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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所 曾俊元、黃爾文所指導 古安銘的 異質元素摻雜還原氧化石墨烯電極於儲能裝置之應用研究 (2021),提出Frequency synthesize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氧化石墨、還原氧化石墨、摻雜鈷的石墨、比電容(單位電容)、超級電容器、能量和功率密度。

而第二篇論文淡江大學 公共行政學系公共政策碩士班 涂予尹所指導 張伯陽的 礦業權展限程序中民眾參與之研究 (2021),提出因為有 礦業法、礦業權展限、民眾參與、正當法律程序的重點而找出了 Frequency synthesize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Frequency synthesize,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異質元素摻雜還原氧化石墨烯電極於儲能裝置之應用研究

為了解決Frequency synthesize的問題,作者古安銘 這樣論述:

儲能技術超級電容器的出現為儲能行業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潛力和顯著的優勢。碳基材料,尤其是石墨烯,由於具有蜂窩狀晶格,在儲能應用中備受關注,因其非凡的導電導熱性、彈性、透明性和高比表面積而備受關注,使其成為最重要的儲能材料之一。石墨烯基超級電容器的高能量密度和優異的電/電化學性能的製造是開發大功率能源最緊迫的挑戰之一。在此,我們描述了生產石墨烯基儲能材料的兩種方法,並研究了所製備材料作為超級電容器裝置的電極材料的儲能性能。第一,我們開發了一種新穎、經濟且直接的方法來合成柔性和導電的 還原氧化石墨烯和還原氧化石墨烯/多壁奈米碳管複合薄膜。通過三電極系統,在一些強鹼水性電解質,如 氫氧化鉀、清氧化鋰

和氫氧化鈉中,研究加入多壁奈米碳管對還原氧化石墨烯/多壁奈米碳管複合薄膜電化學性能的影響。通過循環伏安法 (CV)、恆電流充放電 (GCD) 和電化學阻抗譜 (EIS) 探測薄膜的超級電容器行為。通過 X 射線衍射儀 (XRD)、拉曼光譜儀、表面積分析儀 (BET)、熱重分析 (TGA)、場發射掃描電子顯微鏡 (FESEM) 和穿透電子顯微鏡 (TEM) 對薄膜的結構和形態進行研究. 用 10 wt% 多壁奈米碳管(GP10C) 合成的還原氧化石墨烯/多壁奈米碳管薄膜表現出 200 Fg-1 的高比電容,15000 次循環測試後保持92%的比電容,小弛豫時間常數(~194 ms)和在2M氫氧化

鉀電解液中的高擴散係數 (7.8457×10−9 cm2s-1)。此外,以 GP10C 作為陽極和陰極,使用 2M氫氧化鉀作為電解質的對稱超級電容器鈕扣電容在電流密度為 0.1 Ag-1 時表現出 19.4 Whkg-1 的高能量密度和 439Wkg-1 的功率密度,以及良好的循環穩定性:在,0.3 Ag-1 下,10000 次循環後,保持85%的比電容。第二,我們合成了一種簡單、環保、具有成本效益的異質元素(氮、磷和氟)共摻雜氧化石墨烯(NPFG)。通過水熱功能化和冷凍乾燥方法將氧化石墨烯進行還原。此材料具有高比表面積和層次多孔結構。我們廣泛研究了不同元素摻雜對合成的還原氧化石墨烯的儲能性能

的影響。在相同條件下測量比電容,顯示出比第一種方法生產的材料更好的超級電容。以最佳量的五氟吡啶和植酸 (PA) 合成的氮、磷和氟共摻雜石墨烯 (NPFG-0.3) 表現出更佳的比電容(0.5 Ag-1 時為 319 Fg-1),具有良好的倍率性能、較短的弛豫時間常數 (τ = 28.4 ms) 和在 6M氫氧化鉀水性電解質中較高的電解陽離子擴散係數 (Dk+ = 8.8261×10-9 cm2 s–1)。在還原氧化石墨烯模型中提供氮、氟和磷原子替換的密度泛函理論 (DFT) 計算結果可以將能量值 (GT) 從 -673.79 eV 增加到 -643.26 eV,展示了原子級能量如何提高與電解質

的電化學反應。NPFG-0.3 相對於 NFG、PG 和純 還原氧化石墨烯的較佳性能主要歸因於電子/離子傳輸現象的平衡良好的快速動力學過程。我們設計的對稱鈕扣超級電容器裝置使用 NPFG-0.3 作為陽極和陰極,在 1M 硫酸鈉水性電解質中的功率密度為 716 Wkg-1 的功率密度時表現出 38 Whkg-1 的高能量密度和在 6M氫氧化鉀水性電解質中,24 Whkg-1 的能量密度下有499 Wkg-1的功率密度。簡便的合成方法和理想的電化學結果表明,合成的 NPFG-0.3 材料在未來超級電容器應用中具有很高的潛力。

礦業權展限程序中民眾參與之研究

為了解決Frequency synthesize的問題,作者張伯陽 這樣論述:

近年來環保意識崛起,環保議題也較以往受到更多注目,經典台灣環境紀錄片《看見台灣》,不只拍出了台灣豐富且壯觀的自然美景,也拍出了台灣的環境問 題,從影片中可以看到原本被稱為「Formosa(福爾摩沙)」的台灣,因礦業開 採而削掉的「斷頭山」與越挖越深的「巨型礦坑」,顯示出礦業對環境與人權的 迫害。然而,行政院多次提出礦業法修正草案,歷時多年仍未獲立法院通過,這 部法律到底出了什麼樣的問題?引起本文研究此議題的高度興趣 本文先從「立法面」作為切入,指出「礦業權展限程序中」礦區附近的居民卻 沒有相對應的「民眾參與」機制保護,沒辦法讓當地居民充分意見表示,卻忍受 每日每夜被地震、低頻噪音、空氣污染

影響,再從「司法面」切入,利用案例來 探尋找當地居民參與適格的依據或認定方式,最後著重於如何讓礦區民眾參與機 制具體化,先探討民眾參與理論、學說與國際上的公約等,再進一步理解為何正 當法律程序要保障民眾參與,再從上述討論的論點,來回應一開始點出「礦業權 展限程序中」礦區附近的居民卻沒有相對應的「民眾參與」,並找出適合礦業制 度上合適的民眾參與方式。 最後,本文想強調礦業不是不能開採,礦產本來就是國家的重要資源,礦業修 法最重要的是讓國家資源、開發業者及當地居民關係恢復正常,目前礦業法殘破 不堪,並不是只有讓對於當地居民的基本權益沒有保障,資訊不公開透明對環境 等問題,雖本文聚焦在礦業權展限「

民眾參與」、「落實人權保障」等部分,但 礦業法問題不只本文探討內容如此,希望此文的研究貢獻,在未來礦業法修法 時,可以創造環境永續利用、落實人權保障與經濟永續發展三者共存共榮的前瞻 《礦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