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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刑法對於隱私權侵害的行為都有加以規的問題,我們搜遍了碩博士論文和台灣出版的書籍,推薦愛倫.艾德曼、卡洛琳.甘迺迪寫的 隱私的權利 可以從中找到所需的評價。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李仁淼所指導 莊勝雄的 論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衝突與衡平-從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出發 (2019),提出民法與刑法對於隱私權侵害的行為都有加以規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公眾人物、隱私權、新聞自由、領域理論、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個案利益衡量原則。

而第二篇論文國立交通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兆恬所指導 莊宜庭的 人肉搜索之法律爭議分析——數位足跡時代下的資訊自主權觀點 (2019),提出因為有 數位足跡、人肉搜索、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被遺忘權、隱私保護設計的重點而找出了 民法與刑法對於隱私權侵害的行為都有加以規的解答。

接下來讓我們看這些論文和書籍都說些什麼吧:

除了民法與刑法對於隱私權侵害的行為都有加以規,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隱私的權利

為了解決民法與刑法對於隱私權侵害的行為都有加以規的問題,作者愛倫.艾德曼、卡洛琳.甘迺迪 這樣論述:

  這些讓我們時而感到義憤,時而為之同情落淚的真實故事,告訴我們,個人對自己生命和生活空間的自主權和隱私權竟是如此脆弱不堪。司法能為我們做些什麼嗎?   警察可否因為輕微的交通違規,就要被逮捕的女性脫光衣服接受搜身嗎?雜誌可否不經過你的同意,就刊登令你難堪的照片?您的老闆有權閱讀你的電子郵件嗎?公司的監視器可否監視員工下班後的活動,然後解聘那些酗酒、抽煙或同性戀的人嗎?我們對個人生命和生活的自主權和隱私權,原來是這麼地脆弱而毫無保障!在這本令人怵目驚心的書裡,愛倫?艾德曼和卡洛琳?甘迺迪研究了上百件案子,當中普通的老百姓分別遭受政府、企業、新聞媒體和鄰居的侵犯,這些真人真事,既讓我們感到義憤填

膺,也為他們不幸的遭遇感到悲傷。這本書令我們震驚,啟迪我們的思考,更充滿歷史洞見。有關隱私權的爭議,本書是目前最好的導讀書籍,兼具廣度與深度。   如果你想知道我們的隱私有多麼脆弱,你應該先讀這本書。——《華盛頓郵報:書的世界》(Washington Post: Book World)   技巧嫻熟,交織著罕見而戲劇化的故事,氣勢雄渾的一本書。——《時代雜誌》(Times)   這本書相當吸引人,告訴我們許多日常生活和小公民應該知道的法律和權利,讓人大開眼界。——安.蘭德斯(Ann Landers)   她們對於人類生活細節的觀察,使本書一切變得很戲劇化。《隱私的權利》讓你怵然驚覺,我們生活中

許多神聖的空間,早已受到侵犯。——《芝加哥論壇報》(Chicago Tribune)   這些案子裡的每個受害者,都讓我們不禁一掬同情之淚。兩位作者告訴我們,隱私受到侵犯是多麼痛苦的事,從人身的侵擾、媒體報導到生物科技、針孔攝影等問題,她們發現了問題的癥結。——《波士頓全球報》(Boston Globe)   《隱私的權利》讓我們感覺到,「放棄隱私可以成就更堅固的社群」這種主張已經站不住腳了。本書告訴我們,公眾的入侵將使隱私蕩然無存,現在是我們重新檢討兩者的平衡問題的時候了。她們也使我們深思應該去譴責那些經常侵犯他人隱私的人們。——《新聞日報》(Newsday)   《隱私的權利》以詳實的研究

和法律解釋,控訴我們這個偷窺狂的社會。書中的真實故事引人入勝,結構緊湊而動人心弦。——《時尚雜誌》(Vogue) 作者簡介 愛倫.艾德曼和卡洛琳.甘迺迪   卡洛琳為已故美國總統甘迺迪之女。兩人於哥倫比亞法學院相識,現在都是執業律師。兩人之前討論人權法的巨著《我們的辯護》(In Our Defense: The Bill of Right in Action),亦榮登美國暢銷書排行榜。 導論 第一部 隱私與執法 第一章 瓊安訴芝加哥市案:脫衣搜身的案例。 第二章 紐約市民訴荷曼案:查禁毒品案。 第三章 新澤西州訴蒂洛案:校園搜索案。 第二部 隱私與個人自身 第四章 從葛莉斯渥德到凱西:避孕

