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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班 張永明所指導 黃元柏的 論納稅者基本權保障及稅捐優惠之合憲性研究-以土地稅法為中心 (2009),提出substantive substant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稅捐法律主義、稅務經理人、納稅者保護官、土地稅、稅捐優惠(減免)、制度性保障、納稅者基本權保障、實質課稅公平原則、量能課稅原則、課稅經濟原則。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substantive substant,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納稅者基本權保障及稅捐優惠之合憲性研究-以土地稅法為中心

為了解決substantive substant的問題,作者黃元柏 這樣論述:

人民之基本權利乃先於國家而存在,人類之文明進化有賴公平正義的社會制度,加以逐步實現。因此,各項受憲法保障之制度對於維繫人民生存具有先決關係。憲法在規範人民各項基本權利時,同時要求人民公平負擔稅捐之義務,從財稅憲法的規範內涵而言,納稅不僅有義務負擔的性質,在本質上也具有權利保障的意涵,有權利即有救濟,實則救濟制度即在審查人民的權利有無受到國家的不法侵害,而違憲審查則是針對法規範是否合於憲法之基本原理原則。換言之,即為審查有無符合公平正義的社會期待。在經濟意義下的實質課稅公平原則,對於稅捐法律主義及稅捐優惠的公平正義精神,釋憲者僅就抽象法規範為審度,其合憲性理由或有不備或有矛盾,在土地稅法的核心

領域,財政部解釋函令為稅務訴訟的主要根源。稽徵機關徵收人民的稅捐,若浪費國家資源與民爭訟,則有違國民主權與稅捐經濟原則,應研議更完善的稅務救濟非訟化制度,使人民的基本權利與公共利益間維持適度的平衡。本文認為,在納稅人權利保障方面,應設置納稅者保護官,受理納稅義務人之稅捐債務陳情,以減少稅務爭訟。在跨國企業或大陸投資審查方面,應建立專業之稅務經理人制度,負責企業之稅捐申報與規劃,以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及避免稅捐因素的風險。在土地稅法方面,應將土地增值稅修改為土地交易所得税,調高土地地價與市價相符,調高地價稅稅率,取消自用住宅稅捐優惠,限制農地興建農舍,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途應課徵地價稅或空地稅,廢除田

賦改依農地實際產生之利得課徵土地所得税,取消騎樓上方有建築物分層比率課徵地價稅,以達成經濟意義下課稅的實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