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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謝哲勝 博士所指導 江紹榮的 公共工程遲延法律問題 (2019),提出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關鍵因素是什麼,來自於工程遲延。

而第二篇論文中原大學 財經法律研究所 姚志明所指導 范鈺秋的 政府採購法在學校採購適用之研究-以新竹縣某公立國中常見採購案例為中心- (2014),提出因為有 公立國中採購、準用最有利標、小額採購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採購案、同質最低標、取最有利標之精神的重點而找出了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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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大家也想知道這些:

公共工程遲延法律問題

為了解決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的問題,作者江紹榮 這樣論述:

一般消費型承攬中因雙方地位對等,故在訂約過程中可針對契約內容、工期及金額進行磋商。契約之所以能成立係因雙方均認為對彼此有利的安排,債權人如有其他因素欲縮短契約工期,債務人通常會提高經費來彌補加班、趕工等支出。履約期限內如遭遇不可抗力致無法施工則依民法第二三○條規定不負遲延責任,本法條立法理由即提到:「為保護債務人利益起見,凡不為給付,若係本於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者,債務人不負遲延之責。」如債務人不幸逾期依據民法第二三一條第二項加重規定,在遲延中縱使遭遇事變或不可抗力而生之給付遲延,仍屬於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須給付逾期違約金。工程契約採用此種風險分配方式雖看似合理,然承攬人在投標時並未針對契約

條款實際磋商,且一般性遲延所造成之損害十分抽象,此種擬制他人有損害之約定尚有討論之必要。目前各機關雖有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作為參考,惟其條文本身即有前後矛盾、模糊不清之問題,此部分亦是造成工程爭議的原因之一。除契約條文預先擬定外,價格編列亦有所爭議,目前單價編列係以一般功率作為基準,部分機關雖朝向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方式辦理決標,然大多數採購本身並無明顯差異故仍多採用最低標之決標方式,承攬人彼此削價競爭的情況下已先減少一部分利潤。 而公共工程除了契約之內容、金額等問題,對於工期如何產生亦有許多疑問。例如由機關單方面制定的工期是否合理?是否有考量到氣候因素之影響?在面對不合理的工期時承

攬人並無解約之權利,僅能被迫趕工避免進度落後,故合理工期有一定的重要性。工期的計算上雖可分為「日曆天」、「工作天」及「限期完工」,惟大部分機關仍採「日曆天」以簡便計算及控管執行率,多數法院認為,日曆天已將一般天氣影響不能施工因素納入考量工期中,不得據以主張展延工期,故承攬人除須面對各種工程條件及狀況外,亦須承擔遲延後之因事變、不可抗力產生之違約金損害賠償責任。本文即探討工程遲延後,不可抗力事件介入造成之遲延處理,國內工程契約將此類風險全分配給承攬人是否合理。中文關鍵字:【工程遲延】。

政府採購法在學校採購適用之研究-以新竹縣某公立國中常見採購案例為中心-

為了解決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以最有利標決標原的問題,作者范鈺秋 這樣論述:

從研究者任職之公立國中常辦理的採購案件中,舉五個代表性採購案例---營養午餐採購案、校外教學採購案、圖書館空間環境改善工程採購案、電梯保養採購案和合作社新生制服採購案,探討準用最有利標、取最有利標之精神、同質最低標、逕洽廠商而取據核銷(小額採購)和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等五種採購辦理方式,分析研究教育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理由、適用何種招標和決標方式,及其作業程序。之後參考政府採購相關法令、採購案文件資料蒐集、採購主辦機關相關人員訪談、個人工作經驗及本研究整理探討公立國中各類型之採購案流程出現的問題:採購評估問題---異質或同異評估認定、公立國中員生消費合作社學生代收代付採購案

辦理方式之評估、採購招標問題---招標等標期、投標廠商數目、採購評選評審問題---評選委員或評審委員組成和人數、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外聘專家和學校內部教師比例、工作小組、評選或評審時間、評選委員或評審委員採購專業知識不足、評選或評審項目,本研究係以公立國中辦理學校採購之立場與角度提出建議,以期本研究成果能提供日後公立國中辦理相關採購之參考。