和墮胎案。 第五章 大衛訴大衛案:冷凍胚胎的案例。 第六章 關於案琪拉:強迫剖腹產案。 第七章 奎爾訴寇培案:死亡權的案例。 第八章 多伊訴紐約市案:其他隱私基本權。 第三部 隱私與媒體 第九章 不受侵擾的權利 第十章 霍爾訴郵報案:揭露收養關係的案例。 第十一章 米勒訴美國國家廣播公司案:電視播報死亡的案例。 第十二章 布朗訴弗萊恩特案:會游泳的豬的案例。 第十三章 亞林頓訴紐約時報公司案:封面照片案。 第四部 隱私與偷窺狂 第十四章 庫柏訴安德森案:色情錄影帶帶案。 第十五章 遇寇訴謝木旅館:偷窺孔的案例。 第五部 職場隱私 第十六章 索洛卡訴戴頓哈德森公司案:心理測驗。 第十七章 夏哈訴

鮑爾案:生活型態的監視。 第十八章 秀思訴美國愛普森公司:高科技監視案。 第六部 隱私與資訊 p>資訊與生物科技時代的隱私權難題∕林子儀   隨著社會的開放,人際關係愈趨錯綜複雜,人們愈來愈珍視個人能擁有一塊不受他人干預的隱私領域。在這塊隱私領域中,我們可以暫時卸下偽裝,鬆懈心理的防禦,自由地思考,做自己想做的事,真誠毫無顧忌地與友人高談闊論,與親愛的人發展親密的關係。只有保留這塊隱私空間,個人才得以維持其主體性,才有可能實現自我,表現自己;也才可能維繫友情、親情與愛情。   然而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一方面固然帶給了我們相當的便利,對文明的進步與知識的提升,人類的生

命與健康,均有絕大的助益;但另一方面,也提供了侵犯個人隱私的利器。   喬治.歐威爾(George Orwell)於一九四九年所寫的預言式小說《一九八四》中,警惕我們「老大哥正在看著我們」的一舉一動。那時讀了之後,對於毫無隱私、沒有人性的「一九八四」世界,多麼地厭惡與懼怕。然而,當時他所想像未來政府用來控制人民的資訊科技,如與電影《全民公敵》(Enemy of the State)所描繪者相比,實在是小巫見大巫。我們因此也可以了解現代資訊科技,再加上生物科技的利用,將使我們「不知不覺地」逐漸喪失隱私,一舉一動,生理甚至心理狀態,俱成透明,無所遁形。如果遭到濫用,將會多麼地可怕。   雖然經驗顯

示,政府一直是個人隱私的最大威脅。不過,由於「資訊」(information)在現代資訊社會中的重要性及具有財產價值,因此對個人隱私的威脅,並不僅來自於政府,同時也來自於其他私人組織或個人。對於瀕臨危機的個人隱私,更是因此雪上加霜。   明顯可知的隱私侵害,人們還可以及時警覺,採取自救措施。社會自發生成的規範,如社會禁忌、專業倫理等,或許可發揮自律的效果。但對於缺少認識或無法自力救濟的隱私侵害,個人在束手無策之餘,只好要求政府保護。在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日漸深入社會生活之當代社會,就突顯出了這種需求。面對這樣的危機,有識之士即竭力鼓吹隱私權的保障,要求政府建構完善的法律機制,來保護個人隱私。  

 不過,政府向來是個人隱私的最大威脅,隱私權的主張,即是用來要求政府少干預。因此,現在當我們要求政府必須干預以保障隱私權時,應要特別地謹慎。政府該扮演怎樣的角色,發揮怎樣的功能,應有多大的權限,即是我們在建構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時,必須嚴肅思考的主要議題之一。   其次,我們固然極為珍惜個人隱私,但其並非唯一的價值。因此,隱私權也並非絕對的權利。有時為了維護他人的權利或公共利益,政府是可以立法對隱私權作合理限制的。然而,在怎樣的情形,隱私權必須退讓給其他權利或公共利益?政府以怎樣的限制方式,才是合理的限制?這也是在建構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時,必須根據不同的權利或價值,仔細地衡量選擇。   資訊

科技與生物科技固然對個人隱私有絕大的威脅,但對人類文明的促進或人類福祉的提升,也會有相當的貢獻。實則科技本身是中性的,並無好壞問題。其所以會造成好或壞的效果,完全取決於我們人類如何利用。因此,要怎樣利用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也成了我們在建議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時,另外一個重要的議題。   雖然我國憲法並無明文保障隱私權的規定,但是它是憲法所保障的一種基本權利,應無疑問。我們目前真正的問題應是如何以之為基礎,斟酌考量前述所提出的議題,建構一個可以合理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   我國目前並非完全沒有保障隱私權的法律規定。除了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公布施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與八十

