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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郭源安的 論我國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光與影- 以英國、美國、新加坡之制度為核心 (2020),提出Into the Breach Netf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金融科技、破壞式創新、消費者保護、金融監理沙盒、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落地機制。

而第二篇論文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莊永丞所指導 鄭毓仁的 論理財機器人之法律問題-以忠實義務之重構為核心 (2019),提出因為有 金融科技、理財機器人、忠實義務、適合性義務、利益衝突、演算法監管、演算法黑箱、消費者保護、尋求二次建議程序、可解釋性演算法的重點而找出了 Into the Breach Netf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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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Into the Breach Netf,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論我國金融監理沙盒制度之光與影- 以英國、美國、新加坡之制度為核心

為了解決Into the Breach Netf的問題,作者郭源安 這樣論述:

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且在全球性重大事件推波助瀾下,更加速此效應。近年金融科技(FinTech) 盛行,帶動金融市場中人際交流間之工具快速邁向數位化。若將此一發展以「矛」與「盾」兩層面視之,金融科技作為引領人類世界進步的「矛」,大幅提高金融工具、機構的使用效率與普及性,並創造出新興交易型態及模式。惟因作為「盾」的法規層面監管不明,金融科技之發展極易成法律適用空間的灰色地帶,進而形成犯罪利用之渠道。各國政府致力於發展創新科技之餘,亦開始注重監管及立法,使「矛」及「盾」二層面相輔相成,打造安全且穩健的金融體系。使二者相輔相成之關鍵為於新創企業、消費者、監管機關三方之間取得最適平衡點,而有別於傳統「規

則基礎監理」架構,目前蔚為流行的另一種原則基礎監理方法,即屬「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實驗之創辦。 為跟上全球金融市場中領頭羊國家之步伐,我國於2016年亦建立一套金融監理沙盒制度。惟運作至今,我國沙盒制度是否真能發揮其應有之功能與目的,有待商榷。本文以下列三大問題意識作為撰寫本篇論文之核心骨幹:1)「金融監理沙盒實驗」之存在目的為何?2)參考國外沙盒制度,其運作模式與主管機關態度有無可供我國沙盒借鏡之處?3)我國沙盒實驗成功後案件之落地機制應如何改進?本文於第二章、第三章分別從「規範目的與適用對象」、「測試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與實驗機制」、「實驗期間消費者保

護與風險控管機制」、「實驗完成後落地機制」等面向分析我國與英國、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沙盒制度之規範、案例業務內容。 於第四章,本文回應前述三大核心問題意識,首先評析監理沙盒機制可能存在的疑慮、對於消費者、新創業者、政府機關之實益及我國應採行之因;其次,如同各國面對金融科技皆有其監理特色,我國亦有其他諸多相關措施,舉凡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業務試辦,皆屬立意良好的制度,惟監理沙盒如何與前開各制度相互配合、明確界定適用範圍,有賴我國主管機關正確地認事用法;又國外主管機關如何看待其沙盒制度、如何做好消費者保護機制,於我國有無參考之處,同樣為本文研究核心問題。最後沙盒實驗成功結束後之業者與其業務內容何

去何從,本文認為應回歸最關鍵之問題:究竟「實驗成功」代表之意義為何?既然主管機關依照其專業判斷認定某業務合法,即應讓該業者就地合法而得正式開辦其業務內容,如此方為監理沙盒機制於金融科技浪潮中欲彰顯之精神。冀透過本研究,提出兼具保障投資人、具體建構主管機關權限與義務、並鼓勵創新之金融監理沙盒架構,活絡我國金融市場之發展。

論理財機器人之法律問題-以忠實義務之重構為核心

為了解決Into the Breach Netf的問題,作者鄭毓仁 這樣論述:

2008年金融海嘯後,市場對於傳統金融機構之不信任,促使金融科技之蓬勃發展,將過去由金融機構為中心化之金融市場架構,分散並賦與金融消費者更多主控權,提供創新之金融服務。於金融科技發展與普惠金融願景下,為了以較低廉成本以提升金融觸及率,人工智慧之廣泛應用已成為趨勢,於財務投資層面之理財機器人或自動化投資顧問因得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已成為各國爭相發展重點。理財機器人係基於演算法計算提供投資人建議實屬投資顧問之性質,美國法上針對投資顧問,承認其具有忠實義務之地位,惟在傳統忠實義務理論下,主要以人為規範架構,而開展出注意義務及忠誠義務之體系,於理財機器人中,因極少或全無人類參與,忠實義務下的忠誠義務及

注意義務勢是否必須有所調整,即產生爭議。此外對於理財機器人所使用之演算法,因其深度學習形成難以解釋之黑箱模型,應如何適度監管,涉及消費者保護層面之議題,甚者,於司法實務上因使用理財機器人而造成投資大眾之損害時,責任歸屬應如何認定,為本研究之核心問題。為解決前述爭議,本文先自傳統投資顧問與證券商之權利義務,參酌美國主管機關晚近之最新監管方向,分析兩者商業模式及相對應負之義務並予以做出區別化,並以此為基礎,於承認理財機器人可負之忠實義務之同時亦應一併將投資顧問與證券商性質者之義務明確區分,注意義務中要求對投資人之適合性義務及說明義務之履行,以及忠誠義務下利益衝突防免之揭露義務,均應有所差異。其次,

消費者保護層面,本文討論演算法監管之相關可行性方式,包括尋求二次建議、灰箱模型等可解釋性演算法,並參酌行為經濟學觀點對於理財機器人場景應用所帶來之影響,進而提出在理財機器人法律責任認定困難之基礎下,本文認為應採取先備位關係之責任歸屬方式,冀透過本研究,提出兼具保障投資人並鼓勵創新之監管架構,活絡我國理財機器人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