隊,在前主編離職後,我們甚至只有一通聯絡電話就完成了二版。也謝謝所有的親友團,在我面臨

兩難困境時,總是不吝給我正反意見。還要感謝曉玉前主編,為本書敲定了二版架構,希望在你離開後,這個小孩還能繼續茁壯成長,也祝福你一切順利!   當然,我最懷念感恩的,還是學員以及眾多不認識的讀者,謝謝你們所有的回饋,如果不是你們勇於用新台幣下架這本怪書,根本不會有二版,也根本不會有擴大適用考科的機會。這一年來,聽到許多或喜或悲的消息,我為你們的高分驕傲,更為了你們面對逆境,卻始終不氣餒的堅持而深深欽佩。一個考生,一段故事,謝謝你們的交流,持續地給筆者成長的養分。   最後,我要感謝這些豬豬陪伴的日子,雖然在寫書的時候,你好像從沒清醒過,但我還是喜歡我們的故事,這本書獻給你。 奧立夫

專論  實例題寫作方法—以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例 本專題以考題最基本常見的故意作為既遂犯為中心,介紹實例題基礎的寫作方法,在後面的章節如過失犯、未遂犯、不純正不作為犯或正犯與共犯等, 再進階分析。 前導例題 w 甲為13 歲的國中生,見乙在網路上開實況的帥樣,便決定參加由乙主辦的見面會。到了現場,雖氣味有點詭譎,但一片和樂融融,活動可以說是十分成功。未料,乙的仇人丙早就計畫要在活動中殺他,當乙下台與粉絲們握手時,丙拿出刀往乙肥厚的肚子刺去,甲恰巧在一旁,為了救援他的偶像,大喊一聲:「48763」,便拿出隨身的扁鑽往丙的身體一送,丙因此血流不止。在等待醫警人員之時,丙緩緩說出當初乙如何偷走他的電

腦,並一戰成名的故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處? 壹、解題三步驟步驟一、確認事實,抓出行為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簡單八個字,說完了法律工作者的基本任務,在實務工作上,要釐清事實很困難,各種人證物證要拼湊出事發樣貌,實在費時費力。但在考試上,考生等於拿到一部時間停止器,將時間停止在紛爭的那一刻,我們清楚任何經過,所以該做的不是去認定(釐清)事實,而是確認我們解題會用到的事實。 通常出題者會用故事來包裝考點,但這個故事的長短取決於出題者的風格。有些人用字精簡,每段話都是關鍵,有些人喜歡用離奇的情節或誇張的字數來嚇考生,其實該題並不困難。在此階段,我們會建議: 一、先看題目在問誰以四等考試而言,大多數

的題目會特定問某人有無成立犯罪。如本題:「問: 甲之行為如何論處?」縱使題目總共有甲、乙、丙三人,答案卷上僅能論

一台ps4兩個帳號進入發燒排行的影片

▶ 鑽石轉蛋卷於今晚直播結束時釋出,需於12/25晚上10點前兌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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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2016年臺灣Twitch繁中區實況主的生存策略

為了解決一台ps4兩個帳號的問題,作者黃令瑜 這樣論述:

近年影音分享網站興起,許多人剪輯影片或是即時實況(Live Broadcast)並置放於網路平台,本研究將以Twitch.tv以及平台之實況主為主要觀察對象。Twitch.tv作為一個網路實況平台的特殊性在於專屬遊戲及電競(e-sport)相關的實況。而在這個實況平台上,實況主與觀眾皆因網路而擁有多重身分及流動狀態。實況主透過與觀眾交流互動構成實況社群,觀眾則需要進一步細分成是不是「粉絲=迷(Fan)」。實況主們引領著數萬甚至數十萬粉絲,如此眾多的參與者加上因為迷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讓實況平台以及實況行為從非主流成為主流。2010到2016年之間,Twitch.tv所處的大環境以及社群內部產

生變遷,而這些變遷不斷重塑了誰是實況主。這段期間的變遷,使實況主發展出一些生存策略,例如服膺於社群內部的階級及規範,努力符合新自由主義經濟的工作倫理。要求自我狀態要充分利用與最大績效化,但又提倡非盈利的自願奉獻。另外,實況主也更加仰賴當代已經產生形變的「送禮」,利用「交換」跟「沾光」,透過包括迷消費等的後現代消費行為支撐生活及身分。這些實況裡的經濟機制不但持續重塑實況主的定義,同時也反映臺灣在進入網際網路的年輕世代如何在社會無力感下求生存。因為Twitch.tv在2012年進行整合,並提供收益的功能,使實況商業化,所以2012年以前,實況主指的是使用實況平台來展現自己興趣、交朋友的使用者,20

12年之後,隨著實況平台的機制改變所發展出的生存策略,使實況主的意義變得更加多樣。為了了解實況主的生存策略,本研究預計透過線上資料分析法、田野調查法以及深度訪談法,盡量全面性去補足資訊及觀點,並且建構出實況主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透過不同的經濟機制來維繫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