八年七月公布施行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直接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外,其他則散見於民、刑法及一些行政法規之中。其中,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修正刑法妨害祕密罪章,增列了窺視竊聽竊錄罪,以防止針孔攝影機的歪風。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修正通過,八十九年五月施行的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修正,尤其值得注意。修正後的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提供了隱私受侵害者可以向侵害者請求民事侵權行為的精神上損害賠償之法律基礎,尤為重要。   此外,目前也有一些法規,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有限資源合理利用、知的權利等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對個人隱私權有所限制。其中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公布,八十九年二月施行的「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是國內第一個直

接針對人類基因的立法,尤其值得重視。   嚴格言之,國內這些相關的法律規定,尚未能提供個人隱私合理的保障。台灣目前才從過去的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政治,民主素養尤待培育,人民與政府對政府應有的功能角色,仍在調整中。而台灣大眾對於「隱私」雖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對隱私何以重要、隱私概念的界定、隱私權的內涵等,仍然模糊。因此,在個人隱私與其他權利或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如何衡量選擇,仍有待仔細斟酌。在此背景下,這些立法未能提供個人隱私合理保障,其來有自。加以這些立法,也很少考慮日新月異的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的挑戰或合理利用,尤其突顯立法的不合時宜。因此,為了合理保障個人隱私權,對於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實應

重新檢討。其實,這樣的需求,並非只發生在台灣。比較先進的民主國家,為了因應資訊科技與生物科技的挑戰,也都在重新檢討其保障隱私權的法律制度。   在這麼一個時刻,相信國內有許多人,很想有機會了解個人隱私的重要性,並對隱私權有基本的認識,但苦無適當的資訊可以滿足這種需求。國內並非沒有專門探討隱私權的著作,但都是針對特定範圍的學術論著,並不是對隱私權作一般綜合性介紹之著作,也不是寫給一般人看的書。   這些年在擔任隱私權教學時,參考了不少相關的法學論著,Ellen Alderman與Caroline Kennedy兩位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律師,在一九九五年合著出版的《隱私的權利》(The Right

to Privacy),也是其中之一。本書並非窮究各種學說,論證己見的學術論著,而是適合一般大眾看的法律書。對於準備對隱私權作深入研究的法律人而言,也是一本相當好的入門書。   本書作者之一,為美國已故約翰.甘迺迪(John F. Kennedy)總統的女兒,從小即為美國社會的公眾人物,對於隱私的重要性尤有親身的體驗。從本書的導論中,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作者對於隱私權的重視。作者也對個人隱私日漸減少、隱私權瀕臨危機,感到憂心。但在本書正文,作者並未採用論辯的方式強調隱私權的重要性,然後將她們的觀點傾銷給我們。而是採取了說故事的敘述報導方式,讓事實自己去說話。   由於隱私權的內容相當廣泛,為了

介紹的方便,作者將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並具有爭議性的隱私權議題,分成「隱私對執法」、「隱私與個人自身」、「隱私對媒體」、「隱私對窺伺者」、「職場隱私」以及「隱私與資訊」等六大項,分別從剝衣搜身、校園搜索、人工流產、冷凍胚胎、求死權、心理測驗、高科技監視……等等題材,選擇了一些發生在美國而具有代表性的真實案件,以敘述的方式,呈現出個人隱私在現代社會所可能遭遇的挑戰與侵害。從這些具體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個人為了維護隱私而與政府、新聞媒體、僱主、其他私人,甚至配偶發生爭執的事例。並可進一步觀察到個人隱私權與其他同等重要的權利或公共利益(例如生命權、新聞自由、知的權利、營業自由、社會治安、公共衛生、資

訊自由流通等)所可能發生的衝突,以及美國各級政府或各級法院是如何衡量這些衝突的利益,如何處理這些紛爭。讀完本書後,對於美國目前保障隱私權的法制,也因此可以有大致的了解,開拓我們的視野。對我們回顧檢討國內的相關法制,也提供了不少比較參考的資訊與幫助。   本書作者將這些具有代表性的隱私權案件,以說故事的方式,娓娓道來,由於文章精簡流暢,淺顯易懂,很容易就讓讀者融入情節。作者並於文中穿插訪談案件的當事人,由當事人自己敘述事件的過程,或表明他們相互不同的觀點,尤具真實性。讀者隨著事件的發展,正反雙方觀點或意見的俱陳,而不知不覺地採取立場,作一是非判斷。當最後作者告訴我們法院判決的結論時,不論我們的判

