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研議制定平等法公聽的問題,透過圖書和論文來找解法和答案更準確安心。 我們找到下列免費下載的地點或者是各式教學

國立金門大學 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碩士班 周陽山所指導 黃惠君的 虛偽設籍與不在籍投票機制的檢討-金門縣烏坵鄉鄉長選舉當選無效的案例分析 (2018),提出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研議制定平等法公聽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虛偽設籍投票、幽靈人口、不在籍投票、烏坵。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李立如所指導 鍾逸帆的 邁向同性婚姻平權社會:立法模式與司法判決模式之比較分析 (2014),提出因為有 同志、實質平等、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表述功能、同性婚姻、司法審查、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的重點而找出了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研議制定平等法公聽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研議制定平等法公聽,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虛偽設籍與不在籍投票機制的檢討-金門縣烏坵鄉鄉長選舉當選無效的案例分析

為了解決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研議制定平等法公聽的問題,作者黃惠君 這樣論述:

烏坵鄉於第7屆鄉長選舉,爆發了「選舉幽靈人口」案件,本文就所涉及之虛偽設籍投票罪相關問題加以檢討,包括刑法第146條修正前後之法律爭議及是否有違憲之問題、戶籍制度、選舉制度之設置目的及現行制度對烏坵鄉選舉權行使所生之影響。本文認為問題之核心關鍵在於我國選舉制度與戶籍制度掛勾,其關聯性顯現於我國選罷法相關規定,選舉人資格係依戶籍資料而設定、選舉人名冊按照戶籍登記而編造、選舉人需返回戶籍地行使其投票權,由此可知,戶籍登記制度,尤其遷徙登記,與人民選舉權之行使有著直接密切之關係。然而,選舉制度與戶籍制度之制度目的各不相同,若僅為行政便利或節省行政成本考量,而犧牲部分選民之投票權利,恐不利我國民主政

治之發展。我國選罷法中有關選舉人資格之規定,與現代人口移動快速且頻繁之特性相違背,加上戶政機關就是否有「居住事實」尚無統一之認定標準,核實是否有虛偽遷徙戶籍之情形,有執行上之困難,因此,以「虛偽設籍」作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恐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烏坵鄉不在籍人口比例高達九成以上,乃因烏坵島上資源匱乏,居民出外求學、謀生,常有為求生活便利,被迫將戶籍遷移至台灣,臨選前始遷回烏坵,然而,於選舉期間遷戶口,涉及虛偽設籍投票罪之疑義;另外,烏坵鄉之交通極為不便,要求烏坵鄉人民返回戶籍地投票,亦對其投票權之行使有所妨礙。烏坵鄉屬極偏遠地區,有其特殊之交通及生活條件,本文將逐一探討現行戶籍制度及

選舉制度,對烏坵鄉人選舉權之行使所造成之影響,並進一步檢討我國選舉制度、戶籍制度是否有改革之必要,以保障烏坵鄉鄉民選舉權之行使。

邁向同性婚姻平權社會:立法模式與司法判決模式之比較分析

為了解決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研議制定平等法公聽的問題,作者鍾逸帆 這樣論述:

自2012年後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提出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後,除同性伴侶權益保障議題受到廣泛討論,其中同性婚姻合法化之爭議,更是讓支持與反對者對立的情形日漸嚴重,而讓我國之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的進展受阻。衡諸於此,本文之研究問題,在於指出我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所遭遇的困境,討論是否能從美國及加拿大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經驗中,歸納出適合作為突破當前困境之途徑?研究之架構,第一章為緒論,指出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問題、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構。第二章透過文獻分析之方式,說明同性婚姻具有之憲法基礎,且大法官所建構之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性保障,不應為禁止同性婚姻之正當理由。第三章則以法律社會學之角度,呈現同志運動及同志婚姻平

權運動之發展過程,並指出其面對的困境何在。第四章則是對於我國同志婚姻平權運動的困境,藉由比較法之方式,就美國及加拿大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經驗進行分析與反思,並於第五章中提出適合用於我國突破當前同志婚姻平權運動困境之途徑。最後,以第六章總結以上論述。依據本文研究之結果,適合突破當前同志婚姻平權運動困境之途徑,應採取「立法模式為主司法判決模式為輔」之策略推動同性婚姻合法:透過立法模式之先行,或輔以訴訟挑戰現行的結婚登記制度,以促進社會大眾正視及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並透過致力於營造有利於推動同性婚姻合法的友善空間,而讓大法官在面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之釋憲案時,得以正視同志於社會中長久以來承受之歧視、

偏見及污名,並能期待大法官基於實質平等之精神及發揮司法解釋之表述功能,消弭同志於法律及婚姻制度中之不平等待遇,讓同志能平等地享有受憲法保障之結婚權,並透過立法者的完善立法,進而實現婚姻平權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