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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 建築與城鄉研究所 王志弘所指導 高郁婷的 根著寰宇:彰化市文化生活的空間性、物質性與主體性 (2020),提出變更彰化市 都市 計 畫 第 二 次通盤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尋常城市、生活支持網絡、美感領域、傳統性、文化治理。

而第二篇論文逢甲大學 都市計畫與空間資訊學系 高孟定所指導 謝景澤的 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策略之研究-以彰化市都市計畫區為例 (2016),提出因為有 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保障權、徵收補償、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的重點而找出了 變更彰化市 都市 計 畫 第 二 次通盤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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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著寰宇:彰化市文化生活的空間性、物質性與主體性

為了解決變更彰化市 都市 計 畫 第 二 次通盤的問題,作者高郁婷 這樣論述:

這份研究的核心發問是,文化如可能邁向社會轉型意義下的超越性?全球化世代與一座尋常城市——彰化市——在2010年以後的交會,則是我探索超越性如何發生、為何發生的田野情境。我主張,彰化市因其發展程度的侷限而具有鮮明的親緣化的家宅城市的特性,而這成為支撐寰宇主體的空間與物質基礎。然而,傳統的家鄉也是令主體感到美感不適足的棲位,回到小地方的寰宇主體因而成為外溢的存有,展開了改造家鄉的造家實踐,眾多文化生活便是在此過程中萌生。文獻回顧中,我首先指出,左翼研究傳統關於文化的討論,存在日常與超越之間的斷層。晚近都市研究談論文化時,因專注體制內的文化,也與常民生活脫離。我從而主張,應該以歷史地理學和實作取向

的尺度認識論出發,探索城市之物質空間與寰宇主體的交會,方能發掘常民生活邁向社會性改變的可能。我並發展出相應分析架構:即寰宇主體返回親緣化的家宅小城時,因有衝突的尺度認知而感到格格不入。彰化市的家於他們而言成為美感不適足的棲位,以寰宇主體為核心的美感領域則傾向溢出這個棲位,而這成了主體的動因。令主體感到不滿的美感領域內的物質範圍,促使他們發起文化生活、改造地景配置和意涵。對即身環境感到不滿的主體,因而成為審美主體,他們在改變即身環境時也改變了自己。我採人類學民族誌式的田野調查和詮釋,並援引二手資料如規劃報告、新聞報導、地圖和出版文本。分析時,我將彰化市文化生活經營者深度的生命經驗訪談,置入與城市

歷史地理條件之間的關係。在第參章,我呈現彰化的城市特性如何凝縮了傳統與現代性之殤,而現代性進程下的殘餘空間,則奠定了2010年後寰宇主體生活營造的物質與空間條件,並促使審美主體萌生。在第肆章,我強調寰宇主體對棲位的調整如何源自「家宅」,受「傳統性」的空間所支持。在第伍章,我呈現相對於文化治理技藝不世故、「不夠現代」的地方政府,彰化市文化生活經營者之間相互串聯的「共感圈」,開始回頭影響公共空間,並與體制接觸。另一方面,隨著文化生活似由個人串連成集體,主體也正經歷內在的衝突,乃至自我的變化。為了處理這樣的個人層次,我安排插曲一與插曲二,討論在改變世界時也在改變自己的主體,從而帶出最後第陸章「進步造

家實踐」的討論。彰化市文化生活相對地方政府的高度自主性,令其具有進步性,而這可謂是平庸的次級城市的贈禮。帶著這樣的視野,我期許本地研究深化對臺灣各鄉鎮日常生活支持網絡的掌握,從而令文化治理回歸生活、也讓隱於傳統之中的各種另類生活路徑得以顯現。

都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策略之研究-以彰化市都市計畫區為例

為了解決變更彰化市 都市 計 畫 第 二 次通盤的問題,作者謝景澤 這樣論述:

台灣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自民國53年起,依據都市計畫法設有取得期限,並且土地使用有所限制。但是於民國77年因為各地方政府財政困窘無法依法在期限內取得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遂修法將取得期限改為無限期取得,不僅影響了台灣都市的發展,更是嚴重的侵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依據台灣現行都市計畫法第5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目前土地使用仍禁止其為妨礙指定目的使用,限制僅得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微之使用。因此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至今土地已經長期的被限制使用,儘管政府提出相關配套措施進行補償,也不足以賠償當初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所期望之效益。本研究以彰化市都市計畫區作為研究對象,目前彰化市都市計畫區

內有許多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政府合法取得,嚴重地造成彰化市都市的發展阻礙,同時也損害地主權益。下面將以我國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觀點,檢視都市計畫法第51條等管制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對於基本權利限制的要求,並以徵收補償的方式進行思考即便本身具有正當目的,且管制手段並未違法。但是若從經濟上之可使用性、建築自由、市場交易以及土地價格貶值程度等面向觀察,法令所課予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權人的負擔已經超過財產權內涵之社會義務,甚至將促進公益所生之負面影響,要求少數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人承受。目前彰化市都市計畫區正處於轉變階段,因過去其規劃主導權長期於彰化縣政府所掌握,經過積極爭取後其權利於民國104年

歸彰化市公所取得,並於取得都市規劃主導權前所作的彰化市都市計畫區第二次通盤檢討中以彰化市公所之角度提出提案。在第三章案例分析將會舉出彰化市都市計畫區內三個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案例,藉由三個案例對比後分析目前政府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消極與積極手法。最後本研究將利用前面所作之文獻回顧以及案例分析作為基礎,配合彰化市都市計畫區目前以及未來可能之發展提出利用整體開發之手段,幫助彰化市公所取得大量之公共設施用地,同時擴大都市發展用地及提升彰化市整體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