斷是否與之一致,我們對於所涉的隱私權,以及為何會與其他權利或公共利益發生衝突,要解決這些衝突應該思考哪些問題,多少都有了基本的認識,也多少會觸發我們進一步的思考。   隨著本書一則一則案例的累積,我們對於隱私權的認識也逐漸加深,作者即於本書最後一章,提醒我們現代資訊科技對於隱私權侵害的危險性,並促使我們必須嚴肅面對這些問題。事實上,今天個人隱私所面臨的威脅,並不僅來自於資訊科技,尚來自於日新月異的生物科技。讀完本書,當我們對隱私權有基本的認識之後,相信將有助於我們了解及面對生物科技所可能帶來的隱私權難題。   這本書對於關心並想了解隱私權的人而言,絕對是一本非看不可的好書。當我獲知商周準備將該

書中譯引介入國內時,相當為國內讀者感到慶幸,也非常佩服商周的眼光與社會使命感,更樂意將之推薦給國內關心隱私權的讀者。   附註:容我再作一點補充。近代保障隱私權的法制,最早是由美國開始,美國法制也影響了各國隱私權法制的發展。不過,美國法制下的隱私權,包括自主決定的隱私權(decisional privacy)在內。也就是指一個人在例如個人生活型態、與他人要建立如何的關係、繁衍後代的決定等領域,應尊重該個人的自主決定,不受政府或第三人干涉個人抉擇的權利。這種型態的隱私權,也就是作者在本書第二部分,從第四章到第八章所介紹的各種類型的隱私權。這些類型的隱私權,是否應屬於隱私權的範疇,美國學界也有一些

爭議。西歐國家則未將之納為隱私權的範圍,而屬於其他的基本權利類型。我國法學界,到目前為止,也尚未有一致的觀點。即使不將之納入隱私權的範疇,也不會影響這些權利仍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本文作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現任司法院大法官) 這些讓我們時而感到義憤,時而為之同情落淚的真實故事,告訴我們,個人對自己生命和生活空間的自主權和隱私權竟是如此脆弱不堪。司法能為我們做些什麼嗎?案例:色情錄影帶案黛比與傑夫間關係的發展並沒有什麼特殊的。黛比高中時常與男性朋友約會,但是還沒有發生過任何性行為。她說當他遇見傑夫後,立刻就覺得他是一個「美好」且「紳士」的男生。幾天後,她邀請傑夫參加

她的畢業舞會。傑夫高中時也曾經約會過,擁有過「極少次」的性經驗,和一位長期交往的女友。他說如果黛比沒有邀請他參加畢業舞會,他根本不會想起她。不過既然黛比提出邀請,他也就欣然答應了。傑夫到黛比的家中,見過黛比的母親,並護送她參加舞會。傑夫和黛比一起共度了那天晚上,隔天,黛比向最好的朋友透露她已經失去了童貞。之後傑夫與黛比相約於喜宴,她以為他們將要到傑夫的朋友家參加聚會,不料當他們抵達時,那裡並沒有人。相反的,他們喝喝啤酒,互相聊了會兒。然後傑夫和黛比進入凱文的房間,他們在床上毛毯下做愛。黛比並不知道正有錄影機在拍攝他們。大約一兩個禮拜後,黛比和傑夫各自展開了自己的大學生活。傑夫就讀於奧斯汀的德州

大學,而黛比則就讀於聖馬可的西南德州大學,距離奧斯汀三十哩。她和兩個最好的朋友朱蒂和史黛西就讀於同一所大學。黛比隨身帶著傑夫的照片,仍然將他視為「男朋友」,希望能夠繼續維繫彼此的感情。她曾經從宿舍打過幾次電話給傑夫,藉著拜訪猶他州的機會跑去看他,不過傑夫的反應很冷淡,黛比很快就明白,他對自己「不感興趣」。黛比並不知道錄影帶的存在,但是這捲影帶已經開始流傳了。當然,傑夫的高中同學已經看過了。此外,傑夫加入猶他州的兄弟會,並且告訴一些兄弟他做過的事。他分別在三個朋友家播放這捲影帶,每一次都有許多男性朋友和兄弟會的成員。而且,越來越多人想要看那捲錄影帶。傑夫說:「很多人看得很起勁,而且還大聲吼叫。其

他兄弟會的人聽說此事,還要求我播放這捲錄影帶……當黛比聽到自己錄影帶的事之後,感到十分震驚。她的第一次不僅以背叛收尾,甚至是以公開的羞辱作結。她想像她所認識的年輕男孩,個個看她脫光衣服做愛,就感到難以承受的困窘。她同時也開始感到憤怒,那種前所未有的盛怒。那天晚上,黛比輾轉難眠,無法停止哭泣。黛比也試圖嘗試遺忘,但是辦不到。學期結束時,期末考就要來臨。她說:「我只能坐在自己的房間內哭泣,來回地搖擺。我還忘記了一場期末考。」後來,她每一科都不及格。黛比的父母很快發現自己的女兒舉止怪異,發現她異常乖戾,而且沉默寡言。當他們問她發生了什麼事時,她只是告訴他們不用擔心。父親問黛比是不是被學校退學,或是染

上了毒癮,還是她遭到強暴,或是其他身體上的攻擊。黛比開始哭泣,叫她父親不要管她,然後就逃走了。對大多數人而言,有一天他們終將發現自己看待世界的方式已不同年少,失去了一點信任,卻增加了一點譏諷。通常,這是一段緩慢的過程,並不易察覺,直到有一天,我們終於重新檢視過去,才發現自己也有過一段天真無邪的過去。黛比說,她可以明白地指出生命中失去純真的時點——發現那捲錄影帶時,永遠改變了她的一生……

論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自由的衝突與衡平-從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出發

為了解決民法與刑法對於隱私權侵害的行為都有加以規的問題,作者莊勝雄 這樣論述:

在現代民主憲政國家中,「新聞自由」不僅是憲法上之基本權,更是衡量該國民主開放程度之重要指標,因為落實保障新聞自由,可發揮「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功能,然而我國新聞媒體面對國內市場已飽和,以及國外新聞媒體又加入,競爭異常激烈,為求繼續經營,導致各家新聞媒體無不卯足全力的採訪,並爭相以腥羶色或八卦新聞為主要報導,來刺激購買率或提昇收視率,因而主張新聞自由但卻侵害民眾及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情事,已在我們周遭不斷的上演。 由於「隱私權」和「新聞自由」都是屬於憲法上的基本權,當二者發生衝突時該如何衡平的解決,本文從大法官

釋字第689號解釋出發,針對本號解釋及衍生的相關問題予以探討、整理與分析,再闡述衡平基本權衝突之理論,並分析公眾人物隱私權與新聞自由衝突之國內外相關案例,據以提出「公眾人物隱私權必要時須適度限縮」、「落實新聞媒體之社會責任」、「鼓勵新聞媒體建立內部自律機制」、「透過外部團體監督新聞媒體」及「制定反侵擾法」等衡平的解決建議。若無法避免而發生隱私權與新聞自由此二基本權之衝突,本文認為應以領域理論及個案利益衡量原則作為處理時的上位概念,經綜合研判後決定必須限縮公眾人物隱私權或新聞自由,以及其限縮之範圍。

人肉搜索之法律爭議分析——數位足跡時代下的資訊自主權觀點

為了解決民法與刑法對於隱私權侵害的行為都有加以規的問題,作者莊宜庭 這樣論述:

科技技術蓬勃發展,且各式網路服務廣泛地被大眾使用,造成使用者於網路之行為所留下的數位足跡(digital footprints)遍布於網際網路之中,這些四散的數位足跡資訊暴露於隨時可能被第三人蒐集、利用之風險,並且同時為業者基於商業利益而進行蒐集、儲存與分析。數位足跡的聚集效應(aggregation effect)使得資料主體的背景與生活細節得以經由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分析加以得出,而這樣的漏洞也誘發了「人肉搜索」行為的產生。人肉搜索指的是網路使用者協力搜尋特定個人身分資訊或事件真相的集體行動,在網際網路發達的時代已是常見的網路現象,人肉搜索的結果也經常成為媒體與社會大眾關注的焦點。然而,人肉

搜索同時是公眾表意自由的展現,卻又對於個人的資訊隱私權帶來新的挑戰,資料主體的隱私權與大眾的表意自由,及其背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應如何加以平衡,實為值得探究之議題。本文試圖逐一檢視人肉搜索事件中,所涉及之各方——被肉搜之主體、參與肉搜之行為人、原始資料提供者,以及網路平台業者之相關規範,並分析現有規範架構所面臨之困境。同時,本文透過外國立法例之借鏡,提出自落實被遺忘權,並藉由納入隱私保護設計,以及強化網路平台業者應負之義務的角度切入,嘗試以調整對於資料主體的資訊自主權保護之觀點,提出建構管制人肉搜索之適當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